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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观察 | 律师,请听我说
发表时间:20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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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如伏尔泰所言,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2021年的春天,一个电话打断了午后的宁静。“陈律师,我姐夫、姐姐和侄子一家三口被控告杀人,现在被移送审查起诉……”

办理委托后,笔者第一时间安排了会见,当事人哭着对我说“我没有打过他,他的死与我们无关。”

本案由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为死者符合左腰近受钝物作用致脾挫伤,引起迟发性脾破裂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侦查机关找了大量的村民作证,证明被告人与死者的矛盾极大,时常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害人死亡前几天双方曾发生过激烈的争吵,被告人的弟弟陈述被告人跟他说过在争吵当晚曾推打过醉酒状态的被害人。

再次会见了被告人,被告人没有解释过多,情绪激动,答:“我不知道我弟为什么这么说,我没有打过死者!”我不再追问。本案指控被告人的证据主要是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笔者决定走访现场。在近亲属的协助下,我细细记录了案发现场、被害人和被告人家中的沿途,与部分未作证的村民了解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日常行为和品行。在得知被害人为人偏激,时常酒后闹事,曾被他人甚至被自己儿子殴打过的事件后,我确定了无罪辩护的方向。

某区检认为“本案证据能相互印证,当事人的亲弟弟提供了关键证据,能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被告人可能会判处无期徒刑或以上刑罚,区检很快将该案件移交到市检进行审查起诉。

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每一份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认定的案件事实需排除合理怀疑,以“怀疑”的视角来审视证据,才更容易发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存在的问题,有助于快速发掘辩点。本着“一、被害人死亡时间是什么时候?二、本案证据是否能充分证明被害人的伤口是由被告人造成?有无证人亲眼看到被告人推搡被害人?三、本案是否能排除其他人作案或意外、自杀?”三大疑问,我将本案证据重新拆分组合,分类列表梳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和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起诉意见书主要内容……对每一份笔录形成的时间、地点、内容逐一比对分析,研究变化,找到相互冲突和内容重复,未向不识字的证人宣读笔录等一系列无法破解的疑点和无法弥补的漏洞。

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通常会考虑以下三个因素,罪的因素(犯罪事实)、人的因素(被告人)和其他因素(社会原因等)。当第一份法律意见邮寄给市检经办人后,她十分重视。在平和、主动、充分地与经办人沟通犯罪事实的问题和证据所显示出的细节后,我改变了她一开始“如对醉酒状态的被害人实施了殴打,案件定性要上升到故意杀人罪”的观点,并迅速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第二次退查完毕后,我们依然坚持无罪辩护。与经办人面对面的沟通过程中,对本案被害人家属多次信访的问题,我已提前征得委托人的同意,于是顺势提出被告人如恢复人身自由,可搬到市区居住,保持低调,尽量避免冲突,大大地打消了经办人的顾虑。

因案件重大,检察院拟对本案召开听证会,会前我提交了一份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对被害人家属表示慰问和关切,并力求让与会的专家们深入了解本案的证据及我方的观点。以法为据,动之以情,听证会的沟通是顺畅的。

最终,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三位被告人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三位被告人在被关押了8个月后终获自由。

辩护,就是沟通,也许在人山人海的法庭上,有一半以上的被害人会痛恨被告人,甚至厌恶被告人的辩护人。如何依法地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笔者的理解是倾听他们的心声,让经办人也能听到,让案件更贴近生活事实,最大程度地实现司法公正。

 

 

 

 

供   稿 | 陈舒媚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莫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