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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中债权逾期申报之后果与救济
发表时间: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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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身权利、管理人、其他债权人,甚至整个重整程序都会受到影响,本文将简要分析重整程序中债权逾期申报的后果与逾期申报债权人的救济方式,并就现行立法在此处的不足之处提出建议。


债权逾期申报的相关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据此,我国现行规定对逾期申报的债权保留实体权利,但对权利的行使有一定限制。首先逾期申报人对此前已分配的财产不再享有分配权;其次还需要承担补充申报的费用成本;以及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享有普通按期申报债权人享有的破产法规定权利,而是否享有重整计划确认前的表决权、异议权等,法条表述未明确指出。


需要注意的是,第五十六条确认的补充申报的最后期限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企业财产只有被宣告破产之后才属于破产财产,因此重整程序中的逾期债权申报不可直接适用第五十六条,而应依照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行使权利,该表述并未给出申报的明确期限。


债权逾期申报的后果


1.逾期申报债权人增加维权成本,还可能使自身权利受损


其自身需要就补充申报承担费用,并且如果重整计划已经被法院裁定通过,那么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不能行使相关权利,只能等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同类债权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因此会存在重整计划草案将逾期申报债权的清偿单独规定,劣后清偿的风险;或者在已经进行了一轮分配后的情况下加入清偿,此时的清偿率只会更低。最严重的情况下,甚至会有丧失债权实体权利的风险,因为实务中存在管理人在重整计划中明确逾期申报债权不得再向重整成功后的企业主张债权的情况。此种情况有规避现行法规之嫌,但能消除投资人担忧,加快推进企业重生,有促进重整进行推动市场优化的作用,实务中屡见不鲜。如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3破255号,上海祥发危险品船务储运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管理人就对未申报债权采取该处理方式,即“对于怠于申报的债权,可视为放弃了申报债权、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等相应的权利,重整计划对原告具有约束力,不得向重整成功后的企业主张权利。”又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终93号,某科技公司与某化工集团公司的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中,浙江高院的裁判要点为“逾期申报的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其清偿债权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影响其他债权人受偿效率、清偿率


债权逾期申报会拖延重整程序进行,重整期间的延长会使破产费用成本增加,于全体债权人清偿无益。同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可裁定延期三个月。六到九个月的期限内,实务中常遇到破产重整主体具有处于诉讼中的未决债权的情况,因此为提高债务人所有债权的清偿率,重整计划草案一般会对逾期申报债权预留偿债资金,偿债资金是从债务人财产中扣取的,该预留的结果是可分配财产减少,其他债权人的清偿率自然会因此降低。可见,逾期申报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成本并非全部由其自行承担,其他债权人还需承担重整期间延长带来的风险,以及降低清偿率的损失。但关于其他债权人因此所受损失的补偿,目前无规定,这会打击其他按期申报债权人的积极性,造成债权人绕过繁琐的债权申报流程与重整计划商讨过程,而直接选择逾期后补的现象,不利于破产重整有序推进与实质公平之实现。


3.影响重整程序的成败


债权逾期申报除了拖延进度、有损其他按期申报债权人利益的后果外,还可能因此导致整个重整计划付之东流。对于重整投资人来说,重整成功后的或有负债的清偿是重大风险点,投资人往往担心接管企业后还存在更多的隐性负债。因此如存在债务人未明确债务过多、债权申报制度制定不规范或者债权申报处理不及时等情况,投资人会严重降低投资意愿。重整过程中发现未申报巨额债权、优先债权,投资人甚至会撤回投资。并且重整计划中预留偿债资金过多的话,表决通过率也会有所降低。同时,即使成功引入重整投资,企业重新步入正轨,突然出现巨额补充申报的债权的话,对企业也会是个重大打击,如果因此再次陷入债务危机,那重整计划实质上也无法达到其目的。因此除了债权人自身要及时关注申报信息与公告外,债务人与管理人也应确认债务、完善申报制度。


非债权人过错导致逾期申报之情形


债权逾期申报,也可能是因为管理人、债务人或者人民法院的疏忽导致。明确责任归属,首先应确定通知申报义务人。实际上,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法院才是通知申报的义务主体,但鉴于追究法院未尽通知义务责任的可操作性极低,且实务中法院多会通过《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也即管理人职责条款,将该义务赋予管理人,本文仅讨论其他主体导致逾期申报的情形。


1.管理人原因导致逾期申报


对于管理人原因导致逾期申报,应分情况处理。管理人被指定后,需全面接收接管企业财产,以及经营资料、财务资料、公章等,也包括企业现有债权债务。根据《企业破产法》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同时《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还规定了管理人对各类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的撤销权。管理人手握债务人合同与财产处置权利,行使该权利时可能会导致现有债权延缓确认或者产生新增债权。此种情形,鉴于管理人是出于履职需要,笔者认为,可将相关债权纳入到预留偿债资金处理。


而因为管理人履职不当造成的逾期申报,处理方式有所不同。破产实务中,管理人接收的企业财产、资料等数量多,类目庞杂,再加上债务人可能不配合、大量基础工作由实习人员处理、管理人团队人员流动等因素,会发生管理人未及时通知申报债权或者制定的债权申报流程有误等情形。该如何处理?现行法规未对管理人在此处的履行不当作出专门规定,债权人可以通过援引《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也即管理人勤勉义务条款,来对损失进行救济。


2.债务人或清算义务主体原因导致逾期申报

一般情况下,债务人或清算义务主体在被裁定进入破产时,多是经营不善,已经出现了财务危机和管理混乱等问题,账册、资料丢失现象时有发生。并且会出现债务人拒不配合接收接管,致使管理人未能准确统计债权而造成的通知不到位。此种情形也不应由逾期申报人承担责任,处理方式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三款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8条对该款作出进一步解释,其指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配合清算的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状况不明,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3款的规定及时履行破产申请义务,导致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系指管理人请求上述主体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并将因此获得的赔偿归入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未主张上述赔偿,个别债权人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上述诉讼。


债权逾期申报的救济


重整程序中的债权逾期申报,于多方都会造成不利影响,债务人、管理人、重整投资人都会因衍生问题付出成本,但影响最大的还是逾期申报债权人本身,站在逾期申报债权人的立场,可以通过如下方式进行救济:


1.明确逾期申报是否因己方过错造成


确认管理人是否已通知到位、申报期限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以及申报流程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已申报后未被审查等情形。如非因自身过程造成逾期,则根据公平原则,补充申报的成本不应由其承担,而应该由过错方承担,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与债务人、管理人积极沟通,如还是对其债权不予认定,可尝试通过诉讼途径救济。


2.及时补充申报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表述,逾期申报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能行使权利。因此需要密切关注的时间点为法院对重整计划的确认裁定出具时间,在重整计划未通过的情况下,逾期申报人应当第一时间联系管理人,按照流程补充申报。具体可通过联系债务人、关注法院公开文书或者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的公告内容等措施了解申报具体信息。


3.及时了解重整计划


如重整计划已经开始执行或者执行完毕,债权人应该及时通过管理人了解重整计划具体内容,重点关注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权方式以及是否有针对逾期申报债权设置预留偿债资金,并在执行完毕后及时主张权利。


4.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穷尽各种救济措施后,管理人对债权仍然不予接收或者不予确认的,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八条规定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第九条等及时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修订建议


综上所述,现行法律规定对破产重整程序中逾期申报债权的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具体细节存在空白与矛盾之处,容易造成多方主体间利益不平衡。针对此,笔者给出如下建议:

第一,明确重整程序中补充申报逾期债权的最后期限。对该期限设置的主要观点有重整计划表决前、重整计划裁定确认前、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三种,笔者支持首种观点,理由在于重整计划表决前实际未发生效力,此时新加入申报债权不会过分增加管理成本与拖延重整进度,同时可参与计划的商讨与表决,将劣后清偿的风险最大程度消除。现行规章制度中也有持相同观点的文件,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理规程》第42条第1款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第150条第2款规定,都完整保留了重整计划表决前补充申报的逾期申报人的权利。


第二,厘清债权逾期申报的过错归属,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应当根据具体原因予以划分。对于非因自己过错或重大过失导致逾期申报的债权人,应该免予处罚,保留权利,并明确规定其救济方式,赋予其在补充申报期限过后要求相关主体承担赔偿其损失的请求权基础。


第三,对逾期申报人予以惩罚。《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与九十二条对逾期申报人的处罚主要是承担费用与失去对重整计划的表决权等,惩罚力度小,逾期申报人在具有损害其他债权人的情况下仍可受偿,甚至有逾期申报债权因为由预留偿债资金支付,而获得比其他按期申报债权更高清偿率的可能。可明确逾期申报人的清偿率与顺序不优先于按期申报债权人,以及确认逾期申报人对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参考文献

1. 邹海林. 重整程序未申报债权的救济问题研究 [J]. 法律适用, 2022, (08): 25-40.


2. 刘玥. 破产重整中未按期申报债权的处置[D]. 导师:韦忠语. 西南政法大学, 2020.


3. 王欣新《论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N].人民法院报,2010-08-04(07).


4. 张琳康. 破产重整中债权补充申报规则研究[D]. 导师:杨忠孝. 华东政法大学, 2023.


5. 《上海祥发危险品船务储运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载阿尔法网“优案评析”栏.



麦佳耀 律师


麦佳耀律师,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法学学士,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理事,广州市天河区法学会会员。具有中山大学学历和广州大学学士学位,曾在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进修。


麦佳耀律师系广东省国资委入库律师、广州市天河区法学会会员,2008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有十余年的法律服务经验。


【业务强项】

麦佳耀律师为多家商会、企业孵化器的战略合作律师,长期从事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顾问工作,十余年从业期间,代理了数百宗商事诉讼及仲裁案件,对企业法律顾问及商事纠纷有丰富的理论及实践经验。


李灿瀚


法学学士,具有大型互联网企业工作经历,熟悉游戏行业研发、发行,MCN机构与直播领域等业务的法律风险排除。擅长处理劳动仲裁、民商事诉讼、企业合规、破产清算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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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麦佳耀律师团队

排   版 | 黄晓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胡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