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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的宠物咬伤人,主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发表时间: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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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络上流传着一段宠物犬咬伤女子脸部的视频,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为了规范宠物饲养行为,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多地政府已经出台了禁止饲养大型犬的公告。饲养宠物时究竟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宠物咬伤他人时主人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斯某饲养了一只黑色腊肠犬。2021年8月,斯某在某小区大门东侧让其未成年儿子欧某(7岁)遛犬。欧某遛犬时未避让儿童,该犬将洪某某(系不满1岁的婴儿)左足部抓伤。洪某某家人报警后,该犬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审查认为,斯某携犬出户时让其未成年儿子遛犬,违反了当地《养犬管理规定》中“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之规定,情节严重,故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该犬。


洪某某家人将洪某某送往儿童医院就诊,医生为洪某某注射了狂犬病疫苗。洪某某家人因与斯某协商赔偿未果,提起诉讼,请求欧某、斯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


法律分析


关于饲养动物的损害责任,《民法典》中有诸多规定:


1、一般责任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2、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损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3、禁止饲养危险动物损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4、遗弃、逃逸动物损害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中斯某应对自己饲养的宠物负有看管、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但斯某放任自己未成年儿子的遛犬,没有尽到看管好宠物的义务,也违反了当地的《养犬管理规定》,最终导致洪某某受伤,所以斯某需要对其宠物伤人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饲养宠物的时候,即使宠物再温顺,也不能放松警惕。大家在养好爱宠之外,也应当注意遵守当地的宠物饲养管理规定,不饲养危险动物,做好安全措施,文明养宠。

维度法律服务团队


付寅翀 律师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广东省律协税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律协电子商务与物流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广州中院特邀调解员,广东省鞋材行业协会常年法律顾问,广州市越秀区鞋业商会常年法律顾问,广州市贵州商会监事,新华学院校外导师,维度团队负责人。从事律师行业十余年,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实际工作经验。


付律师擅长处理建设工程、房地产、金融法律以及公司法律事务。对房地产企业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有着深入的了解,并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支持。同时,精通企业投资并购、公司设立,以及企业合规等法律服务领域。在其职业生涯中,成功处理了大量合同、债权债务以及劳动等领域的纠纷案件,展现出坚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庾绮云 律师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本科,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工作态度积极,工作作风严谨负责,能充分运用诉讼可视化、大数据等法律技术手段和工具,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切合实际的法律服务。


担任多家房地产企业的法律顾问,多次参与房地产项目收购谈判、起草修改并购交易法律文书、开展法律尽职调查等与房地产项目并购相关的各项法律事务。擅长房地产项目投资并购、工程建设、商品房销售各环节法律文件的制作、房地产售后交付、办证环节法律服务,以及商业综合体项目的委托运营管理等各类诉讼案件或非诉讼专项法律事务,多次应对群诉等,有丰富的房地产开发过程法律实务经验。


刘梦婷 律师助理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武汉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求学期间研究方向为民法与环境法基础理论、污染防治法领域。可使用英语、日语。主要协助团队处理房地产、建设工程、高新技术、互联网等领域公司民商事诉讼以及非诉相关法律事务。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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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维度法律服务团队

编   辑 | 黄晓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刘雅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