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记得当年大明湖畔的周某文吗
还记得那个曾经风靡一时的“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吗
还记得平行世界里惊现的两个“阿里系”吗
是的,是的,就是他们
不用怀疑,他们回来了
这次,他们不再假阿里、仿天猫、装律所
而是换了马甲
堂而皇之“抢”商标,告侵权
然后碰了一鼻子灰,撤诉了!!!!
故事是这样的。。。
广州市AABB美容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美容公司)是一家在广州本地的美容服务公司,经过十余年的苦心经营、多次成功的美容整形案例、美容整形技术创新领域取得的突出成绩,委托人的企业字号“AABB”在行业内、全国范围内(特别是在广东省)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可是,万万没想到的是,2017年9月的某一天,委托人突然收到来自广东某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妆公司)的律师函,称委托人微信公众号上突出使用了“AABB”标识,侵犯了他们2014年注册的“AAbB”的商标权,要求委托人停止使用“AABB”标识,否则将向委托人索赔共计60万元的损失。没过多久,某妆公司便将委托人告上法院。
那么问题来了
一边是在先合法注册的美容公司的“AABB”字号
一边是在后合法注册的某妆公司“AAbB”的商标
遇到冲突时,应该保护哪方权益?
笔者认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已明确将“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的行为规定为《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应认定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是,《商标法》也同时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如若存在抢注的情况,在先权利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或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因此,对于某妆公司堂而皇之“抢”商标,美容公司不能坐以待毙。于是,在接受委托后,我们律师团队代理美容公司做了几件事:
1
提起管辖权异议以争取时间整备证据;
2
就被合法抢注的某妆公司“AAbB”的商标,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3
组织固定包括字号权、著作权等在先权利的证据,如企业登记资料、委托设计字号材料等;
4
组织固定美容公司在业内、全国范围内具有影响力的证据,如服务的合同、发票、广告宣传资料、荣誉奖项等资料;
5
搜集某妆公司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恶意抢注的证据,如证明某妆公司属于“假阿里系”的证据、“假阿里系”不良前科新闻、如向权利人索要高额赔偿的律师函等等。
于是乎,案子在没有经过开庭审理,“假阿里系”的某妆公司便悄悄地撤诉了,不战屈人之兵!至此,案件取得良好的诉讼代理效果。
本案涉及企业字号权利和商标权利冲突问题,对于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纠纷,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往往会区分不同的情形,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依法处理。如商标注册在先,将他人商标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因突出使用而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则一般按照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判决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但其使用足以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的,则一般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判决停止使用或者变更该企业名称。如将与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相同或相似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混淆,致使在先字号权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则认定为对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法律也给予在先权利人制止不正当竞争的保护。但是,即便如此,对于初创企业,我们建议加强知识产权方面保护意识,在企业创立的同时,应将相关标识申请注册商标,以防止被他人抢先注册,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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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罗欣
审核 | 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