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花岗街道东环社区居委会的工作人员遇到了一个棘手的难题。本社区居民A先生近期出现一些疑似精神疾病的症状,这些天经常独自高声叫喊,对周边邻居非常不友好,已经给社区居民造成了一定的困扰。东环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上门了解情况才得知,多年前A先生的父母双双去世,A先生一家三口曾一起居住在该社区中,十多年前A先生与妻子离婚,女儿跟随他生活至今已有17岁。A先生出现疑似精神障碍的症状,存在自身安全隐患,谁能保障他的权益以及周边人的合法权益呢?东环社区居委会马上想到可以咨询本社区的法律顾问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的宋静律师,就此事,宋静律师开设社区法律讲堂,解答上述疑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相关规定 | |
第二 十八条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第三十一条 |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
撰稿|涂 静
编辑 | 罗 欣
审核 | 刘雅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