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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里住着孤独的疑似“精神病人”,谁来保障他的合法权益?
发表时间:2018-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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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黄花岗街道东环社区居委会的工作人员遇到了一个棘手的难题。本社区居民A先生近期出现一些疑似精神疾病的症状,这些天经常独自高声叫喊,对周边邻居非常不友好,已经给社区居民造成了一定的困扰。东环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上门了解情况才得知,多年前A先生的父母双双去世,A先生一家三口曾一起居住在该社区中,十多年前A先生与妻子离婚,女儿跟随他生活至今已有17岁。A先生出现疑似精神障碍的症状,存在自身安全隐患,谁能保障他的权益以及周边人的合法权益呢?东环社区居委会马上想到可以咨询本社区的法律顾问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的宋静律师,就此事,宋静律师开设社区法律讲堂,解答上述疑惑。

第一步,需要弄清楚谁可以送A先生去医疗机构进行精神状况诊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的规定,除个人可自行前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其近亲属、当地民政部门等也均有权将疑似精神障碍的患者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第二步,若A先生被确诊为精神疾病患者,需要确定监护人来保障其合法权益,那么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如何确定监护人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相关规定
第二 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的规定,这里的“近亲属”主要指的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也规定了多种取得监护权的方式,一是按法定顺序在进亲属中产生监护人;二是由被监护人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或人民法院指定。
结合A先生其父母已经去世,且早与配偶解除婚姻关系,其唯一的女儿也并未成年等情况来看,A先生其他的近亲属(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或者经A先生所居住社区的居委会同意担任A先生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均可作为其法定的监护人。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宋静律师指出,东环社区居委会可先与A先生进一步进行沟通,并及时联系其近亲属,告知A先生的基本情况,先将A先生送到医院诊断,依据医生给出的专业诊断结果,再做下一步的工作。若A先生的精神状态经过医院诊断,与社区居民所述情况一致,那么A先生作为弱势群体,理应得到来自家庭与社会的关怀与保障。关爱弱势群体,社区律师也需身体力行地贡献专业力量!

 

撰稿|涂   静

编辑 | 罗   欣

审核 | 刘雅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