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告背景及目标案例
二、涉违法建设民事纠纷多项要素分析


三、典型案例裁判观点
(一)租赁合同无效的认定
裁判要旨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典型案例 严松付、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文登汽车修配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8)粤06民终6050号】 案情简介 某修配厂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某工业区物业出租给严某用作厂房,因部分建筑是未经批准的临时建筑,所以佛山市某区某镇土地执法整治办公室向严某发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确认本案租赁厂房属于违建,并被要求三日内拆除临时建筑恢复土地原貌。现承租人请求法院确认厂房租赁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 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有部分建筑物为未经批准的临时建筑,且已经作为违章建筑被依法拆除,故本案的租赁合同存在部分有效和部分无效的情形。对于合同中租赁物为未经批准的临时建筑物部分,确认无效。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四、律师建议

作 者 | 宋 静
编 辑 | 罗 欣
原文转载至“icourt法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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