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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康美药业案件为例,公司董事等人的忠实勤勉义务及赔偿责任
发表时间:202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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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集体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康美药业向5万余名投资者承担24.59亿元的赔偿责任,公司5名独立董事根据过错程度承担5%-10%的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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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院判决一出,顿时出现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辞职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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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康美药业案件中独立董事为何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连带赔偿责任?董事以及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日常企业经营管理中,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的“忠实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非公司的股东,他们由公司的股东会选举产生,或受聘于公司的董事会,他们的薪酬与公司的经营效益密切相关,从此种意义上讲,他们的利益与股东利益存在一致性。但他们并非股东,他们仅是代理股东来经营公司,享有公司经营的决策权、监督权等核心权利。作为独立的个体,他们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存在差异,因此就可能出现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了一己私利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在巨大利益的驱动下,仅仅凭借公司高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操守等自我约束机制来防范其产生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通过法律对高管人员的行为予以规制。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公司的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以及对其签字的材料(如董事会决议、财务报告等)承担法律责任,勤勉尽责是公司对董事的基本要求。

虽然《公司法》未明确规定董事对公司“勤勉义务”的主要内容,但在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对董事应负有的勤勉义务的内容有具体规定(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作为参考),其中包括“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以及“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作为董事,应当主动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掌握基本的法律及财务知识以便对公司重大的法律及财务风险进行必要的监督。

在康美药业的案件中广州法院判决多位公司独立董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正是独立董事均在康美药业案涉定期财务报告中有签字,而虽然独立董事未直接参与财务报告的造假行为,却因为签名的行为是对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法院认定独立董事没有勤勉尽责存在较大过失。

风险提示

1、公司中的管理层人员在履行对公司的职责时,法律要求他们应当像一个合理而谨慎的人所应表现出的谨慎、勤勉和技能一样履行相关职责,要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以防止公司利益遭受损失,为实现公司最大利益而努力工作。否则,因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现实中许多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在多家公司身兼数职,如既担任A公司的董事长,又担任B公司的监事等,在这种情况下该高层管理人员是否忠诚?判断该高管是否忠诚,主要看他身兼数职的公司是否有竞争关系,或者说这几家公司经营的业务是否存在一致,如果没有冲突,法律一般不会禁止,若有证据证明几家公司之间出现交易是由该高层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促成的,从而使公司利益受损或自己收取佣金好处,则其需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

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等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侵害公司利益,而公司在上述人员控制下不能或怠于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导致其他股东利益受到损害的,其他股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公司的利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供   稿 | 毛   洁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朱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