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管理员工时,考虑到员工之间若存在亲密关系可能会存在利益冲突或侵害公司利益的风险。今年以来,团队律师接到多家服务的外资企业提出了关于“能否要求员工申报亲密关系”的法律咨询问题。企业禁止员工之间存在亲密关系或强制要求员工上报与他人的亲密关系,是否合法合规?
风险提示
“禁止员工之间存在亲密关系”这一规定与中国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存在因为内容不合法而无效的风险。
《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男女之间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建立婚恋关系,且该关系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婚姻自由,包括但不限于禁止男女之间谈恋爱、结婚等。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公司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制定规章制度,制度的所有条文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否则无效。
公司“禁止员工之间存在亲密关系”这一规定对员工自愿建立亲密关系进行限制或完全禁止,属于破坏恋爱与婚姻自由的行为,即该条款内容与中国法律法规相抵触,存在因为内容不合法而无效的风险。
员工与他人的亲密关系属于个人隐私,强制要求员工如实上报与他人的亲密关系可能涉及侵犯员工的个人隐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员工与他人的亲密关系一般属于不愿为他人知晓的亲密信息,因此员工与他人的亲密关系属于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
公司要求员工如实上报与他人的亲密关系,但员工与他人的亲密关系并非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员工如果不愿为他人知晓的,公司也不能强制其上报。只有员工利用其与他人的亲密关系为自己谋取私利且造成公司损害,侵害了公司利益,公司才可以以此向员工追责,否则会涉及侵犯员工的个人隐私的问题。
应对方案
公司可要求,若员工之间建立恋爱关系的,应当自愿、主动向公司呈报,方便公司根据岗位之间的利益关系作出调整,同时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及防止商业贿赂协议》进行约束。
虽然企业不得禁止员工与他人建立亲密关系或强制员工上报与他人的亲密关系,企业的要求因为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而无效,但是若员工利用员工之间的亲密关系为自己谋取私利或实施其他有损公司利益行为的,公司仍然可以向其追责。
律师建议公司可以要求员工之间建立恋爱关系的应当自愿、主动向公司上报,方便公司根据岗位之间的利益关系作出调整,同时还可以考虑与员工签订《保密及防止商业贿赂协议》等文件,明确约定员工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与其存在亲密的他人谋取私利或实行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否则公司有权对其进行解雇处理并要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供 稿 | 毛 洁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张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