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招商引资协议被解除(无效)后,政府承担责任有不同的过错比例确定,有5:5、6:4、8:2、10:0(政府全责)的,那么,法院的自由裁量,是否有规律可循?
8:2(政府担责80%)----(2019)豫行终2883号
某市政府与深圳某公司签订了《投资协议书》,确定投资兴建“某文化旅游生态新区”项目,双方约定项目用地为10000亩,市政府提供包括土地地价在内的各项优惠政策或扶持,并同意在该协议签订后立即启动该项目的政府立项程序,并取得相关立项批文,在10000亩用地范围内划定1500亩作为项目的首期用地,由深圳公司获取土地的使用权,包括开发权、建设权和经营权,并在协议签订后立即启动征地工作,分批完成土地等建设手续的办理工作,土地出让价格暂定为5万元/亩,同意深圳公司分期以零进入方式取得项目土地开发使用权,并在进地6个月内分期分批支付征地款,并承诺在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完成项目首期1500亩土地的征地工作和土地手续,并在一年内分三次向深圳公司颁发该宗土地的使用证,每次不少于500亩。
但市政府在协议签订后,一直未能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其中发放土地使用证并实际交付的土地只有210亩,另外有590亩土地只发放土地使用证但未能交付,其余9200亩土地既未发放土地证,也未实际交付,而且已交付的210亩土地在开发过程中被勒令停工,搁置。
后,市国土资源局将《投资协议书》所涉部分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挂牌出让,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竞得该地块,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市政府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投资协议为无效合同、确认实际损失数额,将不当得利330余万元返还市政府。
深圳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投资协议书》有效、解除《投资协议书》、市政府赔偿深圳公司的直接损失150多万、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及律师费1250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民商事案件受案范围。《投资协议书》属于招商引资协议,但是市政府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及集体土地征收手续的情况下,直接在协议中约定将案涉10000亩一般农田作为深圳公司的项目用地等约定,明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无效。而深圳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地产投资公司,签订该投资协议书,也存在过错,酌定市政府承担80%、深圳公司承担20%的过错责任。
法院对项目公司成立之前,为履行协议发生的与本案所涉项目相关的合理期间、合理区域范围内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费,共计6万多元,予以确认。
对无法证明与本案所涉项目,具备直接关联性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不予确认。
深圳公司主张的可得利益在协议中无明确约定,也不属于协议无效应当赔偿的范围,其主张的律师费没有证据支持且不符合法律规定。
复盘:
招商引资协议为行政协议。与赔偿有直接关联性并符合法律规定的项目,需提供证据。可得利益损失不赔。
10:0(政府全责)----(2020)鲁07行终425号
某开发区管委会为吸收社会资本,参与小学、幼儿园建设,向社会公开招标,某公司中标,签订了《小学、幼儿园BT项目投资合同》,该协议签订项目属关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用事业项目,属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后,又签订《还款计划书及土地置换协议》约定:一、双方在已签署的BT合同的基础上,…就还款计划及以商住用地土地款归还;二、开发区小学交接完成后,政府分期向公司支付还款,并根据双方确定的最终评估结果将剩余款项于2019年依次付清;三、土地置换第一期占地约76.8亩。
上述补充协议签订后因政策原因,土地置换协议未履行。
同年,管委会委托第三方作出工程造价为8026多万元。
后,管委会申请市政府给予资金支持,市政府以高政函267号批复同意,“经济开发区小学工程款通过调度款给予解决,年终体制结算时统筹结算。”
公司诉请:1.继续履行《投资合同》及还款计划书;2.管委会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建设期及回购期)贷款基准利率,以竣工决算总价为基数,支付暂计一年的融资利息381万元、及每年15%的资金回报款1204多万元;4.管委会支付逾期违约金182万元。
法院认为:15%的投资回报率及融资利息的计算方式和周期,是依据管委会在招标过程中拟定的条款签订的,且每年15%的投资回报率尚低于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年利率24%,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予以支持。
另,管委会及市人民政府均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审核结论问题的答复》,应当以财政投资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本案的竣工决算报告,是由区管委会委托第三方出具,公司对结果认可。若管委会认为审计金额高达8000多万元明显虚高,应在收到报告后,提出异议并重新决算,否则视为双方均认可案涉竣工决算报告。
最后,市政府单方作出批复,虽为行政机关内部审批文件,但管委会将该文件交予公司,该文件已经外化,文件中“经济开发区小学工程款通过调度款给予解决,年终体制结算时统筹结算”的内容以及将该批复抄送市财政局的事实,实际上赋予公司从市财政获得回购款的权益。因此,市政府的批复是一种行政允诺行为,公司基于该批复文件,已经对市财政担保回购款的事实产生合理信赖。且市政府已经以实际行为表明,其自愿加入到区管委会所负债务中,管委会将批复交予公司,也已构成通知债权人。因此,市政府作为债务加入,应与管委会共同承担责任。
判决:
一、继续履行《投资合同》及《还款计划书及土地置换协议》中,除第二条土地置换外的其他条款;
二、管委会与市政府共同偿还,以竣工决算总价8026万元为基数,暂时一年的投资回报款、融资利息、回购款支付延迟违约金,共计1767多万元。
复盘:
政府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违约金等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四、其他风险
在诸多的招商引资项目中,大量的合作内容都是围绕着拿地-开发的流程展开的。
在合同签署之前,政府一般只想着快速完成招商任务,与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可能尚未到位,合同开始履行后,其他行政机关开始陆续向投资方发出行政处罚,甚至移送公安,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由于企业拿地的征地手续,招拍挂程序,时间很长,政府可能会让企业先投资、先开工。但在这个过程中,往往可能由于投诉、巡查、督查等其他因素,导致不同职能的行政机关对未取得土地审批手续、无报建手续的建设,开展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查处,轻则强制拆除已建房屋(厂房)、罚款、没收建筑,如果地块涉及面积超过刑法规定的标准,例如,占用基本农田超过5亩,耕地超过10亩的,则行政机关会移送公安,以非法占用土地罪,提起公诉。投资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面临锒铛入狱的风险,投资项目也无法继续开展。
五、如何与政府双赢
如何在招商引资中和政府共赢,有几个具体的建议:
第一、做好尽职调查。
了解当地的营商环境。政府是否诚信、是否面临换届、各行政机关对该项目的支持力度如何。
预估该项目在本地的发展前景、是否盈利、投入时长、履行过程中的商业风险。
与当地同行多沟通,看到更真实的世界。
第二、寻找专业律师陪跑。
在投资项目的每一个阶段,有专业并靠谱的律师,给予足够信息,打开自己知识的盲区,不至于触碰法律红线。
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去做。
第三、谨慎保留与政府沟通的证据。
任何仅仅停留在口头的承诺,在履行中都会有风险。
对簿公堂之时,法院看的是证据。企业应该收集并保留证据。
第四、熟悉政府的工作流程。
了解政府的工作习惯、工作进度、沟通意愿。
及时获得准确的信息,排除项目落地和推进过程中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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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宋静律师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石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