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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石坑烧鸡」案看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保护
发表时间:202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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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999年,陈某权开设“石坑烧鸡场”餐饮店经营“特色烧鸡”,在当地营业二十多年,受到了众多消费者的喜爱,在当地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2019年,陈某梅开设“广州白云区石坑美食店”餐饮店,并于2020年6月16日更名为“广州石坑烧鸡世家美食店”。

2020年9月7日,威某公司申请注册“石坑烧鸡场”商标成功,该商标使用范围为自助餐厅、餐馆、饭店等。

陈某权、威某公司认为,陈某梅使用的“石坑烧鸡”字样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共同作为原告,将陈某梅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陈某权、威某公司以陈某梅企业名称侵犯涉案注册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本案,首先需证明与涉案注册商标存在关联。涉案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威某公司,而陈某权并未举证证明其与涉案注册商标存在关联,因此,陈某权的诉讼请求无法获得支持。

另外,本案中,陈某梅于2020年6月开始使用“广州石坑烧鸡世家美食店”的名称,而涉案注册商标的注册时间为2020年9月。可见,陈某梅注册并使用涉案企业名称的时间早于威某实业公司涉案商标的注册时间。在先取得企业名称权的权利人有权正当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不构成侵犯在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威某公司主张陈某梅使用涉案企业名称的行为侵犯其涉案注册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法律评析与律师建议

企业名称权和商标专用权各自有其权利范围,均受法律保护。企业名称权是企业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名称的权利,属于人格权,受《民法典》保护。而商标专用权属于知识产权,受《商标法》保护。企业名称的作用是区别企业主体,而商标的作用是区分产品和服务。但现如今很多企业选择使用其名称或字号作为产品或服务的标志,但又不及时进行商标注册,导致经常出现企业名称与商标冲突的情况。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律师建议:

1.及时将企业名称或字号注册成商标,使其作为注册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受保护。

因我国企业名称采取的是分级登记制度,只能有效避免同一辖区内的企业名称出现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不同区域出现企业字号相同或近似的情况难以避免。但注册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均可获得法律保护,不局限于其实际使用的地域范围。因此,将企业名称或字号申请注册商标可使其在全国范围内受保护,不再受地域限制。

2.申请注册商标保护的,应该根据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正确选择商标类别,切勿遗漏。

商标国际分类共包括45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项目11类,共包含一万多个商品和服务项目。商标注册时,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选择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申请商标注册成功后,若希望将注册商标在申请注册时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因此,建议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结合企业的应该根据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正确选择商标类别,切勿遗漏。

3.如发现企业名称或字号被他人恶意申请注册商标,可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如果企业一直使用的名称或字号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他人未经许可恶意申请注册与该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的,企业可以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但请求宣告商标无效有期限限制,一般是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因此,一旦企业发现他人恶意注册商标的,应该及时采取措施,申请宣告商标无效。

李梓琪 |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张扬律师团队

专注民商事诉讼及法律顾问服务,帮助企业处理日常劳动用工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对外持股与合作等事务,熟悉知识产权、劳动用工管理等案件的办案流程。

 

 

 

 

供   稿 | 毛   洁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