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十件典型案例中,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郑某诉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入选,该案同时入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涉平台经济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这起典型案例除了对经营者能否将拍摄的消费者照片用于商业宣传这一行为提供指引外,也为企业如何做好肖像权和隐私权保护提供了参考。
基本案情
郑某与其配偶在某公司开设的照相馆拍摄了一组亲密照。订立合同时,郑某并未同意拍摄作品可由照相馆作商业宣传使用。2019年11月1日,公司在其经营所用的两个微信的朋友圈,使用郑某与其配偶的亲密照宣传业务。郑某认为公司侵害其肖像权、隐私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损失72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公司未经郑某同意,在其经营所用微信的朋友圈使用郑某肖像用于商业宣传,构成利用网络侵害郑某的肖像权。案涉照片属于郑某及其配偶的亲密照,某公司亦侵害郑某的隐私权。结合郑某的合理维权开支、某公司主观过错程度等情况,法院判令判决某公司在其经营的微信朋友圈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郑某律师费、公证费等财产损失15000元。
法律评析
在商业活动中,商家为了增加吸引力,会将拍摄效果较好的客片放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网站上进行宣传,且很多时候并未告知消费者,导致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宣传”。实际上,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留下的私人信息,涉及消费者的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某公司未经郑某同意使用其与配偶照片在微信朋友圈中公开宣传,侵犯了郑某的肖像权和隐私权。
律师建议
1.公民依法享有肖像权,经营者在使用他人肖像时应征得本人的同意。
对经营者而言,消费者的肖像在作为商业宣传时具有经济价值,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肖像权合理使用情形,如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使用消费者的肖像进行宣传。同样的,若公司在进行宣传时需使用公司员工的肖像,也应当取得员工的同意。
2.在使用他人肖像时,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期限、范围内使用。
经营者在业务活动中使用他人肖像,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如已取得肖像权人同意,则应在许可期限、范围内使用,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3.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其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经营者对于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留下的私人信息,如姓名、肖像、接受的服务内容等,应注意做好信息保护。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经营者在提供服务过程或企业在用工过程中,难免会掌握大量的个人信息,企业应当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如需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及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汤嘉丽 |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张扬律师团队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具有法学与新闻复合背景,熟悉传媒运作规律,擅长法律文书写作及大数据分析,曾编写过广东媒体侵权数据报告、广州股权转让数据报告等。常年服务于数十家法律顾问单位,涉及文化创意、互联网高新技术企业等多个领域。
已出版著作:《爱问法律百科:合同纠纷必知120问》,2020年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供 稿 | 毛 洁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朱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