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便车”“傍名牌”是当今市场中较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是指经营者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仿冒他人标识等,引导消费者将该商品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提升自己的市场竞争力。在十三届全国人五次会议法院报告中,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提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司法工作内容,强调对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制裁。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广播电视台联合推出的粤语系列普法节目《湾区睇法》第八十一期就播出了一起打着“致敬经典”旗号对《喜剧之王》“搭便车”的纠纷,该案件也入选“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基本案情
1998年11月,星辉公司与李力持等签订合约,约定由周星驰和李力持担任导演,共同拍摄《喜剧之王》。1999年影片在香港公映,并成为当年全港票房冠军,由于种种原因,影片未在内地院线上映。
2018年,《喜剧之王》著作权人星辉公司发现内地的新闻媒体和网站上,有大量关于《喜剧之王2018》电视剧需要开拍和海选的商业宣传信息。经查,《喜剧之王2018》的导演是《喜剧之王》的另一位导演李力持,制作方是正凯文化公司。
星辉公司认为,根据李力持发布的微博宣传视频,结合网友的留言,已经产生了混淆的后果,故公司与剧方进行沟通,并寄送律师函,但《喜剧之王2018》的相关宣传行为仍未停止。星辉公司将正凯公司和李力持诉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正凯公司与李力持共构成两项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是仿冒混淆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以及虚假宣传。
关于第一项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本案中,电影《喜剧之王》于1999年在香港上映后获得了较高的票房收入,1999年至2015年我国内地媒体对该电影给予了持续的报道和推介,视频网站至今提供该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在微博、豆瓣等多个平台上有大量用户的对涉案电影进行讨论并给予较高评价,有充分证据证明电影《喜剧之王》在我国内地相关公众中形成了很高的知名度。
正凯公司作为被控侵权电视剧《喜剧之王2018》的出品公司,李力持作为导演和编剧,明知“喜剧之王”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仍将被控侵权电视剧定名为“喜剧之王2018”,共同参与被控侵权电视剧的筹拍工作。正凯公司、李力持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攀附星辉公司有一定影响电影名称的故意,客观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不当利用了星辉公司涉案电影的在先商誉,构成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第二项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正凯公司、李力持对于《喜剧之王2018》采取了“香港导演李力持自1999年拍摄电影《喜剧之王》后,意犹未尽,一直想延伸《喜剧之王》的故事,因此埋头创作出30集连续剧完整剧本《喜剧之王2018》”、“连续剧版#喜剧之王#”等宣传内容,误导消费者以为《喜剧之王2018》与《喜剧之王》之间存在延续性及关联性,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合理费用,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建议
好的IP能够给企业带来正向反馈,起到推广宣传作用,除了影视行业,互联网行业、餐饮行业等各行业实则都存在企业利用“搭便车”的情况,经营者应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
1.经营者应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和遵守商业道德。经营者应留意查阅商标公告信息,对于他人注册商标及已经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字号、产品名称,在使用时应合理避让,不能抱有“搭便车”“傍名牌”的侥幸心理,若因此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则有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的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2.经营者应创立自己的商标和品牌体系,在经营中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经营者在产品或服务投入市场时,应先申请商标的注册,避免商标被抢注引发矛盾,由于在商业混淆纠纷中,权利方需要证明侵权客体是否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识”,无形中就增加了维权的难度。
例如在广州老字号食店“陈添记”诉“陈添记”商标所有者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广州老字号食店“陈添记”就需要证明其市场知名度以及“陈添记”构成其出品的“鱼皮”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再进一步证明“陈添记”商标所有者攀附陈添记美食店字号及其商品名称的意图较为明显,足以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及消费者的误认。
同时,对于商标标志、著作权作品等知识产权的权利载体,企业在注册、登记后应做好维护、保护,及时维权,避免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造成损失。
汤嘉丽 |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张扬律师团队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汤嘉丽律师具有法学与新闻复合背景,熟悉传媒运作规律,擅长法律文书写作及大数据分析,曾编写过广东媒体侵权数据报告、广州股权转让纠纷数据报告等,执业领域主要集中于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商事合同纠纷诉讼、破产清算等,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和深厚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
汤嘉丽律师服务数十家大中型民营企业,办理过众多疑难复杂案件,并作为团队的主办律师完成了多起公司并购、分立、清算以及股权整理等公司非诉法律项目;同时还长期担任多家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为国企改革、规范经营管理提供专业建议。
已出版著作:《爱问法律百科:合同纠纷必知120问》,2020年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供 稿 | 毛 洁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朱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