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流量经济的盛行,加盟“网红品牌”开连锁门店十分盛行,这种经过市场检验的知名加盟品牌受到众多个体经营者追捧。但是,在加盟过程中亦存在许多问题,例如有的品牌运营商可能通过夸大宣传吸引他人加盟。签订合同后,品牌运营商的承诺容易落空,即使履约也往往是应付了事,同时也可能出现投资者一时头脑发热盲目加盟的情况,由于信息的不对等,加盟的个体经营商居于相对较为弱势的地位。但是,不用慌!“冷静期”条款将会保护你,合理利用“冷静期”,可以实现单方解除合同。
一、什么是特许经营?
加盟行为在法律上一般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具体要看签订的合同是否符合特许经营的特征,下文将进行简析),什么是商业特许经营?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二、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被特许人能否在“冷静期”单方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根据该法条的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享有“冷静期”单方解除合同权利。但实践中,大量特许经营合同中并未约定被特许人享有“冷静期”单方解除合同权利,那么在合同未约定单方解除权的情况下,被特许人能否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来单方解除合同?
下面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原告罗某加盟被告广州某公司品牌奶茶店,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9月1日签订《服务合同书》,同时签订一份《品牌授权许可使用合同》,原告向被告缴纳服务款项20万元,品牌许可使用费1万元,该两份合同均未约定原告享有单方解除权。2021年10月8日,原告罗某提起诉讼主张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要求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服务合同书》、《品牌授权许可使用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付款项20万及品牌使用费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内容明显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在统一的模式下开展经营”的法律特征,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原告于2021年9月1日签订合同,2021年10月8日递交起诉状,要求解除合同,属于在一定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故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两份合同,并判决被告返还全部合同款项。
从上数案例可以看出,加盟连锁店后想要利用“冷静期”单方解除合同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第一双方签订的合同须符合“特许经营”性质,第二单方解除的期限必须是在“一定期限内”。
三、特许经营法律关系有什么特征?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由此可见,特许经营法律关系有以下几个特征:
1、特许人须是企业;
2、特许人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
3、被特许人支付加盟费;
4、特许人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
四、一定期限内,即“冷静期”怎么样认定?
“一定期限内”并无明确标准,各地法院对“一定期限”的认定也并不相同。例如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7)苏8602民初309号判决认定超过五个月仍属于在一定期限内,而(2017)浙0110民初12380号案则认为超过半年的不属于在一定期限内,北京知产法院(2016)京73民终779号民事判决则认为超过半年的仍属于在一定期限内。
律师建议:
1.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前,一定要做好尽职调查,包括不限于实地考察、通过企查查、裁判文书网等确定该品牌商是否存在涉诉等情况;
2.保留好所有的证据,包括不限于微信聊天记录、合同、转账记录等;
3.合同中约定冷静期,若合同未明确约定冷静期期限的,被特许人要想利用冷静期来单方解除合同的,应越早越好。
周小庆律师简介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二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与管理学双学士。擅长各类民商事纠纷及刑事辩护、非诉法律顾问服务。代理案件上百件,先后为超过60家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刘芳律师简介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广州十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医疗卫生与健康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医药与健康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2020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学会医药食品法学研究会理事✦广州市白云区法律援助处入库律师✦广州市越秀区黄花岗街道农本社区法律顾问律师✦广州市越秀区黄花岗街道执信社区法律顾问律师
供 稿 | 周小庆、刘芳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朱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