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幅
深圳「生前预嘱」立法,法律如何保护我们的选择与尊严?
发表时间:2022-07-06
首页 > 诺臣专业 > 专业研究 > 研究详情

2022年6月23日下午,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施行。本次条例在很多内容上都有突破,其中,“生前预嘱”作为全国首次纳入地方性法规的举措,更是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生前预嘱是指,人们在健康或意识清醒时预先签署的,说明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要或不要某种医疗护理的指示文件。新修订的《医疗条例》规定了患者可以拟定生前预嘱,事先明确是否采取插管等创伤性抢救措施、是否使用生命支持系统等,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本人意愿。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第78条  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具备下列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有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的明确意思表示。

用愿望预约最后的告别

早在1976年8月,美国加州就率先通过了《自然死亡法案》,允许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来延长不可治愈患者的临终过程,也就是允许患者依照自己的意愿自然死亡。此后,美国各州相继制订法律,保障患者医疗自主权。2016年,台湾地区立法通过《病人自主权利法》,这是亚洲第一部以病人医疗自主权利为规范核心的法律,确保了病人有知情、选择或拒绝医疗的权利。知名作家琼瑶在2017年公开给儿子和儿媳的信文中,就曾提到该部法律,并表达了自己希望“尊严死”的态度。

需要知道的是,尊严死与安乐死并不同,安乐死是加速、帮助死亡,而尊严死是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放弃抢救和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让死亡既不提前,也不推后,而是自然来临,属于正常、自然死亡。在这个过程中,应最大限度尊重、符合并实现本人意愿,尽量有尊严地告别人生。

(图源自《安乐死医师的遗产》)

实际上,我国在2006年就已有民间自发创立的“选择与尊严”公益网站,作为第一个推广“尊严死”的网站,它还提供了可供使用的生前预嘱文本——《我的五个愿望》,帮助18岁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表达重要的医疗意见。在该网站的基础上,北京生前预嘱推广协会2013年成立,成为第一个推广生前预嘱的社会组织。2021年4月,深圳市生前预嘱推广协会成立,成为全国第二个推广生前预嘱的公益组织。

生前预嘱虽已在民间推广十多年,在某些情况下会作为医疗决策的一项重要参考,但于我国内地尚未颁布相关法律文件,生前预嘱的落实和执行存在重重障碍,当家属不愿意执行患者的预嘱时,预嘱文件也无法起到强制的法律效力,如果医院单方面遵循患者意愿,可能会出现家属认为医疗机构没有采取足够的抢救措施,要求医疗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

法律如何保护我们的“选择与尊严”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生前预嘱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自身在特定情形下应采取何种措施的预先拟定文件,体现了患者的自主权,除了生前预嘱,遗嘱、意定监护也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自然人基本权利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明确了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从这条法律规定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自身对医疗方案的决定,这也与“生前预嘱”的内涵契合。

根据《宪法》第三十三条及《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我国明确规定生命尊严及人权受法律保护。从生前预嘱的本质看,它保障了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如何实施医疗措施的自主权,维护了患者在生命尽头的尊严,生前预嘱的立法具有上位法的支撑。

此次深圳率先在全国建立“生前预嘱制度”,将在深圳范围内依法施行,如果深圳实施效果良好的话,未来则有可能在全国进行推广。

如何让“生前预嘱”实现生命的从容落幕?

生前预嘱从地方性法规立法到落地实践,还存在诸多问题,例如生前预嘱的适用是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时,但法律很难界定什么时候属于“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当患者的认知和医生的判断存在出入时,应如何认定?又例如患者的生前预嘱如何保存以及医疗机构如何判断真假问题,都是生前预嘱制度实施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图源自《关于唐医生的一切》)

目前有的公证机构也推出了生前预嘱公证制度,在患者的真实意思表示下,可以通过对生前预嘱进行公证,保证将来的执行效力,减少患者与医院的纠纷。对于希望签署“生前预嘱”的患者,可以事先跟家属进行沟通,将自己的意愿清楚地告诉家人,在作出决定后,可以寻找律师、公证员等专业人士的帮助,以免日后发生困惑甚至纠纷。

(图源自《入殓师》)

村上春树说:“死并非生的对立面,而是作为生的一部分永存”。我们为新生命的到来欢欣鼓舞,也为告别生命的选择报以微笑。因为生命可贵,在生命的尽头,我们不愿放弃每分每秒的抢救,那是患者对生的渴望,我们尊重希望体面走完人生最后路程的患者,那是对死的坦然。生前预嘱的出现,让患者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拥有选择医疗措施的权利,是法律对每一个独立个体意思自治的尊重,也是法律的温度。

2022年7月4日广东广播电视台珠江经济台(FM97.4)《珠江晚高峰》,就深圳最新立法生前预嘱问题进行详细报道,本文作者汤嘉丽律师受邀参与点评。

汤嘉丽 |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张扬律师团队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汤嘉丽律师具有法学与新闻复合背景,熟悉传媒运作规律,擅长法律文书写作及大数据分析,曾编写过广东媒体侵权数据报告、广州股权转让纠纷数据报告等,执业领域主要集中于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商事合同纠纷诉讼、破产清算等,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和深厚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

汤嘉丽律师服务数十家大中型民营企业,办理过众多疑难复杂案件,并作为团队的主办律师完成了多起公司并购、分立、清算以及股权整理等公司非诉法律项目;同时还长期担任多家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为国企改革、规范经营管理提供专业建议。

已出版著作:《爱问法律百科:合同纠纷必知120问》,2020年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供   稿 | 毛   洁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刘雅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