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82年我国开始实行“独生子女政策”后,独生子女相关话题一直受到全国人民的热切关注,直到近年来国家逐渐开放“二胎”、“三胎”,人民群众对“独生子女”的关注度才稍显下降。
不知不觉,第一批出生的独生子女们已经年过40岁,他们中的多数人凭借多年的打拼,已经基本实现“奔小康”的目标,手握的经济财产、社会资源之数额、价值也高于其他年龄段的人群。
新闻简述
近日,一则独生子女离世后房产无人继承的新闻再次把第一批出生的独生子女拉入公众视野。
北京一名38岁的男子意外离世,其离世后留下了一套按揭中的房产一直无人继承,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下称“担保中心”)作为该男子的贷款担保人,被银行要求履行担保责任:代偿该男子离世后逾期偿还的贷款。
担保中心履行担保责任后,便诉至法院。
该则新闻一经媒体报道,民众纷纷惊讶不已。
案件评析
北京房产竟然无人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案中男子系独生、无兄弟姐妹;未曾婚育,无配偶、子女;其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早于其离世。可见,该男子的法定继承人全部缺位。
同时,由于案中男子生前没有立下“遗嘱”,其遗产亦无法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外流转,最终引发该男子离世后即便还有其他亲属,其留有遗产却没人有权继承的局面。
死者的房贷如何处置?
民间中有“人死债消”的说法,实际上这一说法并不准确。
债务人离世后,其生前所欠的合法债务并不会随之消失,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其继承人选择继承遗产的,应以被继承人留下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优先处理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出遗产实际价值范围的债权,则变成自然之债,丧失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保护。如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则无需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本案特殊在于,与法律规定的“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形不同,案中男子属于“无继承人”。
为了打破被继承人留下了遗产、银行贷款却无法收回的僵持局面,“被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担保中心向法院起诉:申请指定民政局担任该男子的遗产管理人。经法院审理,担保中心的诉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是否等于民政局成为该男子的继承人?
答案是否定的。
顾名思义,遗产管理人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依照法律规定对遗产履行管理职能的人,除非遗产管理人由继承人担任,否则,遗产管理人无权继承遗产。
【关于我国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本团队的岑曦蕾律师在做客电台节目《法际线》时已做出了详细的介绍,详见文末推文链接。】
房产的最终处置?
在本案中,民政局担任该男子的遗产管理人后,需要履行处理该男子遗留下的债权债务等法定职责。
由于银行要求担保中心承担的是该男子离世后某一特定期间段内逾期偿还的本息,而非该男子离世后提前终结的全部剩余未还房贷,因此,对于担保中心代为清偿的部分房贷以及该男子尚未清偿完毕的剩余房贷,民政局需要将该男子留下的房产按照法律规定的方法处置后(例如拍卖),将处置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清偿房贷及其他个人债务。
如该男子的全部债务清偿完毕后仍有剩余,这些财产则变成了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变化,“独生子女”已经成为某个时代的重要标志。案中男子离世后的遭遇是在令人唏嘘,还未婚育的独生子女不想成为案中人,又该怎么办?
我们将在之后的推文中向您介绍,欢迎持续关注!
推文链接:诺臣动态 | 我所莫春英律师、岑曦蕾律师在《法际线》节目讲解遗产管理人制度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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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刘雅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