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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中的企业「三管三必须」责任
发表时间:2022-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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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6月是第21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是“遵守安全生产法,当好第一责任人”。新《安全生产法》在2021年9月1日正式实施,对于安全生产责任划分更加明确,对企业增加了三项“必须”原则: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社会上将其俗称为“三管三必须”。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时代来临,企业如何加快构建“三管三必须”的生产格局?

一、企业需要建立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相关生产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以内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特点建立安全监管部门,其存在的意义是让企业减少或者避免事故的发生,是用专业知识让企业的安全工作合规合法化。法律鼓励企业的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如下日常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组织或者参与本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人员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向企业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等。

二、企业需要树立除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以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分管的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一定的职责,承担一定的责任的理念。

企业经营中出现安全事故,现根据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并不只有企业负责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他相关部门的副职都要根据分管的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一定的责任。

举个例子:一家化工生产企业,总经理就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相关副职比如分管企业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分管人力资源的副总经理等,如果现在该化工企业因安全管理团队人员配备得不到位,由此导致了某次事故,则分管人力资源的副职是需要依法承担责任。

因此,企业的各个职能部门在抓生产、抓发展的同时须兼顾安全,抓好安全,否则出了事故以后,除企业一把手需要负责任外,与安全事故发生原因相关的副职也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这也是“三管三必须”的核心要义。

三、企业需要明确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兼顾安全,建立如有事故发生,企业管生产的人员须承担责任的观念。

生产型企业应当把安全首位,只有安全生产,才会有后续企业的长久运营。企业经营者应当先抓安全,再重发展,从多角度全方位防范生产事故发生,例如,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企业的生产安全管理职责不再是仅由企业总负责人一人挑起,企业多部门多名管理负责人都需要担起生产安全管理重担,企业安全事故不仅影响企业运营发展,企业各负责人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树立“三管三必须”安全生产发展理念,对生产型企业的长久发展产生重要作用。

叶雯斐 |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张扬律师团队

拥有大型国企单位法律顾问工作经验,帮助企业建立规章制度、熟悉企业合同审查与管理;诉讼案件擅长处理劳动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培训协议等劳动争议。

叶雯斐律师目前还是韶关市武江区第十届人大代表。

 

 

 

 

供   稿 | 毛   洁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朱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