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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观察 | 斗殴事件中会存在正当防卫吗?
发表时间:202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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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难免会产生一些矛盾,经常因为口角而大打出手,这种打架斗殴行为轻则会被行政处罚,重则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勇于抵抗的一项正当权利。打架斗殴与正当防卫的本质区别在于:打架斗殴是违法的,伤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与人生安全,当事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而正当防卫是合法的,当事人实施防卫行为所造成不法分子的损害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只有在防卫过当的情况下,才会涉及到法律责任。那么在打架斗殴的案件中是否会存在正当防卫呢?还是一律排除其成立的可能性?笔者今天为大家解读。

正当防卫的认定

首先,我们先来看看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若要成立正当防卫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 起因要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存在。

2、 时间条件:必须是在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的时候。

3、 对象条件:防卫手段应当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者本人。

4、 主观条件:防卫人主观上必须是出于防卫的认识和防卫的目的。一般来说,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某项合法权利正在遭受不法侵害;防卫目的,是指防卫人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防卫的。(这也是区分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的关键点)

5、 限度条件:正当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互相斗殴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一、主观目的不同。互相斗殴多以故意伤害对方身体为目的,而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不受侵害。

二、行为性质不同。互相斗殴的双方实施的均为以伤害对方为目的的不法行为,双方的行为均不具有正当性,而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者实施,防卫人的防卫行为具备正当性。

三、行为是否具有主动性有区别。互相斗殴双方行为都具有主动攻击性,而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自卫行为,是一种被动反击。

四、责任不同。互相斗殴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正当防卫属于合法行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防卫过当的除外。

一般情况下,互殴案件不存在正当防卫

在相互斗殴中,双方虽然都有防卫的本能,但是对于对方的身体,是有着伤害、攻击的故意,以达到伤害对方身体为目的,并在此意图支配下,积极地利用行动去打击对方,客观上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因此,司法机关往往会认定为双方都具有伤害故意的“互殴”行为,从而排斥正当防卫的成立。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根据事态的发展,也有可能成立正当防卫的情形。

什么情况下打架互殴可能成立正当防卫呢?

1、在斗殴中,一方明显且实际停止斗殴乃至求饶或逃走,另一方仍继续袭击或侵害的,前者可进行正当防卫。

此种情形下,行为性质已经发生转变,从原来的互殴变为一方对另一方的加害,被加害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对加害人实施了防卫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经典案例——张建国故意伤害案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01年第11辑)【第138号】

案情简介

1998年7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国到朝阳区安慧北里某酒楼与马某江一起饮酒。当日21时许,张某国与马某江在该酒楼卫生间内与同在酒楼饮酒的徐某和(曾是张某国的邻居)相遇。张某国遂同徐某和戏言:“待会儿你把我们那桌的账也结了”。欲出卫生间的徐某和闻听此言又转身返回,对张某国进行辱骂并质问说:“你刚才说什么呢?我凭什么给你结账?”徐边说边扑向张某国并掐住张的脖子,张某国即推挡徐某和,两人互殴起来。在场的马某江将张、徐二人劝开。徐某和离开卫生间返回到饮酒处,抄起两个空啤酒瓶,将酒瓶磕碎后即寻找张某国。当张某国从酒楼走出时,徐某和嘴里说“扎死你”,即手持碎酒瓶向张某国面部扎去。张某国躲闪不及,被扎伤左颈、面部(现留有明显疤痕长约12cm)。后张某国双手抱住徐某和的腰部将徐摔倒在地,致使徐某和被自持的碎酒瓶刺伤左下肢动、静脉,造成失血性休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张某国于当夜到医院疗伤时,被公安民警传唤归案。本案一审宣告被告人无罪,检察院提起抗诉后又撤回抗诉。

裁判要点

双方互殴后,一方突然袭击或继续实施侵害行为,另一方依法享有正当防卫的权利。被侵害人出于防卫目的而依法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依法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

2、在一般性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此时相互斗殴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后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结语

在实践中互殴行为往往表现得十分复杂,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行为人所处的环境、自身条件、主观心态等各方面因素进行全面、综合分析,才能准确判决其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的行为。

 

 

 

 

供   稿 | 陆嘉铃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莫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