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给全球供应链带来巨大冲击,国际贸易受到前所未有的影响。各国政府采取的包括停工停产在内的一系列防疫措施,影响了港口物流、海关检疫、收货付款等各个环节,从而导致合同的延迟履行甚至无法履行,贸易双方容易因此产生合同纠纷。
团队结合处理诸多关于国际贸易纠纷的经验,从国际贸易实务角度出发,提出疫情期间对外贸易合同履行重点注意事项:
一、及时通知对方,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七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该项通知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一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未为另一方收到,则他对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因此,当疫情影响到一方履行合同义务能力时,作为卖方企业应及时通知对方,告知对方当下疫情对合同义务的履行以及合同目的的实现可能产生的影响。
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从而就延长交货期限等问题达成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若双方无法就合同交货期限的变更达成一致时,应当协商一致及时解除合同,从而将双方的损失降至最低。
【要点の概要】
疫病の大流行によって、契約の履行義務にを果たせなかった場合には、売り手企業として、速やかに相手方に通知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双方は友好的な協議を通じて、納期の延長などについて合意し、補足協定を締結する。両当事者が納期延期ついて合意できない場合には、両当事者の損失を最小限に抑えるために、両当事者の合意に基づいて早速に契約を解消する。
二、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成为免责事
1.合同中已约定不可抗力条款
国际贸易中尤为注重交易双方的“意思自治”,若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将“疫情”纳入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交易双方则可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依据合同约定,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内变更、中止履行合同。
同时,应综合判断疫情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之间的因果关系。若确因疫情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若疫情未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则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但可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按照双方协商结果履行合同。
【要点の概要】
当事者が締結した契約書に「疫病の大流行」が不可抗力に明示的に規定されている場合、両当事者は不可抗力条項を適用し、契約上の合意に従い、不可抗力の影響範囲及びその継続期間において契約履行を変更または中断することができる。同時に、疫病の大流行と契約目的の達成との間に因果関係を総合的に判断する。疫病の大流行による契約目的不達成の場合、契約の約定に従って解除することができる。疫病の大流行は契約目的の達成とは関係性のない場合、不可抗力を理由に契約を解除することはできない。
2.合同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约定不明的
若合同中没有将“疫情”纳入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则可根据合同约定的准据法来判断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当合同约定准据法为中国法时,应依照《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来认定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因此,在中国法下,构成不可抗力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此不可抗力应“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控制”;其次,此不可抗力事件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不同地区疫情爆发的严重程度有所不同,对合同履行能力的影响程度也不同,所以只有当疫情防控可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当事人才能主张不可抗力从而全部或部分免除自身的责任。
【要点の概要】
契約書に準拠法が中国法に明示的な定めがない場合合、「中華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民法典」という)および関連する司法解釈に従って、不可抗力であるかどうかを判断するものとする。
当合同未约定准据法,但交易双方均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缔约国,可以适用该公约规定。在《公约》中虽然并无“不可抗力”的字样,但公约第七十九条明确提出了类似不可抗力的概念,即如发生人力不可控的事件,当事人就可不负违约责任。此次疫情是否属于国际贸易中普遍认可的不可抗力,目前各国没有统一的意见,因此若该次疫情可以认定为公约中的“不可控制的障碍”,一旦本次疫情结束,企业应当及时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不可抗力为由拖延;其次,应及时将合同履行受影响的情况告知相对方,尽可能减少合同相对方的损失;再次,不可抗力条款只能排除受疫情防控影响一方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相对方仍有权采取要求受疫情防控影响方交付替代物、降低价金等救济措施。
【要点の概要】
契約書に準拠法を記載しない場合、当事者の所在する国がいずれも「国際物品売買契約に関する国際連合条約」の締約国である場合は、両当事者は自動的に「条約」が適用される。
三、收集不可抗力的证据
1.申办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的规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英文全名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可以出具不可抗力证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向CCPIT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企业可通过登录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线上认证平台,向当地贸促会递交佐证材料申办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材料核实后,CCPIT将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作为无法按约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
【要点の概要】
新型コロナの影響により、契約の履行不能や履行遅延が発生した企業は、中国貿易促進協会に不可抗力に関連する事実証明書の発行を申請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2.收集其他相关证据
除CCPIT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外,企业还应及时收集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证据,例如停工停产、隔离等相关政府防疫措施,企业有关员工被隔离的诊断证明、供应商延迟交付的书面通知等。
同时,还应完整保存好与合同相对方协商沟通的各项资料,包括通知函、往来沟通的邮件、微信、短信等,为日后可能发生纠纷,提前固定证据。
【要点の概要】
CCPITが発行した不可抗力証明書の以外に、企業は、契約の履行不能に関する他の証拠を事前に収集することを勧める。
杨雪 |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张扬律师团队
曾任职于某知名日资银行,为诸多在华日资企业提供投融资及金融服务,熟悉外商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外汇、海关、跨境融资并购等一系列公司合规法律问题。
杨雪精通日语,可以用日语作为工作语言。
供 稿 | 毛 洁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朱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