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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因数据合规问题被罚超80亿!企业涉员工个人信息保护注意事项
发表时间:2022-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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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80.26亿元的处罚决定,原因是“滴滴公司存在违反《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而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滴滴公司案件相关问题答记者问可知,滴滴公司共存在16项违法事实,主要集中于违反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过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等方面。

实际上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员工个人信息管理也同样涉及数据合规问题。员工的个人信息属于受《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定保护的个人信息,而企业收集、使用、处理员工的个人信息同样会碰到与滴滴公司一样的法律风险。自《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以来,张扬律师团队服务的多家顾问单位均向经办律师咨询与员工信息收集处置相关法律问题。

(顾问单位向经办律师咨询与员工信息收集处置相关法律问题)

合规建议一:企业处理员工的婚育信息、健康信息等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员工个人信息。

企业在面试员工或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经常会要求员工提供其婚育信息、健康信息等个人信息。而前述个人信息实际上与员工履行劳动合同并不直接相关联,而是企业为了规避自身日后可能需要承担的责任而提前进行的调查。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收集他人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即企业可以收集的员工个人信息只能是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联的个人信息,一般包括姓名、邮箱、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紧急联系人等。而婚育信息、健康信息等与履行劳动合同并无直接相关联的个人信息是否可以收集,必须参考企业所在行业、员工的工作岗位等决定。如果与员工履行劳动合同并无直接相关联,员工是有权利拒绝公司强制的要求。

合规建议二:企业需在取得员工个人的同意后才可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指纹、人脸识别、年龄、地址等个人信息。

许多企业选择应用“面部识别签到系统”等电子工具进行人力资源管理,而电子工具的使用一般需要收集员工的人脸信息、指纹信息等个人信息。人脸、指纹等信息属于敏感的个人信息,无论是基于什么目的需要收集和使用的,均需先获得个人的同意。

因此,企业如需要收集和使用员工的个人信息的,需提前告知员工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以及存储时间等规则,并征得员工的同意。如果员工明确表示不愿意提供的,企业也不得采取解雇、打压报复等不公平对待行为。并且企业应妥善保管已收集到的员工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加工、传输、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员工个人信息,确保个人信息贮存环境的安全。一旦员工个人信息经企业处泄露或被企业非法使用的,员工有权要求企业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合规建议三:企业在办公场所安装监控,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且不得将通过监控视频收集的员工个人信息用于其他目的。

企业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可以在办公场所安装监控,但安装监控的区域必须为公共区域,并且应在监控区域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以显著的方式告知员工,不得侵犯员工个人隐私。如果企业未先行告知就在办公室内安装监控,并且未经员工本人同意即将监控采集到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属于侵犯员工个人信息。

因此,建议企业在选择安装监控的区域时,必须选择公共区域,避开厕所等涉及他人个人隐私的私人区域。且应当在监控区域区作明确标志,告知他人此处为监控区。通过监控收集的监控视频应妥善保存,切勿随意使用、处理,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才可使用、处理。

近年来,诺臣所张扬律师团队办理了多宗涉企业个人信息保护合规专项工作,也办理了较多涉及侵犯个人隐私、个人信息诉讼案件。2022年,张扬律师团队与中国法制出版社合作,通过结合自己办案经验,以通俗易懂的案例故事和律师支招给小贴士的方式,撰写了《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指南》这本讲解大家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常会遇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问题的普法书,且本书将于今年年底出版。本书为企业重新审视数据信息合规义务,规范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提供了借鉴意义,也为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保驾护航。

李梓琪 |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张扬律师团队

李梓琪律师专注民商事诉讼及法律顾问服务,为广东地区多家科研院所、互联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及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法律服务工作,并先后帮助了多家技术型企业成功完成技术成果转化、投融资与项目合作、技术秘密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诉讼等工作,深受客户好评。

李梓琪律师参与编写了《港澳人士大湾区生活与创业法律指引》、《企业商标与品牌法律保护与合规指引》;专著《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指南》目前正在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审校,即将出版。

 

 

 

 

供   稿 | 毛   洁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张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