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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网推产品,与网络推广服务商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
发表时间:2022-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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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企业产品与服务越来越需要借助网络进行推广与售卖。网络推广是指以网络为主要平台,通过建立网站、拍摄短视频、主播带货等各种各样的形式,将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向广大网民进行展示并销售的一种营销方式。

企业期望通过购买网络服务商的网络推广服务,打造企业品牌、销售产品或服务。但网络推广服务作为一种新型的服务模式,具有各种不确定性,如若双方对服务合同条款款的约定过于简单,则服务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容易产生纠纷。

近日,团队经办了一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1月1日,A企业为推广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与一家网络服务商B企业签订《网络推广服务合同》,约定B企业为A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提供“网店服务”、“直播服务”等一系列线上推广服务,合同有效期为一年。

《网络推广服务合同》成立且生效的当日,A企业向B企业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服务费。A企业亦按照合同的约定,向B企业提供了相关的资质材料以及推广所需的产品素材、样品。但B企业在为A企业提供第一项推广服务“网店服务”时,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对“基础装修效果”并无明确约定验收的标准,因此,对于基础装修效果,双方无法达成统一意见。

在合同有效期内,B企业也未曾向A企业交付其他的推广服务成果,且直至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双方均未主动提出解除合同。后A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涉案的合同条款)

因本案目前法院尚未作出判决,我们结合本案庭审情况以及团队过往经办的网络推广服务合同纠纷相关案例,对于网络服务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提示如下:

1.审查网络服务商的主体情况

企业与网络服务商签订合同之前,需审查网络服务商的经营状况、经营资质、资信,尤其是涉诉情况,涉诉的数量及类型能反映出该网络服务商过往的履约情况,若该网络服务商在网络服务合同纠纷这一案由的涉诉率以及败诉率较高,一定程度可说明该服务推广商的网络服务合同履约能力较差,意味着其在网络服务合同中违约的法律风险较大。

2.明确约定服务成果的验收标准

服务合同的标的是“服务”,相对于具体的产品而言,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以及主观性,服务成果难以量化和评估。不同的主体对相同的服务成果可能产生不同的评价。实务中,合同双方对于服务成果是否符合服务合同的要求容易产生纠纷。因此,建议企业在服务合同中尽可能对抽象的服务成果通过具体的可执行的验收标准进行明确,例如详细约定服务步骤,服务内容,以及每一项服务步骤、服务内容所对应的具体要求,如有可能,可预先将服务效果图、成果图等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进行约定。

【参考条款】“乙方为甲方提供网络店铺装修服务,装修完成后需书面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需在收到乙方书面验收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验收确认。验收标准参考附件的装修效果图为准。”

3.服务费采用分期支付的方式

由于服务具有抽象性,如果服务周期较长或者服务内容需分阶段分项目进行的,为避免一旦一次性支付服务费后,履约的主动权便在于网络服务商,服务商可能因此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建议在支付条款中明确约定,不同的服务阶段或者不同的服务内容对应支付不同的服务费。这样即使日后双方出现纠纷,一方解除合同时就可以针对已完成的服务支付款项,避免约定不明而需要支付未完成的或者未满足要求的服务费用。

【参考条款】“甲方分两期向乙方支付服务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五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期服务费,相当于合同总金额的40%,即   元;服务成果经乙方书面验收确认合格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期服务费,相当于合同总金额的60%,即   元。”

4.明确约定具体违约行为对应的违约责任

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网络服务商可能存在多种违约行为,对于违约条款的设置不可过于笼统。建议企业将可预见的网络服务商的具体违约行为进行一一列明,并针对不同的具体违约行为,设置具体的、对应的、个别的违约责任。例如,针对服务成果不符合验收标准,设定要求对方承担重做的违约责任。针对逾期交付,设定要求对方支付逾期日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参考条款】“乙方逾期交付服务成果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三支付日违约金;逾期十日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合同总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

杨雪 |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张扬律师团队

曾任职于某知名日资银行,为诸多在华日资企业提供投融资及金融服务,熟悉外商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外汇、海关、跨境融资并购等一系列公司合规法律问题。

杨雪精通日语,可以用日语作为工作语言。

 

 

 

 

供   稿 | 毛   洁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朱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