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二节 土地权属争议裁决的原则
二、利益平衡原则
1.2.3 土地权属争议双方无权属凭证的,行政机关在处理权属纠纷时应当兼顾双方利益
本案又是一个平均分配的情况。
1964年,两个村联合办林场,共同经营管理,160亩的争议地块在林场范围内。
1980年,林场解散。
1982年,办理确权登记时,福隆村要求将地块登记为自己所有,遭到莲塘村的反对。
1988年,乡政府作出土地权属处理决定,认定面积约52亩的土地归福隆村,但是莲塘村说没有收到这个处理决定。乡政府也没查到这个处理决定的档案材料。
1998年,双方又争议到县政府,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将权属划归莲塘村。
2000年,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双方互相毁坏对方的农作物,并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在诉讼中,法院查明双方均未取得权属证明。
2005年,有人租用争议地块办厂,双方均表示同意,并经政府做工作,将租金存放于乡政府。
2010年,一方再次申请政府调处。
2015年,区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将土地一人一半确权。双方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省高院都支持一人一半。对于双方的上诉和再审请求,全部驳回。
这个案件的判决,法院遵循的是利益平衡原则。
在双方都没有权属证明时,区政府组织调查取证、现场勘测、制作勘察笔录、现场勘验图,并结合本案的证据、双方都有管理使用的事实,最后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
“人民政府处理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二)权属纠纷当事人各方均有一定证据,但证据不足以支撑权属主张的,可以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做出处理决定”来处理。
本案中,一方拿出了2份1953年的房产证,来证明自己对160亩的土地拥有所有权。但是,2份土地房产证所占面积加起来不足1亩,且字迹模糊不清,难以辨认,无法判断准确位置。因此,想拿证载面积不足1亩的土地房产证,来证明160亩土地归自己所有,法院当然不会支持。
利益平衡原则,并不是机械的要求对土地平分,而是在做裁决时,要充分考虑地形地貌的特点,各方对争议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便利性,兼顾“三个有利于原则”,对争议地块作出大体平均分配的结果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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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宋静律师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石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