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三节 土地权属争议裁决的若干规则
1.3.1 土地权属争议中的时效取得规则
本案是一个非常“奇特”的法律规定。
两个村集体之间,一方占用另一方的土地,连续使用20年后,就可以占为己有。
这是《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今天宋静律师专门选的这个案例,就是给大家看看法院真实的判决。
从土改到“四固定”至1965年前,争议地块都是定额社耕种。
1965年,大队调整土地,把争议地块给了南水和半桑社。
从1965年至2012年,将近40多年期间,争议地块一直都是南水半桑社耕种和管护。
2012年,定额社第一次提起土地权属争议裁决,县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争议地块归一直耕种40多年的南水半桑社所有。定额社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不支持定额村。一审法院认为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处理决定。
2014年,县政府第二次组织双方重新实地调查、勘验、核实证据,最后作出处理决定,第二次把土地权属确认给了南水半桑社。定额社当然还是不服,再次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神奇的是,县政府又一次撤销了处理决定,又来重新处理。
第三次,县政府组织了县乡联合工作组,邀请了基层组织代表到现场,实地调查、勘验、并对当事人提供的《土地房产证》存根、《农业承包合同书》、《耕地承包证》等证据进行确认,并当场制作争议地块红线图,让各方签名并按指纹确认。
最后,第三次处理决定确认争议地块,还是归南水半桑社。理由是,争议地块从1965年至2010年,一直由南水半桑社实际经营管理,已经超过20年,符合土地所有权取得的时效条件。
定额社不服,起诉后,一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省高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均判决驳回定额社的诉讼请求。
出现这个结果,所有人都大跌眼镜,很多人在宋静律师的直播间问,难道这个法律是恶法?居然支持抢占土地?
为什么法律会有这个规定呢?
这个特殊的规定,就叫占有取得制度。
这个先占先得的制度,是因为我们立法者认为,为了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如果你们村不使用土地,被隔壁村占有使用,连续长达20年,你们也从来没有提出过意见。
说明什么呢?说明你已经放弃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20年后,法院还帮你审理,将面临证据难找、当时历史事实难以还原等困境,会给社会带来动荡和管理成本的增加,不划算。
有一句名言: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要想适用这条法律,我们必须知道限制条件。
例如
1、主体。
必须是两个村集体之间占用土地,才能先占先得。如果是两个村民之间,或者一个村民占用一个村集体土地,是不能适用这个规定的。哪怕你占了100年,土地所有权还是归村集体,不会归个人。
2、占地。
意思是一方村集体对土地的连续占用和使用的事实,证据必须确凿。可以是村集体占用使用,也可以是村集体发包给本村村民、或外包给外村人耕种或使用。证据材料可以是买卖农作物和林木的交易单据、承包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等等。
3、20年。
这个20年必须是连续使用,不能中断。如果中间,对方又回来种过地一段时间,或者你自己抛荒了、或者对方曾经就权属争议打过官司,或者申请过政府调处的,就不符合连续20年占用使用的条件了。
4、国有农场是否适用这条?目前司法裁判有模糊地带。
有的法院认为,可以参照使用。有的法院认为,农村土地本来就是用于村民生产和生活,任何一方村集体实际使用就可以占有。而国有农场要占有村集体的土地,必须经过协商或其他法定途径才行,不能直接占有并取得。
综上所述,如果是你的地,一定要用心管理好,以免后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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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宋静律师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石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