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三节 土地权属争议裁决的若干规则
三、土地权属争议裁决中的行政裁量
1.3.3 土地权属争议,政府和法院有多大的自由裁量权?
本案的争议地块,自1949年至1957年,由将军屯村民李某建窑使用。
1970年,将军屯其他村民又在地块西南面种竹子,两个村争议不断。
一直到1990年,乡政府组织调解,初步确定了两村的界限,并初步注明这是争议地块。
1996年,双方权属又发生争议,政府又组织调解。
2002年,乡政府作出处理意见,认为地块归美祥联社。
2007年,开始征地。
2008年,县政府作出《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也确认争议土地归美祥联社所有,但是地上竹林归将军屯村。
双方都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一审均维持处理决定。
然而,2010年,二审法院却撤销了县政府的处理决定,还撤销一审判决,并要求县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013年,县政府只好又组织两次调解,都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2015年,县政府第2次作出处理决定,这次的结果翻转了,把土地和地上竹林确认归将军屯村所有。
美祥村民当然不服,第2次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处理决定,没有获得支持。案件继续进入一审市中院、二审省高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理,最终均维持了土地和竹木归将军屯村所有。
本案经历了两轮从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再到再审程序的重复。
【原判决认定】因美祥村民小组和将军村民小组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争议地在土改、合作化、“四固定”时期已划归集体所有,也不能提供有关争议地的书面权属证明材料,县政府经过分析、比较案件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特别是根据将军村小组对争议地有较为联系的经营管理之事实,在调解未果后,行使行政裁量权作出的处理决定,确认争议地归将军村所有。
【美祥村认为】在实际的生产经营中已经形成了两村的分界线,因此,争议地归美祥村。但法院又查明分界线不确定,且分界线附近也有将军村的使用。从新中国成立后至今,将军村先后在争议地块上建窑烧砖瓦、种植过冬麦子、竹子、发包建沙场、砍伐树木出售。由此可见,将军村对争议地实施了较为连续、较长时间的经营管理。而美祥村否认将军村种植竹子,却没有提供相关证据。
在两轮程序递进的过程中,案件的证据材料并没有发生明显的变化,但政府和法院对争议地权属的判决,却给出了2次完全不同的结果,可见行政自由裁量权有多大。
从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出,行政裁决机关在土地权属争议纠纷中的裁量权是很大的。但是,我们仍然可以从判词中看出,他们运用自由裁量权的司法考虑,是有路径可循的。
一是,裁量的理由必须基于案件证据材料。
例如,对于争议一方村民在争议土地上耕种的事实认定,事实是否存在?使用和管理事实仅是个别村民的行为,还是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使用和管理行为?得出的结论必须要结合案件证据材料。
二是,裁量时必须充分考虑对争议各方利益的平衡和保护。
本案第一次裁决结果,把土地给了美祥联社,而把地上竹林给了将军屯村,这就造成了争议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导致争议双方在以后继续利用土地时,会产生新纠纷的隐患。
三是,司法审查应保持司法克制。
行政裁决机关的处理决定,是第一次处理,法院对行政裁决的审查属于第二次处理,在没有充分理由和确凿证据时,应尊重政府的处理结果,避免随意改变行政裁决,造成权属争议的反复和重复,导致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新书签名版火热开枪!
宋静律师的这本新书《土地争议行民交叉裁判规则与案例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历经3年筹备,2年动笔,前后5年共撰写了第一稿60万字。应出版社要求,正式出版删减至30万字。本书囊括了读者最重要的财产——土地权利从“生”到“死”(从“取得”到“注销或收回”)的全过程,每一个环节都配有典型案例。该书实属宋静律师数十年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的积累和沉淀,是宋静律师从事重大复杂土地诉讼,特别是行民交叉诉讼领域多年耕耘的集大成之作。
该书正在各地的新华书店、京东、当当等平台火热销售中。
供 稿 | 宋静律师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石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