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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患职业病索赔,被扶养人有数人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怎么计算?
发表时间:2022-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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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患职业病,除了涉及工伤赔偿,还涉及企业需要支付的人身损害侵权赔偿。

在人身损害侵权纠纷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受害人(患职业病员工)诉讼请求中的一项重要主张。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侵权人因其侵权行为致使受害人伤残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受害人因扶养能力降低或者丧失,而依法应向受害人支付必要的补偿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七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据此可知,在被扶养人有数人的情况下,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赔偿总额是有上限的。而对于年赔偿总额的上限是否应以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乘以赔偿系数之积作为基准,目前司法实践中,出现裁判不一致的情况。

张扬律师团队结合近期办理的多宗有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中所涉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作为示例,以此进行案例解析。

案例解析

受害人陈某因患职业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被鉴定为七级(赔偿系数为40%)。陈某的被扶养人有四人,分别为其父亲、母亲、女儿、儿子。假设被扶养人的扶养年限分别为其父亲17年8个月(即212个月)、母亲16年3个月(即195个月)、女儿11年4个月(即136个月)、儿子3年1个月(即37个月)。每名被扶养人的扶养义务人均为两人,即扶养人仅需负担被扶养人生活费的50%。2021年广东省一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36621元/年。

1.如陈某每年需要扶养其父亲、母亲、女儿、儿子,那么此时陈某的年赔偿总额为29296.8元(36621元/年×40%÷2人×4),已经超过以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乘以赔偿系数之积的年赔偿总额上限14648.4元(36621元/年×40%)。

2.以此计算,陈某在对其儿子、女儿、母亲的扶养年限届满之前,每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总额均已经超过年赔偿总额上限。因此陈某在对其母亲扶养年限届满(即195个月)之前,即在前195个月,故该阶段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根据扶养人丧失的劳动能力程度,按照2021年广东省一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6621元/年乘以按赔偿系数40%为上限,即238036.5元(36621元/年÷12个月×195个月×40%)。

3.在第195个月之后,陈某的被扶养人仅为其父亲一人,扶养年限剩余17个月(212个月-195个月)。此时,被扶养人生活费未超过年赔偿总额上限14648.4元。因此,该阶段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按正常公式进行计算。故该阶段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0375.95元(36621元/年÷12个月×17个月×40%÷2人)。

4.综上,两个阶段合计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48412.45元(238036.5元+10375.95元248412.45元)。

也即是说,在被扶养人有数人的情况下,在各被扶养人共同的赔偿年限中,应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作为年度赔偿总额的上限。因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对受害人因伤致残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扶养能力降低的补偿,受害人的扶养能力受到伤残等级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直接影响。所以,在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应以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乘以赔偿系数之积为限,而非计算每个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总和。在剩余的赔偿年限里,如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度累计总额不超过上述所指的年赔偿总额上限,则可直接将每名被扶养人生活费进行累计相加,由赔偿义务人全部赔偿。

上述案例解析基于在广东地区办理的实际案件而作出,但在关于被扶养人有数人的情况下生活费计算方式的问题上,各地区法院的裁判并不统一,司法意见并不一致,即使同在广东地区也出现有不同法院不同理解的情况发生。有关多个被抚养人所涉及的生活费计算方式目前司法实践争议较大,因此仍需结合具体案件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杨雪 |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张扬律师团队

曾任职于某知名日资银行,为诸多在华日资企业提供投融资及金融服务,熟悉外商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外汇、海关、跨境融资并购等一系列公司合规法律问题。

杨雪精通日语,可以用日语作为工作语言。

 

 

 

 

供   稿 | 毛   洁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张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