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作为常见的合作模式,应用于大湾区许多代加工制造企业。“委托加工”模式下存在委托加工方和受托加工方之间基于委托加工协议产生的加工承揽法律关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加工承揽法律关系”的双方建立的即为“承揽合同”关系,是指作为定作人的委托加工方委托作为承揽人的受托加工方按照要求进行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当受托加工方按委托加工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后,委托加工方即需向受托加工方支付报酬。
在履行“承揽合同”的过程中,委托加工方和受托加工方常常会因为委托事项的不清晰等情形产生纠纷,我们也经办不少因此而衍生的案件。因此,我们总结了下列风险防范注意事项供“委托加工”合作模式下的双方参考。
一、《委托加工协议》等承揽合同中应明确具体的委托加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加工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加工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如后续涉及变更的,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约定,以免因约定不清产生纠纷。
我们此前经办的一起案件就是因为委托加工事项约定不明确而产生纠纷。该案中,作为定作人的委托加工方与受托加工方洽谈合作时,虽然预先约定了委托加工数量,但后续加工过程中却是以微信聊天方式另行委托加工的数量进行加工,在此情形下,委托加工方面并未就委托加工的数量与受托加工方重新签订合同进行约定,导致最终以预先约定的委托加工数量为确定双方委托加工的数量,而超出委托加工方委托部分也需由委托加工方支付报酬。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因此,无论是委托加工方还是受托加工方,应该《委托加工协议》等承揽合同中明确具体的委托加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加工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验收标准等。如后续在委托加工的过程中已经约定的事项产生变化的,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予以变更,以免因此产生纠纷。
二、委托加工双方应明确具体的验收标准,当受托加工方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委托加工方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受托加工方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受托加工方交付的工作成果符合验收标准但委托加工方拒不验收的,则因委托加工的产品已经达到验收标准,即可要求委托加工方支付对应报酬。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即作为承揽人的委托加工方,当作为定作人的受托加工方加工的产品不符合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时,是有权要求减少支付报酬的。但实践中委托加工双方往往会因加工验收标准不清晰而产生争议。
在前述案件中,因委托加工的验收标准并未明确约定,所以无法确定受托加工方超出范围外加工的产品是否符合委托加工方的定作标准,在此情形下不排除委托加工方仍需支付报酬。
因此,验收标准作为决定是否需要支付报酬的关键,无论是委托加工方还是受托加工方均因在签订合同之初就应予以明确。验收标准应量化,比如可以利用图纸,或者3D建模等形式,预先还原加工成品的尺寸、形状、大小等。如涉及特殊材质的,还应明确应该使用的具体材料的名称、型号、密度等,以方便后续验收。
如验收后发现受托加工方加工的产品却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委托加工方选择让受托加工方进行修理、重作,除非是限期内仍无法按时交付加工的产品,否则委托加工方不得在其自行给予的限期内反悔,又再次主张受托加工方没有按时交货的违约责任。
三、委托加工过程中若委托加工方欲停止委托加工的,应明确告知受托加工方,造成受托加工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损失包括受托加工方为委托加工产品所购买的合理范围内的原材料等。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即法律赋予委托加工方在委托加工过程中的任意停止委托加工的权利,但根据公平原则,如造成受托加工方损失的,委托加工方也应赔偿具体的损失。
在前述案件中同样碰到了这个问题。案中委托加工方委托的方式是包工包料,因此,受托方一开始就购买了大量的原材料,导致后续委托加工方停止加工后仍存在大量剩余未使用的原材料。而该部分原材料最终被认定为受托加工方的损失,需由委托加工方赔偿。
因此,如何界定停止委托加工后受托加工方的损失,应结合委托加工的情况认定。如果委托加工方可以明确具体委托加工的产品对应所需的原材料的,应在委托加工之初即与受托加工方明确具体所需购买的原材料,而超出范围之外或者因受托加工方为防生产过程中损耗额外购买的原材料,应明确应由受托方自行承担。
另外,如果在委托加工过程中委托加工方欲停止加工的,应以书面的方式明确告知受托加工方,且应明确具体的停止加工的期限。只有当停止加工的期限明确,后续才能核算具体应当赔偿的损失。
李梓琪 |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张扬律师团队
李梓琪律师专注民商事诉讼及法律顾问服务,为广东地区多家科研院所、互联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及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法律服务工作,并先后帮助了多家技术型企业成功完成技术成果转化、投融资与项目合作、技术秘密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诉讼等工作,深受客户好评。
李梓琪律师参与编写了《港澳人士大湾区生活与创业法律指引》、《企业商标与品牌法律保护与合规指引》;专著《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指南》已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在2022年9月出版。
供 稿 | 毛 洁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朱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