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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钉钉考勤,公司能否合法解雇?
发表时间:202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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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关系一旦建立,员工需要遵从公司的管理,服从其工作时间、任务的安排。员工对公司通过网上“钉钉打卡”的考勤方式提出异议,并在收到公司多次通知后依然拒绝打卡,公司以该员工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违法。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0日,科技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了《员工手册》、《考勤管理制度》、《销售管理制度》等员工制度。同时,考虑到公司员工常出外勤,为了方便管理,公司采用线上钉钉打卡的方式对员工进行考勤和在上班时间进行定位确认工作情况。

7月5日,肖某在公司的会议室参加员工培训学习了前述规章制度。

《员工手册》规定:无故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旷工6日或1年累计旷工达12日者,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当即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考勤管理制度》规定:员工上下班打卡;员工无故未打卡也未向上级领导报备,且未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的按旷工一天处理。无故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工6日或一年累计旷工达12日者,视为严重违纪,停止发放当月全部薪资,扣发所有年终奖金,公司有权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不发经济补偿金。

事后,肖某以钉钉考勤涉及员工个人隐私以及公司未提供考勤手机为由拒绝打卡签到。同时,肖某多次向公司提出异议,但公司以考勤管理方式合理为由拒绝异议。2021年7月6日至2021年7月22日,肖某连续半月拒绝使用钉钉打卡考勤,其间公司多次通过邮件方式通知肖某应当按规定考勤,但是肖某一直拒绝。

2021年7月27日,公司以肖某未按规定考勤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肖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案件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以及二审程序,肖某均败诉。

法院判词摘录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日常出勤进行管理是企业行使用工管理权的具体体现,并据此制定相应的考勤管理制度并无不当,劳动者亦应严格遵守,故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制定《员工手册》《考勤管理制度》等制度应属有效。钉钉打卡软件系常规使用的APP,一般手机均可操作,公司在工作时间内要求肖某打卡不属对员工隐私侵犯,肖某抗辩理由不符合常理,公司解除与肖某的劳动关系合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建议

1、法律赋予企业拥有一定限度且不影响员工权益的用工自主管理权,公司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雇员工的前提条件是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员工发生效力,而公司规章制度的生效取决于制定主体、内容、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向员工进行公示。正如在本案中,公司已向员工明示《员工制度》《考勤制度》等制度,并且通过培训会得到员工的知悉和确认,因此属于合法有效的公司规章管理制度。虽然肖某多次提出异议,但是该抗辩理由不符合常理,属于无效异议,在公司多次提醒考勤后仍拒绝服从管理,因此公司的解雇行为合法有效,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需有证据证明员工存在违纪的事实,且公司对员工的违纪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公司在日常管理中,可通过录音、让员工写检讨书、邮件警告等方式固定员工犯错的事实,公司需要保证解除合同关系合法性,避免陷入违法解除的困境。正如在本案中,肖某拒绝使用钉钉打卡,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不断提出明确要求,可以以此作为证据证明肖某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

3、公司制定员工制度需要明确违纪的具体情形以便有效管理,建议公司将员工需遵循的义务与员工违纪的情形尽可能地在规章制度中列明,并明确规定员工违反有关规定需承担的后果。正如在本案中,公司规章制度明确“员工无故未打卡也未向上级领导报备,且未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的按旷工一天处理”、无故连续旷工3日则视为严重违纪可予以解雇,而对应肖某的行为则可以构成严重违纪,公司解雇则属合法。

叶雯斐 |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张扬律师团队

拥有大型国企单位法律顾问工作经验,帮助企业建立规章制度、熟悉企业合同审查与管理;诉讼案件擅长处理劳动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培训协议等劳动争议。

叶雯斐律师目前还是韶关市武江区第十届人大代表。

 

 

 

 

供   稿 | 毛   洁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张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