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土地征收
第二节 征地补偿安置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
案例3.2.1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有权主张土地补偿款?开荒地,承包经营后升值了,补偿款怎么分?
这个配套课程的案例,有2个关键学习的点。
1、村民是否有权利要土地补偿款?
2、开荒后土地升值,土地征收款如何分?
《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补偿款有三部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款一般归土地所有权人,也就是村集体。
除非全村开会,大家都同意把土地补偿款分了,这样村民才能拿到土地的补偿款。
让我们来看看这个案例。
马某夫妇很勤劳,自从1997年开始,不停地开垦荒地。在村里承包经营了256.54亩的耕地,后来,县政府颁发了林权证,证上写明:林地所有权归集体,林地使用权、林木使用权及所有权归马某……马某继续没日没夜的干,又把周围194亩荒地开垦出来,改善肥力,全面经营种植,这部分土地没有发证。
2012年,涉案地块被国家征收。村委开会通过了补偿款分配方案,征地补偿款共计1000多万,马某有林权证的256亩耕地,按照每亩3万多的标准,政府给了补偿款800万;全部归村集体所有,剩下的200万归马某所有。村委拿8,马某拿2。
马某不同意,把村委起诉到了民事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应该这样分:
1、被征用所有土地的补偿款,共计379万多,归村集体;
2、马某可以分土地上所有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共计282万;
3、另外,政府还有土地补助款,大家一人一半,各自200多万。
最后,一审法院把土地补偿款分给村集体,地上附着物分给马某,政府补助一人一半,谁也不吃亏。
谁知道,双方还是不服,上诉到中院。
二审中院一看这情形,大刀阔斧,换个逻辑,重新分钱。
【法官说】: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海南州政府解决羊曲水电站库区移民有关问题的报告》中“对退耕后闲置三年以内的,土地按其临近耕地补偿标准只支付安置补助费,闲置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按照现状给予补偿”,荒地是1815元一亩,林地或耕地是3万一亩。
涉案土地经过马某一家辛苦劳动几十年,开荒改良土壤,形成良好种植经营条件,那么,土地从荒地变成林地,价格增长的部分,应该归马某。补偿款1000多万,扣除每亩应上交村委会的1000元承包款,45万多,再扣除如马某不耕种,村委仅能按荒地1815元一亩获得补偿, 算起来1815元/亩×256.54亩=46万多,剩下的973万归马某。
二审中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村委会支付马某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973万。
这个判决居然与村委会的分配方案正好颠倒了,村委只拿1,马某拿9。
村委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裁定】:
驳回村委会的再审申请。意思是,支持马某分大头,村委分小头的结果。
从这个案件,我们学到了2个点。
一是,《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
土地补偿款应该归村集体,承包权人无权请求分配。
而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由于承包经营权人一并要求支付土地补偿款、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因此,法院也给了村民们诉权,允许村民对承包地的补偿款提起诉讼。这也说明法院对实质解决问题,更看重,而不是机械地使用法律规定。
二是,经过村民开荒的承包地,土地补偿标准从荒地提高为耕地或林地,那么提高的部分,应该归开荒的村民。
因为本案的马某,是在别人已经撂荒的土地上,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及财力,付出了心血事实。
应依据谁开发、谁收益、公平原则综合考虑,把土地补偿款增值部分归辛苦耕种的村民。
供 稿 | 宋静律师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石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