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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2.1 行政机关对存在争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属于超越职
发表时间: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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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

4.2.1 行政机关对存在争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       

土地承包经营的发包方、承包方、转包方等当事人之间,因土地承包熬经营权的取得、转包、出租、抵押、收回、调整、侵权等原因产生纠纷的,可以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2条路径可以任选。在这里,没有法律规定说,政府可以对承包经营权可以进行确权。

       今天分享的案例很简单。1980年本村分田到户,陈某等人分得的田地,一直由黎某代为耕种,并交公余粮。谁知,黎某悄悄把代耕的别人承包地,申请了登记,并拿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来东窗事发,真正的承包权人向县政府信访,要求解决争议。县政府作出行政决定 ,撤销了黎某的承包证。黎某居然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当然,市政府维持了撤销决定,之后的一审、二审、再审法院都支持了正义的一方,驳回了黎某的诉讼请求。

        在这个案件中,黎某认为自己的证被撤销,没有公告,违反了法定程序。县政府在二审期间补交村小组农户承包土地表册,没有经过一审质证,程序违法,还主张遗漏了当事人等理由,法院均一一驳回。其中,最高院对于县政府撤证的行政决定指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维权途径,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并没有授权政府可以确权的行政职权。因此,撤证决定把承包经营权确权给陈某,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但是,从解决行政争议的角度出发,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节约行政成本和司法资源,法院就不据此支持黎某的再审申请了。

      总结,今天学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维权途径,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政诉讼、土地承包仲裁或民事诉讼,没有向政府申请确权的途径哦。

 

供   稿 | 宋静律师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石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