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的世界》与《迷你世界》侵权案件终审落定:广东高院终审认定《迷你世界》游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迷你世界》游戏向《我的世界》游戏赔偿人民币5000万元。
《我的世界》游戏宣传图(图源网络)
案件审判结果通报(图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裁判结果】
该案历经一审、二审,而一审和二审的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
一审法院认为《迷你世界》游戏构成著作权侵权,但在已支持有关著作权保护主张的前提下,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迷你世界》游戏的侵权行为进行重复认定:
本案是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因此,一审法院认为争议焦点为:
1.权利人《我的世界》游戏整体动态画面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及作品类型,是否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2.《迷你世界》游戏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3.《迷你世界》游戏应当承担什么民事责任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我的世界》游戏整体动态画面实质上是游戏开发者将游戏规则、场景转换等设计构想编写成可被计算机识别执行的代码,该游戏画面的视听表达是在游戏开发者的预设范围内,相当于游戏开发者将游戏素材“摄制”成了可视动态画面,故《我的世界》游戏动态画面构成类电作品,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而《迷你世界》游戏的核心元素和整体画面与《我的世界》游戏构成实质性相似,《迷你世界》游戏属于侵犯著作权。
对于《我的世界》游戏是否可以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则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起补充性保护的作用,在已支持《我的世界》游戏有关著作权保护主张的前提下,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被诉行为进行重复评判。
最终一审法院判定《迷你世界》游戏构成著作权侵权,应立即删除涉及侵权的267个核心基础元素以及赔偿《我的世界》游戏经济损失2110.77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 24700元。
二审法院观点则与一审相反,二审法院认为《迷你世界》游戏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其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以此评判其侵权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我的世界》游戏整体画面构成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类电作品,但两款游戏在整体视听效果上既不相同也不相似,仅是游戏的部分玩法和规则相似,而游戏玩法和规则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迷你世界》游戏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迷你世界》游戏非因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混淆行为”而认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而是因为《迷你世界》游戏“搭便车”的模仿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迷你世界》游戏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赔偿的金额结合权利人《我的世界》游戏投入的研发成本、授权许可费用、《迷你世界》游戏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等因素最终判定为人民币5000万元。
【律师建议】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仅本案所涉及的游戏行业会面临不正当竞争,任何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均存在涉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或碰到不正当竞争的可能。因此,企业应做好防范,规避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风险。
1.企业“搭便车”行为应适度,不可违反法律法规及商业道德。
市场允许模仿自由,但是只有当实施模仿行为的目的是在现有科学技术的基础上更新迭代出新的科学技术,才会被允许。因此,企业在实施“搭便车”等模仿行为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2.企业若发现他人实施的行为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但又无法确定受保护的权益或被侵权的权益存在竞合的情况下,应主张一权益的多重保护。
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同一客体多重权益损害的情形在实务中非常常见,比如本案的《迷你世界》游戏就因其侵权行为属于著作权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而产生巨大争议。从本案的判决中不难看出,虽然现行司法实践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被保护的客体起补充性保护的作用,对于已受《著作权法》、《商标权法》等保护的特殊权益,不会进行二次保护,但因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权益是权利人一开始起诉时无法判断的,因此,建议权利人在因他人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时要同时主张特殊权益保护和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补充保护。
3.在知识产权类案件中,企业可求侵权方承担维权合理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公证费用等。
知识产权类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侵权案件、专利侵权案件、商标侵权案件等。根据《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规定,侵权一方所需承担的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此处的合理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公证费用等。因此企业在处理知识产权类案件中,如涉及支出律师费用、公证费用的,应保留好相应凭证,以便在诉讼中向侵权人主张。
李梓琪 |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张扬律师团队
李梓琪律师专注民商事诉讼及法律顾问服务,为广东地区多家科研院所、互联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及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法律服务工作,并先后帮助了多家技术型企业成功完成技术成果转化、投融资与项目合作、技术秘密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诉讼等工作,深受客户好评。
李梓琪律师参与编写了《港澳人士大湾区生活与创业法律指引》、《企业商标与品牌法律保护与合规指引》;专著《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指南》已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在2022年9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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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毛 洁
排 版 | 黄晓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刘雅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