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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破产清算之合同履行或解除的选择权
发表时间:202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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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企业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本文所称的管理人具有选择权的合同仅限于“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企业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合同类型详见《管理人享有履行选择权的合同范围》。法律赋予管理人对合同履行或解除的选择权,有利于避免债务人企业在无力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仍被要求履行合同,造成更大的财产损失。今天,我们向大家分享,破产清算之合同履行或解除的选择权的相关问题。

一、管理人应向对方当事人通知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未及时通知的,视为解除合同

法律赋予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但没有放任由管理人掌握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的决定权。管理人怠于履行选择权的,视为解除合同,即管理人应当就是否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的事宜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或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或回复对方当事人,逾期不通知或回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二、因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产生的债务的性质

无论是继续履行,还是解除合同,对债务人企业而言,或产生债务。如租赁合同中,债务人企业作为承租人的,继续承租物业需要支付租金,解除合同或需向对方当事人支付损失赔偿。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如何处理因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呢?

(一)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企业的财产随时清偿

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企业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

(二)解除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的性质

1.债务人企业已收取且未实际履行义务的款项应予退还,该债务为共益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因破产清算解除合同的,债务人企业应承担恢复原状的法律责任,如向对方当事人返还已收取但未实际履行的款项,如合同款,因返还前述款项的债务为共益债务。

关于债务人企业收取对方当事人的押金返还问题,押金具有担保性质,非合同款,一般于合同终止后且支付押金的当事人没有违约的情况下退还。债务人企业因其被受理破产而解除合同,非对方当事人的违约事由,债务人企业没有没收押金的权利,也无继续收取押金的依据,其占有押金构成不当得利,向对方当事人返还押金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

【案例】(2018)粤16民初122号案

2014年8月30日,南某和房地产公司签订了《xxx认购书》,约定房屋位置、价款、付款方式、签订买卖合同时间、定金及其他事项共六项条款,南某向房地产公司支付定金和购房款共11万元。 后房地产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南某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管理人以南某未按约定交纳购房首期款为由,不予确认购房行为。南某不服,遂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将案涉房产产权办至其名下。后经法院释明,南某表示如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同意变更请求为双倍返还定金,并按房屋价值赔偿其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xxx认购书》不符合《商品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且南某亦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购房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xxx认购书》为预约合同。房地产公司不同意继续履行,且签订本约的债务不适于强制履行,所以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应予解除。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亦有权解除。对于解除合同后,房地产公司应向南某承担的责任问题,首先,《xxx认购书》解除发生在破产清算受理后,房地产公司继续占有南某的定金元及房款共11万元属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的规定,该11万元属于共益债务,由房地产公司的财产随时清偿。其次,南某未能举证证实房地产公司故意不网签,且其逾期付款,存在过错,其要求房地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及按房屋价值赔偿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2.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企业支付损害赔偿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三条“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的规定,对方当事人有权对因解除合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虽然法律没有规定“损害赔偿”的债权的性质,但根据实践,该损害赔偿款一般认定为普通债权。

关于合同解除后,债务人企业是否需要向对方当事人支付违约金的问题,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债务人企业仅因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无法履行合同或没有履行的必要,而解除的,债务人企业无需支付违约金;但对于债务人企业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前,已经发生的违约行为,对方当事人仍有权追究债务人企业的违约责任。

【案例】(2020)粤1973民初7872号案

2014年,五金模具公司将厂房A出租给安某等,安某等向其支付三个月租金作为押金。2018年12月28日,法院裁定受理对五金模具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安某等最迟在2019年3月知道合同解除,2020年5月31日,安某等将厂房A返还给五金模具公司。因安某等拖欠租金(占有使用费),故五金模具公司将安某等诉至法院,安某等反诉要求五金模具公司支付违约金、装修损失,返还押金。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安某等应当就其因合同被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申报债权。安某等反诉要求确认原告支付违约金xx元为普通债权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安某等为修缮案涉租赁物加建的屋顶及排水设施已经附着在建筑物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安某等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为了修缮屋顶漏水问题花费了xxx元,在双方当事人无约定情形下,安某等有理由相信其上述装饰装修费用可以在剩余租赁期内(2015年11月13日至2025年2月28日)摊销,安某等实际于2020年5月31日返还物业,故五金模具公司应当赔偿被告安某等剩余租赁期内(2020年6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装饰装修残值损失xxx元(总装修费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房屋返还之日剩余的租赁期限)。该费用为普通债权。……再次,关于押金的问题。被告安某等主张并证明其向原告交付押金xx元,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原告应当在合同解除时向被告返还上述押金,其未予返还,构成不当得利,……押金xxx元为共益债务,本院予以支持。

三、合同解除的,债务人企业支付的定金,对方当事人无需返还

上文所述,合同因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被解除,对方当事人支付定金的,债务人企业应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该定金,因返还该定金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对于债务人企业支付的定金,对方当事人是否负有返还的义务呢?根据司法实践,对方当事人无需返还定金,笔者认为,这有利于平衡债务人企业和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适当补偿对方当事人因解除合同的损失。

【案例】(2014)鄂民二终字第00134号案

旺达公司向武锅公司订购锅炉,约定需方应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货款(460.8万元)为定金等,旺达公司依约支付定金。后双方签订多份补充协议,推迟交货时间。2013年,旺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案涉合同,武锅公司向其退还定金及利息等。2013年11月13日,法院裁定受理对旺达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旺达公司主张未获政府批准而解除合同合同没有法律依据。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旺达公司在本案诉讼阶段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其破产管理人在接受法院指定成为管理人后,二个月内并未通知武锅公司,故本案合同应视为解除。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旺达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导致合同解除,不宜适用定金罚则,旺达公司要求武锅公司退还其已支付的购货款的请求予以支持。武锅公司不服原审法院的上述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旺达公司已经向武锅公司支付的460.83万元款项的性质。双方之间的《锅炉供货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旺达公司需支付合同总价1536万元30%的货款即460.8万元为定金,该金额超过法律规定的定金数额,故双方约定受法律保护定金的数额为合同标的额1536万元的20%,即307.2万元,其余153.63万元应为预付货款。对于旺达公司已经支付的定金,旺达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是在经营中可预见的经营风险,不属于意外事件,不能因此而免于定金罚则。故旺达公司无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定金307.2万元。对于旺达公司支付的预付款153.63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的效力的规定,武锅公司应当返还。

综上,债务人企业被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后,对于在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企业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但应及时将继续履行或解除的通知送达给对方当事人,否则视为合同解除。对于对方当事人,当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可以向管理人发出催告通知;或在管理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时,要求其提供担保,管理人无法提供担保的,合同视为解除。合同解除后,对方当事人应及时就解除合同的损失赔偿请求权、债务人应返还的合同款、押金等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供   稿 | 麦佳耀律师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胡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