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舞弊是现代企业管理中需要解决的难题,舞弊通常是指用欺骗的方式暗中做违法乱纪的事情,一般来说,舞弊行为主要包括职务侵占、受贿、挪用资产、利用职权之便谋取利益等,其中案件高发在管理层、财务岗位、销售岗位。
《民法典》强调,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遵循诚信原则,同样的,劳资双方订立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均应诚信、全面履行义务,而员工的舞弊行为,无疑是违反诚信原则的。
员工的舞弊行为发生在工作中,就不仅只是道德问题,还涉及到企业内部管理问题,需要引起企业重视。
实践中,一般公司对员工舞弊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轻则记过、重则解雇,但由于员工身处企业内部,双方之间也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关系,舞弊行为往往具有一定隐蔽性,企业应如何合法收集证据及处理?
一、员工舞弊行为的证据收集
1.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舞弊行为的定义、约束以及相关物证的搜集、固定。
企业在调查员工舞弊行为过程中,应当及时搜集并固定能够反映员工存在舞弊行为的相关证据,例如员工存在盗窃行为,监控就是重要证据,如果员工有挪用公款行为,转账记录、凭证就是证明的重要环节。
由于舞弊行为的定义较为广泛,不同岗位的高发舞弊行为也不相同,法律上对此并没有明确界定,这就要求公司在规章制度中约定清楚。公司在处理舞弊员工的过程中,证据的搜集和规章制度的适配度显得尤为重要。
某外资企业发现自己的行政科长违反了利益冲突规定,存在徇私舞弊的行为,希望对其进行解雇,委托张扬律师团队进行处理。
团队事前让公司收集了有科长签名确认的职务定义表、员工守则、支付申请表等证明员工把自己主管、经手的业务交给自己丈夫作为股东的公司经营等不当行为的证据,随后通过合法程序对其解雇。
该行政科长随后起诉,法院判决认为,规章制度已经送达,可以作为日常管理的依据,科长在选择合作业务的公司时,未将其配偶作为股东以及其本人与配偶均是股东的公司排除在外,也未就利益冲突向公司进行披露,明显违反了《员工守则》的利益冲突原则,公司解除属于合法解除。
(张扬律师团队代理公司解雇违反利冲的管理人员案件判决书节选)
2.员工出现舞弊行为后的调查及书证收集。
员工出现舞弊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个人品行的否认,法院在此问题上会慎重处理,想要证明员工舞弊,一般需要有客观和主观的证据。
不少公司在发现员工可能存在舞弊行为时,自认为已经提供了视频、人证就能给员工“定罪”,而忽略了当事人的主观证据。
这些证据虽然能使公司内心对员工有高度怀疑,但从证据及法律认定上是有瑕疵的,一旦发生纠纷,员工可能否认并找出理由作出解释。
张扬律师团队曾代理一位公司财务主管被解雇索赔案件,案中公司主张财务主管离职前私自从公司账户向其私人账户转款数万元,严重违反公司的财务制度及流程,故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公司提交了付款申请单、财务报销制度及出纳管理制度,用于证明财务主管存在往私人账户转账的情况。
张扬律师团队发现公司在银行转账的制单、审核上本身存在管理混乱,且财务主管转入的5.6万元有相应的付款申请书、转账流水备查,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在劳动仲裁前,双方就该笔款项产生争议。
最终,法院没有采信公司的抗辩,判决公司支付20多万的赔偿金。
(张扬律师团队代理财务主管被解雇案件判决书节选)
对于这类舞弊行为,公司应该谨慎处理,如果只是对员工的行为有所怀疑,应及时进行调查而不应拖延,更不应在无证据的情况下随意诬陷员工。
如果有证据证明员工存在舞弊行为,要抓住员工的心理,事发后及时通过面谈来对员工施加压力,例如员工前后矛盾的说辞让其自证舞弊行为,或者利用员工害怕、愧疚的心理让其写下检讨书,避免出现员工舞弊、公司买单的不利后果。
二、企业面对舞弊员工的应对及处理
1. 舞弊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舞弊行为涉及到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罪名的,法律对此有相关的处理依据,公司应及时报案,并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之规定作出处理。
(张扬律师团队代理某国企职务侵占案中的报警登记表,时隔近20年仍追回款项)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法院未作出生效判决前,还存在“空白时期”,若公司规章制度无特别规定,不应贸然作出解雇处理,此时应根据1994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
2.员工的舞弊行为不构成犯罪,但被行政拘留或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需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若员工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司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很多时候,员工虽不构成刑事犯罪,却可能因舞弊行为被行政拘留或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
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公司可以因劳动者被行政拘留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公司若要解除合同,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作出处理。
从这条规定来看,若员工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程度时,需要通过明确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例如明确员工被行政拘留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此外,很多企业以为只需证明员工营私舞弊即可解雇,但实际上,若公司的制度对“重大损失”没有作出明确定义,则很难据此解除合同。
无规矩不成方圆,公司内部的管理离不开制度,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毕竟是少数,更多时候劳动关系的处理需要依据的仍然是公司的规章制度。
对于公司来说,一方面,规章制度在内容上应兼具合法性与合理性,条款应当具体且有可实操,设置标准时应当从正常理性人的角度出发,不能有明显不当或显失公平之处。
另一方面,规章制度在程序上应当合法,制度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向员工公示或者让员工签名确认,若制度在程序上并不合规,公司也难以合法引用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汤嘉丽律师具有法学与新闻复合背景,熟悉传媒运作规律,擅长法律文书写作及大数据分析,曾编写过广东媒体侵权数据报告、广州股权转让纠纷数据报告等,执业领域主要集中于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商事合同纠纷诉讼、破产清算等,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和深厚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
汤嘉丽律师服务数十家大中型民营企业,办理过众多疑难复杂案件,并作为团队的主办律师完成了多起公司并购、分立、清算以及股权整理等公司非诉法律项目;同时还长期担任多家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为国企改革、规范经营管理提供专业建议。
已出版著作:《爱问法律百科:合同纠纷必知120问》,2020年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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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毛 洁
排 版 | 黄晓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刘雅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