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外包”指企业将其产品营销的职能部分或全部委托给拥有专门销售技能或销售网络的外部第三方执行,企业只在营销决策上进行监督和管理,并规定和取得营销活动的既定收益。此种模式下,企业可以节省自聘销售人员的费用,以较低成本获得较大的收益。
“销售外包”模式存在一定风险。在“销售外包”模式下常常会因为双方之间所成立的关系不明、双方各自应履行的权利义务不清晰等情形产生纠纷,张扬律师团队也经办不少因此而衍生的案件。因此,张扬律师团队总结了下列风险防范注意事项供“销售外包”模式下的双方参考。
风险一:企业与外包销售人员之间存在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风险。
许多企业在“销售外包”模式下会与外包销售人员不签任何书面协议,或者签订《合作协议》等非以《劳动合同》为名称的协议,试图规避双方之间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风险。但实际上企业与外包销售人员之间究竟成立的是什么关系,并非由双方签订的协议名称所确定,还需根据双方在“销售外包”的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来进行认定。
张扬律师团队此前经办的一起案件就是因为“销售外包”双方对双方之间建立的关系产生争议引起的。该案中,某企业外包销售人员帮企业产品进行销售,但未与外包销售人员签订任何书面协议明确双方之间应履行的权利义务。外包销售人员工作过程中,在该企业既无固定上班时间和办公区域,也无需遵守该企业的规章制度。该企业也未为销售人员购买社保发放工资等,仅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私下与销售人员负责的相关项目进行对账和结算,且发放时间无规律。该销售人员认为其与企业实际上建立了劳动关系,但企业认为双方只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最终法院根据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实际履行的权利义务判定双方并非劳动关系。
因此,企业在进行“销售外包”时,应与外包销售人员签订书面合同,且应根据实际希望建立的法律关系设置相应的权利义务,且不应设置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事项,履行合同过程中也不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应履行的缴纳社保、按月发放工资报酬等义务,以免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参考模板】
(甲方为企业,乙方为外包销售人员)
风险二:企业外包销售人员存在侵害第三方商业秘密的风险。
企业选择“销售外包”往往是因为外包的销售人员拥有其自身的销售网络,可以将企业产品销售给更多的客户。这意味着外包销售人员最大的价值在于其所掌握的客户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前款所称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即销售人员所掌握的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如果企业外包的销售人员是在职人员,不排除所提供的客户信息是其在未经任职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的。在此情形下,企业与该外包销售人员存在被视为侵害第三方商业秘密的风险,第三方可要求企业与该外包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企业应在与外包销售人员签订的协议中增加相应条款,明确外包销售人员为企业提供的客户并帮助企业与其所提供的客户建立合作关系,均不涉嫌侵犯第三方商业秘密。且在与前述客户建立合作关系时,应妥善保留该客户自愿选择与企业进行交易的相应证据。
【参考模板】
(甲方为企业,乙方为外包销售人员)
风险三:企业应明确外包销售人员的代理权限以及职责,避免其超越代理权限实行代理行为。 外包销售人员代理企业对外销售推广,往往代表企业在外的形象。如外包销售人员做出有损企业形象的事情,或者超出企业委托代理权限外进行销售推广,容易损害企业的利益。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因此,应在与外包销售人员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外包销售人员的代理权限、代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代理的区域、代理时的注意事项等。对于因外包销售人员超出代理权限和职责的行为造成企业损失的,企业有权向外包销售人员进行追偿。 【参考模板】 (甲方为企业,乙方为外包销售人员)
李梓琪 |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张扬律师团队
李梓琪律师专注民商事诉讼及法律顾问服务,为广东地区多家科研院所、互联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及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法律服务工作,并先后帮助了多家技术型企业成功完成技术成果转化、投融资与项目合作、技术秘密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诉讼等工作,深受客户好评。
李梓琪律师参与编写了《港澳人士大湾区生活与创业法律指引》、《企业商标与品牌法律保护与合规指引》;专著《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指南》已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在2022年9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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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毛 洁
排 版 | 黄晓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刘雅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