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2023年的第一个工作日,全国多地法院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要求离婚双方如实向法院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在司法诉讼领域的铺开使用,是切实落实我国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相关法律的重大举措。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研究制订的法律文书,是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案件中,厘清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并作分割的重要工具。 哪些财产需要申报? 2023年1月1日,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的全国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明确了离婚双方需要申报的财产明细:
简单而言,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财产,均需申报。
不如实填报,会有什么后果?
一、隐瞒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2023年1月1日之后,在离婚诉讼中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当事人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就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法院可据此推定该方当事人主观上具有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在判决准许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对该方当事人就可以依法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需要提醒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申报结果并不是仅仅适用于离婚案件一个案件,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一样会被法院列为审查依据进行财产分割,也就是说,一经申报,该申报结果都会成为法院处理离婚财产的重要依据。
二、涉嫌妨碍民事诉讼的,将会被追究司法及刑事责任
如果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报或未申报财产,视为未如实申报,若未如实申报,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法院可以依法追究未申报方的司法责任,如罚款、拘留;若行为符合刑法及相关规定的,则追求其刑事责任。
有争议的财产,是否需要申报?
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多样性,不是所有的财产都能够轻易地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定性。如果一方认为某项特定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双方对该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争议,那占有财产的一方是否有义务申报?如果离婚时未申报,最后法院认定该争议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对于未申报的一方,是否会追究其法律责任?法律对此并未具体规定。
根据笔者以往的实践经验,上述问题最主要看有申报义务的一方是否具有隐匿财产的主观恶意。对于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普通当事人来说,如果该项财产确实不具备夫妻共同财产的外部特征,当事人对此未申报的,法院也不应当强人所难要求申报;反之,如果该项财产明显具有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而未申报的,就算当事人自认为不存在恶意,法院也有可能认定其具有隐匿财产的主观恶意,从而根据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
律师提醒 LAWYER & REMIND
夫妻共同财产的申报需要在法院给予的限期内进行完成,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报或未申报财产,视为未如实申报。
法条依据 LEGAL & PROVIS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订)》
第六十六条 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
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作者介绍】
黄宇莹律师 一级合伙人
北海国际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广东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专家律师
广东省律师协会城市更新法律专业委员会 委员
主营业务:
公司法律顾问工作、国土、住建及城市更新等政府部门顾问工作、企业投融资、房屋、继承、拆迁、合同、劳动争议及三旧业务领域诉讼及非诉工作。
陈冰华律师
广东省律师协会贸易救济与产业损害法律专业委员会 委员
广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 委员
广东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专家律师
主营业务:
公司、大型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及合规工作、公司股权、保险、证券等经济、金融领域诉讼工作。
供 稿 | 黄宇莹团队
排 版 | 黄晓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刘雅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