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往往是案件争议焦点所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随着经济的发展,财产类型越来越多样化,一些公司往往会通过设定股权激励机制来激发员工工作的积极性,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计算奖金薪酬。那么夫妻一方在公司持有的员工股权激励份额在离婚时,是否需要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呢?
案例一
张先生婚前以某科技公司骨干员工身份获得公司股票期权计划5万股(即:员工激励股权),后与李女士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先生已满足行使公司股票期权,但是张先生没有主动行使股东权利。等到与李女士离婚之后,张先生多次将公司股权期权全部行权,获得了50万的股权收益。李女士知道后,向法院提起了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分割前夫张先生离婚后行权的收益。
由于该案件的股权性质定性复杂,由法院关于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所得能否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向最高院提出请示,上级法院关于对该问题作出如下批复:
【批复摘录】
张先生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是科技公司作为一种激励机制而赋予员工有条件地购买本企业股票的资格,并非具有确定价值的财产性权益。该期权要转化为可实际取得财产权益的股票,必须以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的积累为前提条件。在张先生与李女士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先生的部分股票期权可行权并获得财产权益。虽然张先生是在离婚后才行使股票期权,但无法改变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行使部分期权并获得实际财产权益的事实。法院认为张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通过行使股票期权获得的该部分股票财产权益,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二
2019年1月21日,吴先生作为某实业投资合伙企业的高管,企业为留住人才特地转让1.8%的员工激励股权份额给吴先生。同年2月21日,吴先生与杨女士登记结婚,但双方于2020年12月24日便因感情不和而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对孩子的抚养问题、房产归属作了约定。
离婚后,虽某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有的股份已解除限售,但仍处于锁定期,因此吴先生拒绝与杨女士分割员工激励股权,二人协商无果。2021年6月24日,杨女士曾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吴先生在某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有1.8%的股权。
【法院裁判意见】
该股权为激励股权,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受制于配授企业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的存废及配授企业的决议,作为被告并无单独处理该股权的权力;双方当事人都不能明确被告对某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享有股权价值,也没有具体可折算的方法和参考意见,且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企业愿意吸收原告为股东或投资人,故不作分割,宜待条件成就时处理,但确认被告吴先生名下持有某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8%的股权为原告杨女士与被告吴先生共同财产。
律师建议
夫妻一方作为企业员工,从签订股权激励协议到获得股权分红,往往需要较长的等待期。如果夫妻双方在这期间离婚,夫妻一方所获得的员工激励股权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另一方将有权就该股权份额主张分割。
通过上面两宗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员工激励股权只要在婚内期间获得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授予期权的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公司提供了劳动价值,正是因为婚姻存续期间该方对公司的劳动价值贡献,才能使得期权最终被实现,所以该期权对应的财产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基于股权激励的特殊情况,建议非激励对象主张分割股权的价值,即夫妻一方在离婚时可以就员工激励股权主张权利。
另外,员工激励股权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同时也受制于配授企业与员工之间劳动关系的存废及企业股权分配执行机制,夫妻一方作为员工并无权单独处理该股权。因此,存在离婚时一方主张分割条件成就难以被采纳的风险。此时,往往需要待拥有员工股权激励一方行权时再主张分割,或者双方协议由持有员工激励股权一方向对方做一次性的金钱补偿。因此,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未能及时分割配偶一方激励股权,则需要做好起诉准备,具体的应对方式建议咨询律师就个案进行分析及处理。


叶雯斐 |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张扬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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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毛 洁
排 版 | 黄晓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刘雅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