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新通知,广东省登记注册的企业,涉及个人股权转让的,需要先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021年6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个人转让股权有关事项的通告》。通告中明确,在广东省登记注册的企业涉及个人转让股权的:1、企业自然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在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前,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先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2、企业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通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市场经济活跃、民营企业众多,过往有很多企业的股东在做股权转让时为了逃避交税,签订阴阳合同,以0元、1元等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价格申报登记。由于税务与工商两部门信息不互动,使得过往股东在股权转让时有了逃税的“可乘之机”。
近几年来,税务总局多次发文要求加强股权转让所得税的征管,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4]318号)中,再次表示需继续加强税务、工商部门合作,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推进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共享。
企业在近年来办理工商登记时不难发现,在填写相关注册、变更事项时,同时需要填写涉税登记表,税务、工商两部门通过多年的准备,现在已经实现了基本的信息共享。早在2021年4月1日,广州市已开始实施个人股权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凭证的规定。
这次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个人转让股权有关事项的通告》,将会对广东的企业和股东的股权转让涉税事宜造成较大影响,企业和股东更应重视税务筹划及法律合规问题。
供 稿 | 张扬律师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朱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