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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最新发布计生条例涉及育儿假的特殊规定
发表时间:202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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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6日,广州市政府发布《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规定》,该新规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随着新规颁布,政府同时发布了涉及计生相关假期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第三十条第二款:“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州市最新制定并发布的《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规定》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则针对省条例中的育儿假执行方面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在子女3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10日的育儿假。休假期限不因变更用人单位而重置或者增减,休假方式由用人单位与职工根据实际情况商定。夫妻双方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调整育儿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减少育儿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育儿假等可以增加相应天数。”



律师解读



1、按目前政府规定,育儿假属于带薪假期,符合条件的员工要求休假的公司不得拒绝及扣发工资,如扣发工资则易导致员工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为由提出被迫离职而索要经济补偿金。

2、广州新规提出“休假期限不因变更用人单位而重置或者增减”,即员工在该年度出现变换工作且在上一家用人单位已休育儿假的,新入职用人单位则可以不安排育儿假。实操中我们认为对于新用人单位而言,难以调查与了解该员工在上一家用人单位是否已休育儿假,作为员工也无法律约束其需要真实告知,同时对于员工的隐瞒行为新用人单位也难以查证。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我们还是建议新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仅能尽可能沟通及询问该员工是否已在该年度休育儿假的情况,并可以在入职登记表中专设一项要求员工明确,同时表中注明如有隐瞒则用人单位发现的有权将多休育儿假当旷工行为处理。

3、广州新规提出夫妻双方育儿假可相互调整分配,我们认为该条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如果夫妻双方在同一用人单位的,育儿假若调整分配相对可行,但大多夫妻不在同一用人单位,两家用人单位一般情况下均不会因为夫妻其中一方没有休假而同意对在自己这边的员工给予休假调配。我们认为,规定中的相互调整分配并非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在接到员工提出要求调配假期申请时可以拒绝,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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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劳动法律事务部

排   版 | 黄晓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张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