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什么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指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文件时,应当评估相关文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如果具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则不予以出台相关文件。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立法沿革
200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该法第五章以专章规定禁止行政机关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由此可见,滥用行政权权排除、限制竞争,是扰乱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一种常见方式。2015年3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提出探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指出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初步确立了相关审查标准和审查程序。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2021年6月,市场监督总局等五部门在前述暂行细则的基础上修订并印发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明确了审查的具体标准。2022年修订的反垄断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至此,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正式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
实施审查的主体、对象和内容
(一)实施主体:
政策制定机关自查。具体为:
1、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政策措施,以及政府部门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起草部门审查。
2、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3、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 审查的对象:
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
也就是说机构内部的管理文件、事务性文件、过程性文件或具体行政行为文书等是不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
(三)审查的内容:
审查的内容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影响生产经营成本……




公平竞争审查的例外情况
如果政策性规范性文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为实现社会保障目的等,只要不严重限制市场竞争,还是可以出台实施。
我国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正在不断完善中,新出台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在审查程序、审查标准、重点行业领域研究等方面均取得一定进展。细则的出台是我国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贯彻实施,是清除市场壁垒,打破地方保护,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又一有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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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宇莹 律师
一级合伙人
广东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专家律师
广东省律师协会城市更新法律专业委员会 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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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顾问工作、国土、住建及城市更新等政府部门顾问工作、企业投融资、房屋、继承、拆迁、合同、劳动争议及三旧业务领域诉讼及非诉工作。
陈俊沙
实习人员
曾任职于佛山市顺德区某街道办事处。自从事法律行业以来,积累了丰富的民商事、行政类诉讼、劳动仲裁案件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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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黄宇莹、陈俊沙
排 版 | 黄晓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岳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