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而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两罪的共同点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的对象均为他人财物。但在实务中,遇到代为保管财物、代为占有财物的情况下,如何作出准确区分?
1、回归本文案例,笔者认为便利店的商品所有权和占有权均属于店主王某,店员张某并未占有和管理商品。店主与店员存在明显的上下主从关系,店主每天都到店监管店员的工作,为了强化对便利店内物品的控制权和占有权,店主王某还安装了视频监控,既为了防止社会人员盗窃店内财物,也为了防止店员监守自盗。店员只是在店内打工,最大的工作权限仅为将店内商品按照对价销售给客户,实际上是协助店主占有商品、管理商品、代为收取货款,虽然店员上班时手上能接触到各类商品(物理上持有财物),但是受到店主监管和约束,店员无权随心所欲地支配处置店内的任何商品。因此,店员张某只是起了辅助占有、辅助看管作用,便利店内商品、财物的所有权、占有权和实际控制权都应归属于店主王某。在此可以假设一种情形:店主对店员的信赖度很高,店主无需监督店员的上班行为,授权店员不仅能看管商品,还有一定的自由和权限处理、支配店铺内的商品,此时可以认定店员也占有便利店内的财物,店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处理、侵吞、偷拿便利店内的商品、钱财,方有可能构成侵占罪。
2.根据监控视频显示,张某趁店主不在场将其个人收款码向顾客出示并要求顾客扫码付款,或多次窃取便利店内的商品再低价销售出去,经店主王某初步统计涉案被盗营业额、财物价值高达29万余元。鉴于涉案金额数额较大,远超过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而案发时,张某为年满十八周岁的具有完全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因此笔者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张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