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 言
在当今经济快速发展与社会持续变革的浪潮下,用人单位的运营环境日新月异,为适应市场竞争、优化内部资源配置或满足战略转型需求,单方调岗行为愈发频繁。从企业管理视角看,合理的岗位调整有助于整合人力、物力,契合生产经营动态变化,激发员工潜能,提升整体效能。但调岗常涉及劳动者工作内容、地点、薪资等核心利益变动,若操作失当,极易激化矛盾,引发劳动纠纷。
用人单位调岗行为的的概念
我国立法尚未明确调岗定义,理论与实务界对其法律规制存争议。一般而言,调岗指用人单位在企业内部对员工岗位进行的单方变更,涵盖工作内容、地点、薪酬等要素的调整,具有长期性人事变动特征。
用人单位单方调岗行为的类型划分
(一)基于法条规定的调岗行为
此类调岗依据广泛,涵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中涉及企业单方调岗的条款。常见情形包括:《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以及因情势变更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用人单位可依法调岗;《工伤保险条例》要求企业为因工受伤达到五、六级伤残员工安排合适岗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障怀孕女职工在工作吃力时可获调岗照顾;《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特殊企业发现员工伤病符合职业病标准,应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但我国相关规定分散,亟待梳理整合,以明晰调岗合法界限,助用人单位审慎决策。
(二)基于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制度的调岗行为
用人单位常将调岗事由列为劳动合同格式条款,如“依生产经营需要有权调岗”。实践中,此类条款多倾向维护用人单位立场,赋予其较大用工自由,使劳动者处于被动。严格意义上,用人单位调岗应就每次具体调岗与员工协商,达成明确合意,仅凭格式条款调岗属单方行为,易引发争议,其合法性需结合具体调岗情形及合同履行细节综合判断。
规模企业通常制定规章制度规范员工管理,其中不乏调岗相关条款,或明确列举调岗情形,或概括赋予企业调岗权。此类调岗依据在实践中占比较大,但问题突出:规章制度规定往往笼统,赋予企业过大自由裁量权,可操作性差;且我国对其审查机制不完善,存在内容不合理、制定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导致企业依此调岗时纠纷频发,调岗合法性常受质疑。
(三)未事先约定的调岗行为
部分小微企业未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约定调岗事宜,却因经营需要调整员工岗位。从企业经营自主权角度,合理调岗分配内部资源以达经营目标具有正当性;但鉴于缺乏事先约定,为防用人单位滥用权力,对此类调岗应严格审查。若调岗在合理限度,未恶意侵害劳动者权益,如调整后岗位与员工能力适配、未大幅降低薪资待遇、未显著增加工作成本等,可认定合法正当。
域内外用人单位调岗行为的学理探讨
国外在用人单位调岗问题的探究上起步早,理论构建成熟度高。日本学术界针对用人单位调岗权的根源与边界,深入钻研形成诸多理论,涵盖概括合意说、限定合意说、特定合意说、调职命令否认说、经营权说等。概括合意说指出,若劳动关系双方事前未对调岗细节达成确切约定,劳动者默认将调岗权笼统授予用人单位,只是调岗需遵循诚实信用准则并契合企业发展走向。限定合意说倡导以劳动契约为准绳,约定区间内的调岗属履约行径,超出界限则需劳动者点头认可,该学说巧妙平衡了劳、资双方利益诉求。特定合意说着重强调,劳、资双方务必达成清晰明确的调岗共识,否则每次调岗均需重启协商,凸显劳动者意愿于调岗决策流程中的关键权重。调职命令否认说决然否定用人单位自由调岗的权力,将调岗直接等同于劳动合同变更,为劳动者权益筑牢保护屏障。经营权说则赋予用人单位相对宽泛的调岗自主空间,将调岗视作企业用工自由裁量的外在表现,仅在恶意调岗情境下才启动审查程序。
国内学术界围绕用人单位调岗行为本质的探讨,大致可分为三类:其一,将单方调岗视作劳动合同变更情形,理由是调岗触及劳动合同关键条款更迭,必须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合意,此立场侧重守护劳动者权益,却在一定程度上掣肘企业经营自主权限。其二,力主企业单方调岗属于行使用工自主权范畴,认可用人单位可不与员工协商一致径行调岗,虽保障企业运营灵活性,却易造成劳动者权益面临受损风险。其三,认定企业单方调岗兼具用工自主权施展与劳动合同变更双重属性,该观点统筹兼顾企业经营刚需与劳动者权益维护,更为周全、科学,与我国劳动立法现实格局相适配。
用人单位单方调岗的考虑维度
(一)用人单位单方调岗应把握合理性原则
用人单位单方调岗的合理性原则主要包含比例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比例原则起源于德国行政法领域,其核心要义在于精妙地平衡个人权益与公共利益,以达致公平正义之境。比例原则由有效性、必要性、狭义比例原则三大关键子原则有机构建而成。
因此,评判企业单方调岗行为的合理性时,有效性原则着重强调调岗举措必须基于正当的生产经营管理诉求,企业的调岗决策绝非无的放矢,背后需有支撑其合理性的经营考量;必要性原则指明,在面对多种均可实现既定目标的手段时,用人单位务必选取对劳动者权益侵害程度最轻的那一种,彰显出对劳动者权益的珍视;狭义比例原则聚焦于调岗所收获的企业效益与劳动者所承受的损失之间的权衡,力求二者处于均衡态势。比例原则宛如一盏明灯,为用人单位规范自身调岗行为提供清晰指引,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为司法实践注入稳定性力量,助力维护司法公信。
诚实信用原则在判断用人单位调岗行为合理性的过程中发挥着关键效用。在此原则框架下,用人单位在行使调岗权利之际,绝不能以任何形式侵害劳动者的正当权益,而应始终秉持诚信理念,将调岗行为限定在合理区间,坚决杜绝凭借自身强势地位对劳动者进行威逼胁迫。在劳动合同范畴内,部分赋予用人单位调岗权限的条款,倘若未能充分反映劳动者的真实意愿,那么此类条款决然不能成为用人单位实施调岗行为的合法依据。于调岗实操环节,用人单位务必给予劳动者充分尊重,双方之间应及时互通信息、平等友好协商、展开充分沟通交流。与之相对,劳动者在接到调岗通知后,同样需要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自身诉求,极力避免采取过激行为激化矛盾。
(二)细化用人单位单方调岗合理性的精准认定标准
构建具体、明确的标准是规范用人单位的单方调岗权的应有之义。认定标准应从调岗理由的合理性以及调岗结果的合理性两方面进行考量。
1.单方调岗理由合理:双重维度的审慎考量
企业的调岗决策对于劳动者而言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影响深远,为有效防范用人单位滥用调岗权,其单方调岗行为在目的与理由层面必须兼具合理性与必要性。一方面,基于生产经营管理的切实需求,当外部市场环境风起云涌,或是企业内部架构出现变动时,企业自然而然会滋生人力资源重新调配的刚性需求。诸如外部经济形势、行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驱动企业经营模式不得不进行转型升级,又或是企业内部因扩张产能、增设部门而需要对员工的工作地点进行合理调动等情形,只要企业能够有条不紊地提供与之相关的详实证据,那么其调岗行为便初步具备合理性根基。与此同时,调岗人选是否适配亦是不容忽视的关键判断标尺,这需要将调岗对象的经验积累、专业技能水平、是个体调动还是群体调配等诸多要素,与劳动者的实际状况紧密结合予以综合考量,并且需要明确的是,此处并不苛求调岗人选具有唯一性。另一方面,调岗的目的与动机必须纯正无邪,企业绝不能怀揣恶意,妄图通过调岗手段逼迫劳动者主动辞职,以此规避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支付义务,在现实实务当中,此类不良行径时有发生,故而裁判机关需要全方位综合考察企业人事变动的背后缘由以及实际运营情况,精准推定企业实施调岗行为的真实目的。
2.单方调岗结果合理:多向度的精细权衡
其一,调岗的可预见性不容忽视。在诸如建筑施工这类特殊行业领域,鉴于项目往往星罗棋布于各地,劳动者工作地点随项目推进而适时调整属于业内常态,具有较高的可预见性;同样,在拥有多家分店、连锁经营的行业场景下,倘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订立之初便已然知晓这一经营模式特性,并且调岗后福利待遇维持稳定、工作内容相近相通,那么此类调岗行为亦具备可预见性;此外,若劳动合同中明确存在授权用人单位调岗的相关约定,且用人单位在实施调岗时能够给予充分、合理的解释说明,那么调岗行为的合理性将得到进一步强化。
其二,薪酬待遇的调整关乎劳动者切身利益。薪酬待遇的变化直接触动劳动者的生活品质根基,因而在调岗进程中,用人单位不仅要审慎斟酌薪资水平的波动,更需密切关注福利保障层面的变动。当薪资福利出现下滑态势时,不能孤立看待,而应结合其他福利配套情况进行综合研判,并且薪酬减损的幅度必须控制在合理区间之内,用人单位理应构建完善、科学的薪酬制度体系,确保调岗前后劳动者的待遇落差处于可控范围,避免因待遇骤降引发劳动纠纷。
其三,工作内容的关联性是重要衡量指标。需要从工作覆盖范围、业务性质、职责权限等多个维度细致衡量调岗前后岗位之间的内在关联性,同时兼顾职级因素的潜在影响。以曾引发热议的 “天价清洁工事件” 为例,由于调岗前后岗位职级落差过于悬殊,致使该调岗行为被判定为不合理,为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
其四,工作地点及环境因素不容小觑。工作地点的变动往往对劳动者的家庭生活秩序造成冲击,通常而言,同城范围内的工作调动相对合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兼顾劳动者的生活便利性,而跨市、跨省的远距离调动则会显著增加调岗行为的不合理性,此时需要结合用人单位是否提供诸如住房补贴、交通补助等协助措施进行综合判断;与此同时,工作环境品质的优劣直接关乎劳动者的身心发展健康,将原本处于无职业风险岗位的劳动者强行调至存在潜在职业风险的岗位,显然有悖常理,属于不合理调岗;再者,若调岗后工作时长明显拉长,同样会加剧调岗行为的不合理性,此时用人单位需综合考量给予相应的加班补偿、轮班补贴等,以平衡劳动者的付出与回报。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主动提供合理且贴心的协助措施,诸如适度提升薪酬福利水平,发放交通补助以缓解劳动者通勤压力,推行弹性上下班制度赋予劳动者更多时间支配自由,适当降低考核标准以助力劳动者平稳过渡适应期,以及提供新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培训等,全方位为劳动者融入新岗位创造有利条件。
总而言之,在判定用人单位单方调岗行为是否合理合规时,应当遵循层层递进的严谨逻辑,全面、综合地考量上述各类因素,精妙平衡各方利益诉求,力求最大限度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切实维护司法公信与社会稳定大局。
(三)用人单位单方调岗的程序应合理、规范
1.积极履行告知、协商程序:搭建沟通桥梁
企业作为调岗决策的主导方,肩负着及时、准确地将调岗决定通知到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并且在通知过程中,需要对调岗缘由、岗位变动详情、未来发展预期等内容进行全面、细致的解释说明,主动回应劳动者的各类质疑,妥善解决其合理诉求,以积极开放的姿态与劳动者展开沟通协商。此处所提及的协商程序有别于《劳动合同法》第 35 条所规定的需双方达成完全一致的情形,在此情境下,只需用人单位切实展现出协商的诚意与过程,充分尊重劳动者的意愿表达,例如主动询问劳动者的意见建议,或是提供多种调岗应对措施供其自主选择等,用人单位是否积极践行协商流程可作为评判调岗合理性的关键情节之一,并且企业还应当留存好与协商过程相关的各类证据,以备后续查验。
2.调岗后赋予适当的适应期:缓冲助力融入
依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设立试用期旨在帮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彼此磨合、双向选择,同理,调岗后的新岗位与原岗位之间或多或少存在差异,劳动者同样需要一段适应期来实现平稳过渡。需要特别明确的是,此处所言的适应期与 “实际履行一个月视为认可调岗行为生效” 的这一个月在概念与内涵上截然不同,若劳动者在适应期内深感难以适应新岗位的工作要求、节奏与环境等,其有权随时提出异议,寻求合理解决方案。赋予劳动者适应期是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有力举措,而适应期的长短设定应当紧密结合实际情况灵活确定,若适应期过长,必然会对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造成一定干扰,因而需要在二者之间寻求精妙平衡。
结 语
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下,用人单位所实施的单方调岗行为,宛如一把双刃剑,其影响深远且广泛。一方面,它紧密关联着企业自身的生存效益。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行业格局瞬息万变,企业若想在波谲云诡的商海中站稳脚跟、谋求发展,必须具备敏锐的洞察力与灵活的应变能力,适时依据市场动态对内部岗位架构进行调整优化,以此确保人力、物力等资源得以精准投放,进而提升整体运营效率,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从这个层面来讲,合理的单方调岗举措能够助力企业紧跟时代步伐,契合市场需求,为其持续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另一方面,不容忽视的是,这一行为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休戚相关。工作岗位对于劳动者而言,绝非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工作场所,它承载着劳动者的职业规划、薪资待遇、社交圈子乃至个人尊严等诸多要素。一旦用人单位单方决定调岗,便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引发诸如工作内容变更、工作环境变动、薪资福利波动等一系列连锁反应,倘若处理不当,极有可能侵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平等就业权、获得劳动报酬权以及职业发展权等诸多法定权益。
因此,构筑一道坚实且合理的 “防护栏”成为题中应有之义。用人单位在行使单方调岗权利时应遵循法定程序、具备正当理由,充分考量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此方能在保障企业活力与劳动者权益之间寻得精妙平衡,推动劳资关系朝着健康、和谐、有序的方向稳步迈进。
朱嘉豪 律师
朱嘉豪律师,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青工委专业委委员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公益委委员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清算破产部成员
具有头部互联网企业和私募基金工作经历,了解资本市场投融资运作
为粤财资产、广州资产等华南地区头部地方AMC机构提供法律服务
为国有银行、华南地区头部物流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曾承办大量民商事疑难案件和多起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对公司相关法律事务十分熟悉。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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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朱嘉豪
编 辑 | 黄晓瑜
审 定 | 陈润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