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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零售交易分析
发表时间:2025-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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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电力零售交易的特殊性


电力交易中的零售交易是指售电公司与中小型终端电力用户(下称“一般用户”)之间进行的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这种交易形式主要涵盖了售电公司向这些用户提供电力供应的过程。其特点包括以下三点:第一,交易主体一方为售电公司,另一方为中小型终端电力用户,即一般用户;第二,交易性质为售电公司通过向用户提供电力服务来盈利,而用户则通过支付费用来获得电力供应;第三,交易形式通常不涉及大规模的电力生产和输送,而是更加关注电力供应的终端环节,即电力消费。


广东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发布了《关于2025年电力市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对零售交易的安排及要求,其中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在广东电力市场零售平台开展零售市场交易,可采取双边协商、挂牌及邀约等方式,签订分峰平谷的绝对价格零售合同。主要安排如下:


(一)电力零售交易方式


1、挂牌交易

由售电公司配置套餐,零售用户自主选购,交易过程包括套餐配置、套餐上架、确认套餐信息三个环节。


2、邀约交易

零售用户可自主选定售电公司,向该售电公司发起需求邀约。交易过程包括零售用户邀约、售电公司响应、售电公司定制、零售套餐推送、确认套餐信息。


3、双边交易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线下协商线上签约。由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双方线下协商套餐资费,并通过零售平台填写零售关键信息,签订零售合同。


售电公司须在零售交易模块维护店铺商家信息,确保公司基本信息完整有效;在开展双边、协商、邀约零售交易前,应在零售交易模块上架至少一个挂牌套餐。交易中心将以上述登记的电子合同信息


为依据开展各月零售结算并出具结算依据。零售交易合同采用电子合同形式进行线上签订,一经签订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电力零售交易模式


电力零售交易模式基本上可以分为电能量交易模式和绿电零售模式。


1、电能量交易模式

按照“固定价格+联动价格+浮动费用”的模式,开展零售合同签订,具体包括:(1)固定价格。上限为0.554元/千瓦时,下限为0.372元/千瓦时;(2)联动价格。零售合同中应不少于10%、不多于30%实际用电量比例的部分采用市场价格联动方式,联动价格分为联动月度价格和现货价格,其中联动月度价格可选择月度交易综合价或月度集中交易综合价;联动现货价格为日前市场月度综合价,联动电量比例不大于20%。以上联动价格均包含批发市场分摊费用;(3)浮动费用。为可选项,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可在零售合同约定对全电量收取浮动费用,上限为0.015元/千瓦时,下限为0元/千瓦时。


2、绿电零售模式

按照“固定价格+联动价格+偏差费用”的模式,开展绿电零售合同签订,具体包括:(1)固定价格。上限为0.05元/千瓦时,下限为0元/千瓦时;(2)联动价格。联动价格为绿电批发市场绿证(绿色环境价值)月度均价;(3)偏差费用。偏差费用按照绿证(绿色环境价值)偏差电量与偏差价格计算。


上述模式中,固定价格电量与联动价格电量之和不得大于电力用户当月实际用电量的1.2倍。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可在合同中对偏差电量约定考核费用,考核系数上限为0.2,下限为0。


(三)零售用户电费构成


零售用户电费由零售合同电费、输配电费、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其他分摊费用、市场化需求响应费用、尖峰加价电费等组成。自2025年起,系统运行费用、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的新增损益(含变动成本补偿分摊电费)执行峰谷价格比例。


(四)零售交易要求(部分条款)


第一条 对原执行峰谷价格的市场购电用户,其签订的零售合同电能量峰谷时段、价格峰谷比按照规定的峰谷时段和峰平谷f1:1:f2的比例要求执行(除深圳市峰f1暂定1.53、谷f2暂定0.32外,其他地市峰f1暂定1.7、谷f2暂定0.38;蓄冷用户f1暂定1.65、谷f2暂定0.25;深圳市低压用户峰f1暂定1.3553、谷f2暂定0.2894;视市场运行情况动态调整)。


第二条 同一用户中,原执行峰谷价格政策的计量点电能量价格按零售合同约定的峰平谷价格结算,原执行非峰谷价格政策的计量点电能量价格按合同约定的平段电价结算。


第三条 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可根据电力供需形势和一次能源成本情况,签订不同周期(如年、半年、季度或多月等)的零售合同。


第四条 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双方协商一致后,可按月为单位调整零售合同。


第九条 售电公司应综合考虑中长期电能量电费、现货电能量电费、考核电费、市场分摊及返还电费(包括系统运行补偿分摊电费、启动补偿分摊电费、发用电不平衡费用分摊或分享、偏差收益转移返还电费分享、机组中长期交易偏差考核电费分享)等批发市场购电成本,与零售用户协商签订电能量零售合同价格。


第十条 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应在零售合同中约定国家若出台最新价格上下限政策后的处理措施。


02

关于因市场电力下调拒绝履行合同是否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意见中指出:“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诸如尚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电力市场受供需关系、发电成本、输电成本和市场力等多种因素影响,电力价格常常出现波动。《广东电力市场2025年度交易风险提示》也强调:“各经营主体应充分理解市场交易规则,明白电力市场价格已回归商品属性,可能受一次能源价格、供需形势、市场情绪等变化而大幅波动。”据此,市场电价下调属于可预见的商业风险,是与市场交易行为相伴而生的。而风险自负是市场主体从事交易时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准则,故发生商业风险即市场电力下调后,由当事人承担该风险责任并不会产生不公平的后果。此外,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向各电力市场经营主体发出了《关于规范广东电力市场双边协商交易有关事项的提醒函》,明确指出“已签订线下合同的经营主体,应遵循诚信原则、秉承契约精神,相互配合及时登陆电力交易平台完成线上签约。线下合同存在争议的,各方应积极妥善协商解决,避免因合同违约导致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电力公司与客户签订《零售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因此,在电力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后,客户因市场电价下调而选择不再履行合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属于客户的单方面不履行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电力公司可以要求客户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03

关于预期可得利益的请求是否能支持


客户因市场电价下调拒绝履行合同,对于电力公司要求违约方赔偿预期利益的请求,是否能够完全支持,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尤其是预期利益损失的可得性和合理性。即电力公司可以主张预期利益损失,但该损失必须在合同签订时是可预见的,并且电力公司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该损失的存在和具体金额。


(一)预期利益损失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对于预期利益损失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在当前市场主体违约情形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


(二)主张预期利益赔偿的现实情况


从判例支持赔偿请求的结果看,各级法院对预期可得利益具体数额的认定持十分慎重的态度,适用率并不高。司法实践中强调预期可得利益应具体明确,凡守约方不能举证证明其主张的预期可得利益具有明确的事实依据,法院往往不予支持。分析因证据不足而未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例可知,未支持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本质的原因在于预期可得利益取得的可预见性和确定性问题。


因为存在市场价格的波动、销售风险、经营风险等商业风险,即使违约方未违约,守约方也不一定能够取得合同利润,也即守约方能否一定取得预期可得利益无法确定。其次,能够取得多少数额的可得利益还受每个个体经营情况、管理水平、经营战略等多种因素影响,每个个体差异性巨大。再次,在计算方式上,各行各业利润计算方法迥异,是以营业利润、营业收入,或是税收,或是其他数额为依据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是以行业平均利润计算,还是以个体而言历史利润水平计算,个体无历史营业情况下该如何计算等等问题,这对具体案件中法官对计算方法的认定和掌握提出极高要求。因此,对于违约方在合同订立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守约方的举证相当困难,往往难以举证,导致主张预期可得利益最终不被法院支持。


此外,合同双方对于因一方违约解除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的,法院对守约方预期可得利益的主张一般不予支持,其理由是双方已经对违约及损失赔偿已有预期和相应的安排。尤其是合同签订后未实际履行,或者仅履行极少部分的情况下,一般均不再支持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三)主张预期可得利益的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预期可得利益纠纷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其中守约方应当承担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守约方一定要多途径收集证据,确保能够有效主张预期可得利益。要注意收集对方构成违约、其违约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实际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的数额、履行合同所必要的交易成本等方面的证据,并应提出具体明确的预期可得利益计算方式。同时,守约方应当结合基本事实和证据,提出恰当、合理的损害赔偿金额。在可预期利益损失的案件中,存在法官的一定自由裁量权,如明显不合理的诉请会造成法官对主张方的恶意烂诉的不佳印象。同时,增加了守约方的诉讼成本。


总之,对于预期可得利益的主张,法律和司法实践虽然均明确予以支持,但因合同未能得到全面履行或未履行,导致计算预期可得利益必然面临诸多不可预测的变数,所以最终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情况并不多。因此,虽然守约方针对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理应主张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但也应当结合自身举证情况,综合考虑各类可能性,尽量提出符合实际的预期可得利益的具体数额,以努力争取法院的最大支持,以维护守约方最大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在电力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后,若客户因市场电价下调而拒绝履行合同,电力公司有权依法要求客户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但电力公司主张预期利益损失时,必须确保该损失在合同签订时是可预见的,并且需要提供充分且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该损失的存在以及具体金额。


04

建议


(一)电力交易合同注意事项


1、合同双方基本信息:合同首先应详细列明甲方(供电方)和乙方(购电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这是确认合同主体身份、建立法律联系的基础。


2、电力供应范围与质量:合同需明确电力供应的具体范围,涵盖供电区域、供电容量、电压等级等,以确保供电方按合同要求提供电力,同时为购电方提供明确的用电保障。应规定供电方提供的电力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包括电压、频率、供电可靠性等,以保障购电方获得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


3、电量与电价:合同应清晰载明电力交易的电量,包括年度电量、月度电量等,以便双方合理安排电力生产和消费。明确电价的计算方式、调整机制及支付方式。


4、电费结算与支付方式:合同应详细规定电费的结算方式,包括抄表周期、结算周期、结算依据等,确保电费结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明确电费的支付方式,如预付电费、分期支付、银行转账等,选择应考虑双方实际情况和便利性。


5、供电时间与用电计划:合同应明确供电的起止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供电调整机制,确保购电方在需要时获得电力。合同应要求购电方提前提交用电计划,以便供电方合理安排电力生产和供应,对电网稳定运行至关重要。


6、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合同应明确双方在违约时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合同需规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及时解决交易纠纷。


7、合同变更与解除:合同应明确变更的条件和程序,包括变更申请、审批、通知等,适应电力市场变化和双方需求变化。应规定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如提前通知、协商解除、法定解除等,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和电力市场稳定运行。


8、保密条款与不可抗力:合同应规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应予以保密,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和市场竞争公平性。明确不可抗力事件的定义、范围及处理方式,减轻双方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9、其他条款:合同还可能包括电力设施的维护责任、安全责任、环保要求等其他条款,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具体规定。


10、合同附件与补充协议:电力交易合同可能包含多个附件和补充协议,如电力交易计划表、电费结算单、技术协议等,这些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议在电力交易合同中明确以上事项,特别是电力交易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相关条款。在合同中,明确因政策、不可抗力等需要变更合同的情形;明确解约原因、程序及解除后的处理问题。解除合同的一方需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明确解除原因与依据,并启动协商程序,力求达成解除共识。双方应共同评估合同解除可能带来的损失,并协商确定赔偿方案或责任分担方式,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妥善保护。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应签订书面解除协议,详细列明解除时间、方式、赔偿方案等关键条款。


(二)风险防范及合规管理


1、加强市场研究和分析

市场主体应加强对电力市场的研究和分析,准确把握市场供需形势、电价走势和政策动态等信息。通过深入研究市场动态和竞争态势,制定科学合理的交易策略和方案。同时,还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收集和分析机制,及时获取和处理相关信息,为决策提供支持。


具体做法包括:建立专业的市场分析团队或委托专业的咨询机构进行市场分析;定期参加电力市场相关的研讨会和培训活动;加强与同行业的沟通交流和信息共享等。


2、合同签订阶段

坚持合法合规、公平公正、明确具体和协商一致原则。确保合同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电力市场监管规则及行业标准,避免法律风险。合同条款应公平合理,充分考虑双方权益,避免霸王条款,保障市场交易的公正性。合同应明确交易电量、价格、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减少因模糊不清导致的纠纷。合同签订前,双方应充分沟通协商,确保对合同条款无异议,达成共识。


3、合同执行阶段

应注重严格履约、及时结算、沟通协调和记录留痕。按照合同约定的电量、价格、时间等条款严格履行义务,确保交易顺利进行。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和周期,及时进行电费结算,避免资金积压和信用风险。在执行过程中,应保持密切沟通,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合同顺利执行。对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关键信息,如电量数据、结算凭证等,应进行详细记录并妥善保存,以备后续审计和纠纷处理。


4、六签制度

在签订、执行过程中,应经过六个关键环节的确认和签字,包括合同起草签、法律审查签、业务审批签、对方确认签、正式签订签和执行监督签,以确保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和执行力。


5、合规责任

市场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电力市场监管规则及行业标准,确保市场交易的合法合规性。遵守市场公平竞争原则,不得进行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交易相关的信息,提高市场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市场主体应积极配合电力市场监管机构和审计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确保市场监管的有效实施。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制定合规政策,明确合规责任,加强合规培训,提高全员合规意识。


6、建立良好的信用体系

信用体系是电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防范交易风险的重要手段。市场主体应建立良好的信用体系,提高自身的信用评级和信誉度。通过履行交易合同、按时结算、诚信经营等方式,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赢得其他市场主体的信任和合作。同时,还应加强对交易对手的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避免与信用较差的市场主体进行交易。


具体做法包括:建立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和评估体系;定期对自身的信用情况进行自查和评估;加强对交易对手的信用调查和风险评估;建立黑名单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等。


7、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市场主体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规范交易流程和决策程序,确保交易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同时,还应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具体做法包括:制定完善的电力交易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建立风险预警和报告机制;加强对交易合同的审核和管理;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和风险评估等。


顾问单位图片

曾祥敏 律师


曾祥敏律师,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常务副主任、财务总监,兼任广州仲裁委员会委员、广州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委员、广州市金融纠纷调处中心调解员、广州市铁路运输法院特邀调解员等多项职务。执业二十多年,曾律师深耕于民商事领域,精通建设工程、融资租赁、民间借贷、新能源、国企改制、项目投融资、收购并购、公司治理以及各类合同等争议纠纷的解决之道。曾律师凭借复合型的教育背景、深厚扎实的专业知识、敏锐的经济眼光以及尽职尽责的敬业精神,先后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了包括纠纷解决、顾问服务、风险预防等诸多领域的优质法律服务,深受当事人信赖,并广受好评。


耿一鑫 律师


曾祥敏律师团队律师,一位横跨理工与法律领域的复合型人才,在吉林大学主修材料科学与工程期间积累了丰富的理工科知识和实验技能,而后,在广州大学攻读了法律硕士学位,系统学习和实践使他具备了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强大的法律实务能力。她主要负责处理团队涉及房地产、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方面案件,同时致力于为各大企业提供日常法律咨询和合同审查服务。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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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臣”喻意“已诺必诚”的职业素养和服务精神。而“LAWSONS”取意“法律众子”,表达了诺臣人对法律公义的敬崇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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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曾祥敏、耿一鑫

编   辑 | 黄晓瑜

审   定 | 曾祥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