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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店老板肥娟夫妇在众多军师的建议下,转型进军餐饮界。不料在肥娟小吃店开业第二天, “肥娟”商标已被河南某公司恶意抢注。该事件经互联网传播,一时间,大河上下,顿失滔滔。
01 肥娟小吃商标恶意抢注事件始末
据公开信息整理:肥娟小吃店前身是广东遂溪学校附近的鞋店,老板娘邱智娟昵称“肥娟”。由于鞋店生意惨淡,肥娟便为小学生们提供看电视、开空调等服务,获得一众好评。
在同学们的建议下,肥娟夫妇开启了转型之旅,开起了小吃店,并在经营过程中充分听取孩子和互联网军师们的建议,一时间,肥娟夫妇和他们的小吃店在互联网爆红。
2024年12月27日,即肥娟小吃店开业第二天,河南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肥娟”商标注册申请,申请类别为餐饮行业。2025年1月16日,肥娟夫妇接到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得知商标被抢注,当天下午即暂停营业,前往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备,寻求解决办法。
该事件在网络上引发广泛关注,一百多万互联网“军师”们对“肥娟”商标被恶意抢注一事表达不满,纷纷仗义助拳,为肥娟小吃店支招。史称“肥娟事变”。
02 简单介绍:商标恶意抢注的概念和类型
(一) 商标恶意抢注的概念
商标抢注,本质上归属于商标注册的范畴,是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商标专用权申请的行为。所谓抢注,即申请人在他人就在先使用的商标提出注册申请之前,先行对该商标进行注册申请。商标注册取得制度的设立初衷,旨在鼓励市场主体积极申请注册商标,并对成功获得商标专用权的主体给予相应的权利保护。而当标识使用人未能及时申请商标时,便为抢注行为的出现创造了条件。
由于我国采取商标注册取得制,商标申请遵循在先原则,因此商标抢注结果的产生存在一定必然性。在此意义上,商标抢注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中立性。然而,当前法律并非对所有抢注行为一概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制的抢注行为,明确限定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且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意即,并非所有抢注行为都具有不正当性,只有当抢注手段不正当,且侵犯了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权益时,才应当受到法律规制。
综上,所谓商标恶意抢注,是指在未获得权利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对他人在先使用且已具备一定影响力或知名度的标志、名称、符号、姓名等进行抢先注册的行为。商标恶意抢注的实质,是以不正当手段窃取他人的商业信誉与市场利益,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常见的商标抢注类型
在商标领域,恶意抢注行为严重破坏市场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与公共利益。依据其不同表现形式与本质,可分为以下几类:
1.针对在先权利的恶意抢注:所谓“在先权利”是 指在商标申请日前,他人依法享有的除商标权外的权利,如姓名权、名称权、著作权等。随着竞争加剧,恶意抢注者瞄准知名自然人的姓名、笔名、艺名等,若商标与特定自然人关联紧密易致公众混淆,即侵犯姓名权。对于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恶意抢注其名称及简称侵犯名称权。科技发展带来虚拟角色形象等新兴权益,未经授权将其形象、符号等申请为商标,或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用其作品标识申请商标,均侵犯在先权利。
2.缺乏使用意图的恶意抢注:这类抢注的典型特征是 “注而不用”,与针对在先权利抢注不同,后者是 “搭便车”,而此类抢注者意在囤积商标,并非靠攀附获利,也不直接导致消费者混淆,常通过商标转让、许可或恶意诉讼谋取不当收益。当然,善意抢注防御性商标以合理保护自身品牌的情况除外。
3.侵犯公共资源的恶意抢注:互联网时代,热门人物姓名、网络热词等易被恶意抢注,如本事件中的“肥娟”商标即被恶意抢注。尽管《商标法》明令禁止,但此类现象屡禁不止,不断压缩公共领域范围。
4.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恶意抢注:所谓欺骗手段,是指申请人在申请时故意捏造、隐瞒事实,提交虚假文件。其他不正当手段违背诚信原则,危害相当。此为兜底分类。
03 乱云飞渡:商标恶意抢注乱象的成因
(一)单一注册取得制度存在恶意抢注漏洞
结合国内外法律规定,商标权获取制度主要包含使用取得制、注册取得制以及混合取得制。我国系采注册取得制。尽管注册取得制具备公示性强、效率高以及便于商标保护等优点,然而,它不可避免地让商标注册成为判定商标权归属的唯一核心标准。实际上,商标的核心价值源于其实际使用,只有通过使用,商标才能切实发挥区分商品与服务来源的关键作用。但在注册取得制体系下,注册所赋予的法律效力远超商标使用本身产生的效力。这使得商标抢注者能够借助合法的申请注册程序,轻易获取他人在先使用却未注册的商标专用权。因此,在单一注册取得制下,谁先注册,谁就是法律上商标所有权人。这为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创造法律空间。
(二)具体注册规范设置不周全
具体注册规范的不周全首先表现在商标申请注册主体资格规定的宽泛性。与域外相比,我国现行法律对商标申请注册主体的资格要求相对宽松,自然人有资格申请注册商标,且所需提交的个人材料较为简单,仅需提供身份证和行政机关颁发的登记证书,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注册商标时,一般只需额外提供一份承包合同。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虽明确禁止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但对于使用的具体程度、范围以及时长等关键方面,均未作出清晰且具体的规定。这种规定的模糊性,导致该条款在实际执行中效果欠佳,不同地区和部门在判断商标使用标准时难以达成一致,从而影响了法律的有效施行。
(三)恶意抢注商标的违法成本过于低廉
注册一个商标需要多少钱?官方给出的费用是300元起。我们理解,我国系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才设定较低的注册费用,但这同时也为不法分子实施恶意抢注行为提供便利。商标恶意抢注本质上类似一种投机行为,具有以小博大的特性。一旦抢注到具有较高商业价值的商标,抢注者便可借助该商标的名牌效应,实现营业利润的大幅增长,即俗称的“搭便车”。若将抢注商标转让,转让费用往往高达数万元以上,更有甚者,还会对原商标使用人提起侵权诉讼,索要巨额赔偿。反观原商标使用人,若想使恶意注册的商标无效或撤销,通常需历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判决等一系列复杂且耗时的法律程序,不仅要耗费大量时间,还需承担高昂的诉讼费用,且在整个过程中,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对于中小企业而言,长时间无法正常使用自身商标,可能对其经营发展造成致命打击。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企业为维护自身经营利益,无奈选择以受让方式从抢注人手中高价买回商标专用权。
(四)难以抗拒的经济利益
商标作为关键商业标识,承载着巨大商业价值,是企业在激烈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战略资产。商标抢注惯犯通过简单的操作,即可从中谋取巨额利益。如通过“搭便车”获利。知名品牌的培育需企业投入大量时间、精力与资金,经长期市场耕耘积累商誉。部分缺乏商业道德的经营者,为短期内提升自身商品销量,恶意申请注册他人在先使用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混淆消费者认知,误导其将自身商品与知名商标商品关联,借此提升销量。此行为损害被抢注商标所有者权益,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再如,通过处分商标获利。商标权作为无形财产权,具有使用价值与价值属性,可在市场交易流转。部分商标抢注人将抢注的商标作为谋利工具,凭借商标专用权要挟被抢注人高价受让或索取高额赔偿。由于商标救济程序繁琐耗时,企业为恢复商标正常使用,常被迫支付高额转让费用。如唯冠与苹果商标大战,苹果虽夺回商标权,但支付了 6000 万美元巨额费用,而众多中小企业难以承担如此高昂成本。
除了直接谋取经济利益外,商标抢注人还可以通过抢注商标排他使用、阻碍竞争对手的竞争,达到间接谋利的后果。商标权的排他性使其成为企业限制竞争对手的手段。抢注人将竞争对手未注册的商标注册后,可独占使用并排除对手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使用,限制对手市场份额,阻碍其进入相关市场领域。被抢注人若超出原有使用范围使用,即构成侵权面临法律制裁,这也是被抢注人不惜代价赎回商标权的原因之一。
(五)被抢注人商标保护和维权意识薄弱的现状
我国商标法律制度采用注册取得制,除烟草、药品等特定商品外,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注册由经营者自主选择。许多中小企业因缺乏专业法律人才,对商标保护重要性认识不足,他们普遍认为,只要自己率先使用某一商标,就自然拥有该商标的所有权,无需履行注册程序,甚至部分企业根本不了解商标注册的法律程序。部分处于新产品推广初期的企业,因对商标市场影响力不确定,计划先进行市场检验再注册,给商标抢注人可乘之机。
一如本次事件的肥娟夫妇,方从鞋店事业转型到餐饮行业,才准备承接互联网传播带来的泼天富贵,还未意识到商标保护之重要,就遭到了不法分子的恶意阻击。
04 规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法律之策
(一)首策:完善法律规范,强化对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
2019 年修订的《商标法》第四条在商标注册必要条件中,新增对申请人使用意图的考察条款,明确规定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 应予以驳回,并将违反此条的无使用意图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纳入第三十三条商标异议宣告程序及第四十四条商标无效宣告程序的绝对事由。这一举措从商标注册行为的源头出发,重点防范恶意囤积、抢注等侵占公共资源、扰乱商标体系正常运转的行为,强化了商标保护。
然而,现行商标取得制度仍存在具体制度不规范、违法抢注成本低廉等问题,导致恶意抢注的法律责任和惩罚措施在实际执行中效果不佳。相较恶意抢注造成的危害,现行的《商标法》对恶意抢注者惩罚力度较轻,应加大惩罚力度。同时,可以配套建立惩罚责任的黑名单制度,将恶意抢注、囤积商标者列入其中,限制其在一定时期内或永久不得申请商标注册。
(二)次策:强化商标的实质审查
商标需通过使用才能发挥识别功能,因此,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时应具有真实使用意图。针对商标囤积扰乱使用秩序、侵占公共资源的问题,故所以,行政部门可以在商标申请环节,加强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对于无使用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应依法予以驳回。
同时,可以借鉴域外经验,引入意图使用制度,防止商标因不使用或停用而闲置其识别功能,造成资源浪费。商标法的核心目的在于保障因使用而形成的商誉,使用商标是商标权利人的基本义务。我国实行商标注册制的同时,要求商标必须真实使用,但目前行政部门对使用意图的审查存在不足,难以有效遏制恶意抢注行为。此外,由于商标注册成功后仍可能存在恶意抢注风险,故行政部门可以对已注册商标进行季度或年终跟踪调查。将商标的使用地点、方式等情况,并将审查结果纳入公司审核范畴,对恶意抢注商标后囤积等不真实使用商标的行为予以严厉惩罚。
(三)末策:强化商标保护和维权意识
回归本次事件,“肥娟”商标之所以失守,固然有来自商标抢注人的的恶意,但肥娟夫妇自身的保护意识较低也是商标被抢注的重要原因。因此,被抢注人首先要加强商标法律学习,强化商标保护意识,不给商标抢注人以可乘之机。在发现商标已经被抢注后,还应固定商标实质在先使用和具备相当影响力的证据,并积极寻求法律途径挽回被抢注的商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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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稳步前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商标作为企业品牌形象的核心标识,在商业活动中的地位愈发举足轻重。它不仅是消费者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关键依据,更是企业商誉的重要载体,凝聚着企业长期的投入与心血。
然而,商标恶意抢注现象频繁发生。一些不法分子出于不正当目的,将他人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抢先注册,这不仅严重侵犯了在先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在先使用人苦心经营的品牌面临被掠夺的风险,还误导了消费者,使他们在选择商品或服务时产生混淆,对市场的信任机制造成了极大破坏。可见,恶意抢注行为已严重扰乱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尽管我国在2019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行修订时,特别强化了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打击,但现行商标注册制度在应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时,仍显露出不足。“恶意申请”、“囤积注册” 等行为依旧屡禁不止,实践需要与制度供给之间仍存在较大差距。
商标承载着企业的信誉、品质和努力,是企业核心价值的外在体现。保护商标,就是保护企业的创新动力和发展根基。恶意抢注行为违背了基本的商业道德和公平原则,如不加以严厉打击,将打击企业的积极性,破坏市场的创新氛围。
我们迫切期望通过持续完善法律制度,加大监管执行力度,让商标恶意抢注者无处遁形。通过推动商标法律保护和维权意识教育,让商标恶意抢注者无从下手。从而营造一个健康、有序、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市场经济持续繁荣发展。也让“肥娟事变”不再发生。
朱嘉豪 律师
朱嘉豪律师,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青工委专业委委员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公益委委员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清算破产部成员
具有头部互联网企业和私募基金工作经历,了解资本市场投融资运作
为粤财资产、广州资产等华南地区头部地方AMC机构提供法律服务
为国有银行、华南地区头部物流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曾承办大量民商事疑难案件和多起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对公司相关法律事务十分熟悉。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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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朱嘉豪
编 辑 | 黄晓瑜
审 定 | 林思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