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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企业注销,债权人如何维权
发表时间:202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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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清算案件中,管理人可要求破产企业的债务人(下称“该债务人”)向管理人履行债务。破产企业的债务人系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该债务人已经注销的,管理人如何要求其履行债务呢?破产企业的该债务人注销的,即该债务人主体不存在,管理人无法通过信函催收、诉讼等方式要求该债务人履行债务,管理人能否要求该债务人的原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呢?今天,笔者向大家分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注销的,原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应对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的债务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的,原投资人是否仍应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即使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的,原投资人仍应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怠于履行权利,在该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之日起五年内未向原投资人提出偿债请求的,原投资人的偿还责任消灭。换言之,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并非无限期地承担偿还责任,自该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之日起五年内,债权人没有提出偿债请求的,原投资人即不再对该笔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对于债权人而言,应积极地行使权利,提出有效的偿债请求。

二、合伙企业的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一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合伙企业即使注销的,原普通合伙人仍需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普通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没有期限限制。

【案例1】(2017)黔0330民初4698号案

2013年9月,赵某为xx石粉厂转运铜渣,运费由xx石粉厂结算给赵某。2014年6月19日,xx石粉厂向赵某出具欠条,确认欠赵某运费¥1万元。xx石粉厂由王某、陈某等5人设立,后注销。因赵某要求xx石粉厂支付欠款未果,且xx石粉厂已注销,故赵某将王某、陈某等5人诉至法院,要求王某、陈某等5人连带偿还欠款¥1万元。

一审法院(终审)认为,xx石粉厂是由被告王某、陈某等5人共同投资经营的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各占该企业20%的股权,虽该xx石粉厂现已经工商行政部门予以注销,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一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之规定,五被告应对xx石粉厂存续期间所欠原告赵某的运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王某、陈某等5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清偿所欠原告赵某运费¥1万元整。

三、公司的原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司原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公司虽已清算,承诺人仍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的规定,公司即使已经清算的,但未依法清算(即没有依法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关系,并依法清偿债务)即注销的,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股东或者第三人,仍需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2】(2018)青民初54号案

2014年,青海信用担保公司为青海思维铜业向银行借款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约定青海思维铜业应向青海信用担保公司支付融资服务费共118800元等。前述借款到期后,青海思维铜业未向各银行清偿债务,青海信用担保公司代为清偿。

青海思维铜业于2017年开始办理公司清算、注销手续,孙某出具“本企业……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青海思维铜业于2017年12月29日被准予注销登记。

青海信用担保公司据此起诉青海思维铜业的法定代表人孙某,要求法院判令孙某赔偿青海信用担保公司代青海思维铜业偿还给银行的款项及其利息等。

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均系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青海思维铜业未按期还款,青海信用担保公司已履行担保义务,代为清偿。作为青海思维铜业的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股东孙某,未清算青海思维铜业即注销,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明显存在过错,其应对未履行清算义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青海信用担保公司主张孙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诉求成立,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债务企业注销的,债权人仍有权要求该债务人的相关人员履行债务,并能够被法院支持。债权人要求已注销的债务企业的相关人员对债务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应当要证明该债务系真实、合法;对于债务企业的相关人员,可对该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该债务经过诉讼时效的,相关人员亦可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

 

 

 

 

供   稿 | 麦佳耀律师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胡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