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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帮员工缴纳社保的风险
发表时间: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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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劳动者可能出于自身原因(如已在其他地方参保,希望拿到更高的实发工资),自愿不缴社会保险。甚至员工会自愿签订不缴社会保险的声明和协议,那这些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用人单位是不是只要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就能“一劳永逸”呢 ?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购买社保会带来什么样的风险?

一、行政责任

(1)《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5)《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二、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无法享受社保待遇体现在哪些方面?

1、因未缴纳养老保险,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但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因未缴纳生育保险,女员工、或者男员工妻子生育期间休假,而不能享受生育津贴;

3、因未缴纳失业保险,员工非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员工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4、因未缴纳医疗保险,员工发生重大疾病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5、因未缴纳工伤保险,员工发生工伤造伤残或死亡,而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以工伤为例: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但如果用人单位未帮员工买社保,上述应由工伤保险支付的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例,根据法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如员工因工死亡,但员工未缴纳社保,202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3834元,则用人单位需要赔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834✖20=876680元!!

三、用工风险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申请或承诺书,该申请或承诺书无效!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既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应尽义务,不能根据职工或者用人单位意愿而免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件链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6)浙民申1780号案件中认为:“至于社会保险缴纳问题,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因此,虽然原审认定了《自愿放弃社保申明书》的真实性,但因该申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无效。”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7)湘民申1596号案件中认为:“由此可见,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本案中,粮都宾馆公司与陈鑫君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将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金通过工资的形式发放给劳动者本人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判决认定该约定无效并判决由粮都宾馆公司向陈鑫君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并无不当。”

(4)员工签署了放弃社保声明用人单位还需要缴纳社保。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雷打不动的义务。员工自愿起草或签订放弃社保的协议,本身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所以协议无效。缴纳社保一事,用人单位不能看员工的意愿,无论怎么约定,只要没有按规定缴纳,即为违法行为。

总结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只要劳动者符合享受社会保险的条件,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后,应该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存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由协商、放弃的空间。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的这个问题上不要想当然以为可以自由协商,应咨询专业律师,以免给企业发展“埋雷”。

 

 

 

 

供   稿 | 维度法律服务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张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