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新《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新《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负责。同时,也规定其他负责人应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新《安全生产法》在强调主要负责人担负首要责任的同时,也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都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二、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制度
新《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这意味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直接分管,如主要负责人未直接分管的,则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三、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新《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严格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本次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增加了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责任,并且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向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报告,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到位。
四、建立高危行业的强制保险制度
新《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高危行业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从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覆盖至第三方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同时,新《安全生产法》还规定了不履行投保“安责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五、增加事故整改的评估制度
新《安全生产法》确立了事故整改的评估制度。根据安全生产领域的“海因里希法则”,在一件重大的事故背后必有29件轻度的事故,还有300件潜在的隐患。每一次重大事故的发生,都是由若干个小事故及无数个潜在隐患组成的。因此,实行事故整改评估制度,进行事故原因分析,落实整改防范措施,是防范事故再次发生的重要保障。
供 稿 | 张扬律师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石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