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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欠薪”,补发工资就够了吗?
发表时间: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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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起劳动关系后,劳动者按约定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就有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工资的义务。这也是在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需要予以明确的。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针对用人单位“欠薪”的情况,劳动者可选择劳动监察投诉、仲裁诉讼等救济途径,甚至在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引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本文笔者将从用人单位“欠薪”可能面临的责任出发,愿能给劳动者维权起到一定的启发作用。

一、用人单位“欠薪”,劳动者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1)补发工资(差额)

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有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工资的义务,用人单位“欠薪”的,劳动者可以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或者劳动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工资。

(2)加付赔偿金

如劳动者投诉后,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如果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特别提醒:如果劳动者未向劳动部门投诉,直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和加付赔偿金的,加付赔偿金的请求将无法获得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有欠薪行为的,需要先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理。同时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即在投诉阶段劳动者已经获得加付赔偿金,则后续劳动仲裁委、法院不再重复处理。

(3)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欠薪”,劳动者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在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工资的同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法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特别提醒:实践中,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必须有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形式上可以劳动者书面或者口头跟用人单位提出或者已经向相关部门投诉。如果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表达的是因个人原因等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后在劳动仲裁中以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则经济补偿的请求将很难被支持。

二、用人单位“欠薪”,且经过劳动部门处理还拒不支付,会有什么后果?

(1)加付赔偿金

经劳动者投诉,劳动部门查证属实,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立即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处理后,用人单位逾期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列入失信名单

如果劳动者在获得生效法律文书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用人单位暂无可执行财产或有财产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将同步被列入失信名单甚至同步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受到社会的综合制约。

(3)罚款

劳动者投诉后,经查证劳动部门查证用人单位确有“欠薪”行为的,劳动行政部门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用人单位逾期未支付;劳动行政部门可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条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4)入刑:《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广州入罪数额:《广东省高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6个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标准掌握在: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报酬累计在二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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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庾绮云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张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