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在美国受罚的消息又双叒叕传过来了,这一次是美丽的明珠姐姐旗下的格力被罚。
美国当地时间10月29日,该国司法部在官网上发布消息称,格力和美国司法部达成延迟起诉协议(DPA)。根据DPA的条款,珠海格力和香港格力同意接受总额为9100万美元的罚款,并同意向因公司除湿机缺陷导致火灾而未获偿的受害者提供赔偿。
该项协议要追溯到美国司法部、美国加利福尼亚中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统称“DOJ”)对珠海格力、香港格力和美国格力(统称为“格力”)的一项指控:
2012 年 9 月,格力在知道旗下除湿机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并未及时向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报告有关信息,并且继续在美国销售相关除湿机至少六个月,此举严重违反了美国《消费品安全法》(CPSA)。
对此,格力于 10 月 31 日在微信公众号回应称,由于事故申报不及时,2016 年格力和 CPSC 达成民事和解,支付 1545 万美元。
一时间,网络上爱国热情再次被点燃,网友们从各个角度论证批判“米国”狭隘的民族主义和政客经济,一些网友更是对当下一些国家和经济组织“逆全球化”风潮的操作诸般嘲讽。但是,光用爱能发电吗?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的宋静律师,希望用法律人的视角,更理性的研判此事。
从网上披露的信息来看,8年前,格力在生产前端以及产品质量危机后端均存在重大合规问题。生产前端可说是企业合规建设失灵,对产品质量风险没有采取恰当的控制和处置措施,导致除湿机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外销;危机后端可说是企业合规建设失效,表现为:
一是8年前对旗下除湿机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未及时向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报告有关信息”,二是发生产品质量信任危机事件后“事故申报不及时”。不论其他,仅以此两点危机后端的合规缺位状态,格力被罚即在意料之中。
在发生重大合规风险时,企业合规管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没有做到协同配合,依法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最大程度降低损失,反而响应迟缓、应对拖沓,使得企业损失进一步扩大,商誉持续受损。
应当说,美国是企业合规的开源之地。
美国的合规管理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企业为避免反垄断处罚而实施的合规措施,后来合规理念传播到金融业,银行采取合规措施预防员工违法给银行带来损失——金融业合规后来成为成熟的合规领域。20世纪90年代,美国颁布适用于所有行业的《量刑指南》及其《手册》,规定企业在设立有效的合规体系的情况下可以被减轻处罚(这一点非常重要哦),这激励了企业积极采取合规措施以满足指南的要求。
《量刑指南》描述了有效的合规和道德体系(compliance andethics progrom)应当具备的关键因素。注意,这里不仅有合规(compliance),还有道德(ethics),意即企业管理的应然的、理想的状态。《量刑指南》自1991年生效以来,为评估企业合规体系提供了标准,其虽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企业违法被发现时,调查机关一般会根据指南中的标准去评价违法企业的合规体系,决定对企业加重或减轻处罚。
本文开头引用的格力案,其违反了美国《消费品安全法》(CPSA),在决定处罚时即参考了《量刑指南》。《量刑指南手册》明确规定有效的合规体系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为了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企业应当合理地设计合规体系,并且落实和执行合规体系;
第二,即,企业合规建设之目的系“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此处的“违法行为”既涵盖民商事违法,也包括行政违法,还包括刑事违法犯罪。
建立合规体系可不是为博眼球,像盆景一样的摆设,企业必须将之落实和执行,与时俱进,不断修正,促进企业运营行稳致远;
第三,企业应当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制止企业违法,并且促进企业合规文化的发展。
即,企业合规建设领域需覆盖企业运营的方方面面,以抵制企业及其人员违法为底线,以兑现运营预期为目标,以实现社会美誉为理想。
我们不能说8年前格力没有合规建设,只能说因为没有落实好和执行好合规要求,导致这一遗憾的海外处罚事件发生。受到处罚的是我们的中国企业,作出处罚的是正在同我们进行激烈贸易战的“米国”。
那么,外国的跨境企业有没有在海外因没有落实和执行合规要求而被罚的案例呢?
专注企业合规(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宋静律师,带我们再看一看,其他跨境企业海外被罚的典型案例。
1.葛兰素史克在华行贿案
案情:葛兰素史克是一家在英国组织建立的公司,总部位于英国Middlesex,是一家全球性的制药和消费保健产品供应商,其产品至少在150个国家销售。从2007年到2013年6月,葛兰素史克在华子公司通过700家旅行社与咨询机构转移了约30亿元资金,向公立医院的医生提供现金(礼品)等有价物,以增加其产品销售。2014年9月19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中国区总经理马克锐(Mark Reilly)等人以对非国家人员行贿罪、非国家人员受贿罪一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并于当日公开宣判。被告单位葛兰素史克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0亿元,马克锐(Mark Reilly)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并处驱逐出境,其他4名高管分别领刑二到三年。
分析:该案件既涉及高管利用职务之便受贿,还涉及通过第三方行贿。对第三方的合规管理是合规建设的一个重要领域,从表面上看,该事件是葛兰素史克对商业合作伙伴合规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的。但从深处探究,我们会发现,葛兰素史不是没有合规建设,恰恰相反其有较完整的合规管理体系。但是,管理层为了单纯追求业绩,将合规要求视若无物,没有制止甚至参与了商业腐败,导致该公司合规管理体系出现了系统性的坍塌,单位及其人员都被刑事追究。
2.美国墨西哥湾原油泄漏案
案情:2010年4月20日,位于墨西哥湾的“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隶属于英国石油公司BP)发生爆炸并引发大火,大约36小时后沉入墨西哥湾,11名工作人员死亡,漏油持续近3个月。美国墨西哥湾原油泄漏事件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时任美国总统奥巴马将此事件称为环保界的“911”事件。2015年,英国石油公司(BP)与美国毗临墨西哥湾的五个州达成187亿美元的和解协议,终于终结该事故引发的多年索赔诉讼。2011年1月11日,由美国负责调查此事件的总统委员会公布了最终调查报告,明确指出导致事件的关键原因是英国石油公司管理不力和对突发事件缺乏有效反应。
分析:这一事件是不是同我们的格力事件有几分相似?都是业务发生过程中的合规管理未能同步跟进,生产作业过程中的违规操作没有被合规监管预警,导致违规操作长期存在甚至演变成控制成本的“捷径合规模式”。最终,“出来混总是要还的”,且不说187亿美元的巨额赔偿,11名工作人员的生命是多么惨痛的代价。
3.高通公司因垄断不合规被处罚案
案情:自2005年起至2018年,高通公司因“滥用在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的支配地位,收取不公平的高价专利许可费,没有正当理由搭售非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等行为遭到各国执法机构的反垄断诉讼和调查。其中,欧盟、中国、中国台湾和韩国执法机构分别对其罚款9.97亿欧元、60.88亿人民币、234亿新台币(约合人民币51亿元)和2.08亿美元。
分析:2020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要求: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会议提出国家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支持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同时要依法规范发展,要加强规制,提升监管能力。此处的监管既指企业外部监管,也指企业内部合规监管。反垄断合规是企业合规建设的重点领域。高通公司遭各国和地区执法机构的反垄断诉讼和调查是一起典型反垄断合规案例。该类案例还有谷歌被欧盟反垄断调查,被课以欧盟反垄断有史以来最高额罚款43.4亿欧元。因此,企业在开展全球化经营时,其生产经营活动面临来自全球反垄断以及其他执法机构的监管,试想,没有企业内部日常运转有效的合规预警,企业在陌生国度、地区的生产经营活动无疑于“盲人瞎马,夜半临池”。
从以上案例可见,在全球化进程中,跨境企业海外被罚是合规管理领域常发多发事件,涉事企业不仅限于中国企业,作出处罚的国家也不仅限于“米国”。所以我们的爱国热情可以有,但不可仅局限在“吐槽”“自怜自艾”这些“无用的激情”上。
桥水基金的 Ray Dalio 认为,“痛苦 + 反思 = 进步”,中国也有句老话,“亡羊补牢,犹未晚矣”。中国企业海外发展也好,国内发展也好,野蛮生长的时代已经过去,更加严格的监管将成为主流趋势,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所谓的监管红利,已经越来越少。
中国企业想要成功立足、成长、壮大,实现社会美誉,复制当年的野蛮生长路径已经不可取,需要脚踏实地做到技术、合规两手抓,加强行政合规、刑事合规的企业建设,熟悉并遵守中国的、目标国度的法律法规。
本文引用的这些触礁案例既是对当事企业发出的一张张“黄牌警告”,也是在给更多的中国企业敲响警钟——我们在向前狂奔时,必须确保自身符合奔跑体质,而合规建设就是你的体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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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宋静律师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刘雅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