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春节全世界都瞩目于堪称“改变国运”的项目DEEPSEEK,中国民众用DEEPSEEK玩得不亦乐乎,全世界巨头也纷纷接入。作为一名从事公司法领域研究的律师,也跟风了一把,让DEEPSEEK对自己的公司即杭州深度求索人工智能基础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EEPSEEK公司)股权架构进行了分析,DEEPSEEK回答得有模有样,面面俱到,但实际其实是蜻蜓点水。笔者拟以此分析为基础,深入分析DEEPSEEK公司股权架构,并结合笔者从事多年股权架构设计经验,探讨初创企业股权架构设计的法律问题。
01
DEEPSEEK公司股权架构
02
DEEPSEEK对自己公司股权架构
的分析
(一)笔者向DEEPSEEK提出的问题
请分析下DEEPSEEK的股权结构,从法律上有什么优势和风险?
(二)DEEPSEEK的回答
DEEPSEEK公司作为一家快速发展的科技初创企业,其股权架构设计在吸引投资、激励团队和保持控制权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但也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以下从法律角度对其股权架构的优势和风险进行分析:
1、法律优势
(1)创始人控制权保障:DEEPSEEK公司在初期通过合理的股权分配确保了创始团队的控制权,这有助于公司在早期发展阶段保持战略方向的一致性和决策的高效性。例如,创始人可能通过持有具有更高投票权的股份(例如超级投票权股)或与其他股东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等方式,确保对公司的控制。
(2)员工激励与人才吸引:DEEPSEEK公司设立了员工持股计划(ESOP),这不仅激励了现有员工,还吸引了高端人才,增强了团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从法律角度来看,设计合理的ESOP可以有效激励员工,同时避免股权过度分散,影响公司治理。
(3)融资灵活性:DEEPSEEK公司在多轮融资中引入了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包括天使投资人、风险投资机构和战略投资者。这种多元化的投资者结构为公司提供了资金支持和行业资源,同时也为公司未来的融资和上市提供了灵活性。
(4)风险分担:通过引入外部投资者,DEEPSEEK公司将部分经营风险转移给了投资者,降低了创始团队的财务压力。
2、法律风险
(1)创始人控制权稀释:随着多轮融资的进行,创始人的股权比例被逐步稀释,可能导致创始人团队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影响公司的长期发展方向。例如,如果投资者持有过多股份,可能会在公司重大决策上与创始人产生分歧,甚至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罢免创始人。
(2)股东利益冲突:复杂的股权结构可能导致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特别是在涉及重大战略决策时,不同股东之间的利益诉求可能不同,导致决策效率低下,甚至引发股东纠纷。
(3)ESOP设计风险:如果ESOP设计不当,例如激励对象选择不合理、行权条件过于宽松等,可能导致股权过度分散,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运营效率。此外,ESOP还可能涉及税务、劳动法等方面的法律风险。
(4)信息披露与合规风险:在融资过程中,DEEPSEEK公司需要向投资者披露大量公司信息,如果信息披露不充分或不准确,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甚至面临行政处罚。此外,公司还需要遵守证券法、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融资过程的合法合规。
(5)退出机制风险:如果DEEPSEEK公司未能实现上市或被并购,投资者可能会要求公司回购股份或通过其他方式退出,这将对公司的现金流和经营造成压力。
3、风险防范建议
(1)合理设置股权结构:创始团队应谨慎设计股权结构,在融资过程中注意保持控制权,例如通过设置不同类别的股份、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等方式。
(2)完善股东协议:股东协议应详细规定股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股权转让、投票权、分红权、优先购买权等,以预防和解决股东之间的纠纷。
(3)谨慎设计ESOP:ESOP的设计应充分考虑激励效果和风险控制,明确激励对象、授予条件、行权价格、行权期限等关键条款,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4)加强信息披露与合规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合规管理体系,确保融资过程的合法合规,避免法律风险。
(5)制定合理的退出机制:公司应与投资者协商制定合理的退出机制,例如上市、并购、股份回购等,以平衡各方利益,降低风险。
4、总结
DEEPSEEK公司的股权架构设计在吸引投资、激励团队和保持控制权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但也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公司应充分认识到这些风险,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以确保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建议DEEPSEEK公司咨询专业律师,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股权架构设计方案,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法律挑战。
03
笔者对DEEPSEEK公司股权结构
的分析
(一)设计出发点及具体设计
DEEPSEEK公司的股权结构设计和笔者曾为某客户成立公司时设计的股权结构几乎一样,需要结合公司的经营特点,创立初期需要解决的问题出发,既要考虑创始人控股权,至少具有经营权,也要考虑公司的资金即融资问题,人才吸引即股权激励问题,同时进行一定风险防范。具体分析如下:
1、主体公司
通常将实际运营的公司作为主体公司,DeepSeek的主体公司为杭州深度求索人工智能基础技术研究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7月,通过该公司进行实际的开发及运营。
有些企业可能主体公司不止一个,主要是根据运营模式,如有些会设立两个独立的主体分别进行销售和生产,在初创阶段如果规模不大的,可以先行设立研发、生产、销售一体的主体公司,到后期可以再分立。
2、持股平台
主体公司的股东通过设立一个独立的实体来间接持有公司股权,这个独立的实体就被称为持股平台。持股平台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合伙企业;可以一个或多个持股平台,即多个股东通过持股平台持有股份;并且持股平台之上也可以再有持股平台,即可设多级持股平台。
持股平台通常是合伙企业形式,因合伙企业具有以下两个根本优势:
(1)决策权和出资权的分离,决策权以合伙协议约定为准,管理灵活;
(2)单层征税,不存在企业所得税。
DEEPSEEK公司就是通过设立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并存在多级持股平台。
第一层持股平台:DEEPSEEK公司由宁波程恩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程恩企业)持有99%的股权,由梁文锋持有1%的股权。程恩企业本身应无具体实际经营,为第一层持股平台。通常存在多层持股平台的股权结构设计中,第一层持股平台是为了第二层持股平台的间接持股而设置。如果引入重要的融资方或资源方,也可以在第一层持股平台中转让部分股份,但如果在这一层持股平台中转让股份,创始人的股份会有被稀释的风险。所以通常会审慎考虑在这一层引入股东。
第二层持股平台:程恩企业由梁文锋持有50.1%合伙份额,宁波程信柔兆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程信柔兆)持有49.8%的份额,宁波程普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持有0.1%的合伙份额。程信柔兆为第二层持股平台,通过第一层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形成嵌套结构。该平台作为员工持股平台,通过该第二层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来引入更多的科技人才,也可以通过该持股平台引入第三方资金。
在笔者为某些初创公司设计的股权架构中,第二层持股平台会根据合伙人(股东)的不同情形进行区分,将资本方和员工股权激励方(有时还有资源方)设置在不同的合伙企业中,因持股平台组成不同,转让条件及管理也有所不同,各自分开便于合伙份额的转让以及不同合伙企业的管理。
3、创始人控制权
创始人控制权实现的最直接形式是直接持股超过一半以上,另一种方式是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两种方式共同进行。直接持股得以让股东直接行使股东权益,间接持股不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直接行使主体公司的股东权,但间接持股在风险隔离、税务优化、融资及股权激励便利等方面存在灵活性优势。因此创始人股东通常都要设计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的份额。
DEEPSEEK公司创始人梁文峰,其直接持股仅1%,但其通过程恩企业间接持有DDEPSEEK公司份额为:49.599%(99%×50.1%);通过程信柔兆间接持有DDEPSEEK公司份额为:33.5944%(99%×49.8%×68.14%)。即梁文峰通过合伙企业穿透后实际持有83.1934%的股权,加上直接持有的1%,共计持有84.1934%的份额,实现持股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最大股东。
除实际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份外,为保证绝对的控制权,梁文峰在每层持股平台中均直接持有股份,同时又通过其完全控制的普通合伙人宁波程普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下称程普商务)担任持股平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即每个持股平台中都是梁文峰作为决策人,从而保证对整个公司的完全控制权。
通过上述设计,资方、战略投资方等均可以通过在持投平台中引入,一是不影响主体公司经营,二是即使梁文峰间接持股份额减少,仍然具有控制权。
4、防火墙设计
作为个人或者家族成员共同创业,应注意将个人资产、家庭资产与公司之间的债务隔离出来,避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样,各公司之间也应避免连带责任,因此在股权架构中,必须要设计防火墙公司。企业形式中主要有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公司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股东的有限责任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是指股东在公司的投资额度范围内承担责任。这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需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而不必承担公司的全部债务。因此适合作为防火墙的是有限责任公司。梁文峰就是通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股东及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来实现风险隔离及控股的。
宁波程普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4日设立,梁文峰持股68.21%,同时还有其他几名自然人股东,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
这里要特别注意三点:
(1)避免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对其投资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因此,尽可能避免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资本金不宜过高。许多公司在设立时,唯恐注册资本金金额不高,不管能不能出资到位,先定得高高的,再慢慢认缴,而程普商务注册资本金仅为区区3万元,分分钟出资到位,所有股东完成出资义务,从而实现公司法中股东的有限责任,做到企业经营风险与创始人个人资产隔离。
(3)避免混同等情形。在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即使出资到位,但也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导致防火墙未能防火,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如果股东滥用这些权利并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常见情形如“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即同一团队或管理层同时控制和运营两个或多个表面上独立的公司实体;或指一个机构或组织同时拥有两个或多个不同的名称或身份,但实际上是由同一套人员、领导班子、内设机构等进行管理和运营的模式。法院以股东存在这种情形判决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屡见不鲜。实际上只要稍加注意,这种情形就可以避免。笔者最近对某国有企业进行过专项防火墙有效性的法律体检并给出了整改意见,在人员设置、管理模式、规章制度等方面做些改变,即可以实现经营管理独立的认定情形。
(二)存在的问题
1、控投权过于集中实属双刃剑
梁文峰通过前述股权架构,实际了对公司的绝对主导控制。但这种一人独大的局面,公司经营完全依赖于个人。公司得以发展的前提是实控人的能力够足,格局够高,技术够强,并且身体够好,任何一方面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公司发展。
2、股权架构不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在融资过程中,不是所有的投资者愿意间接持有主体公司股份,因为公司法只规定了直接股东的相关权利义务,对间接股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穿透股权直接行使股东权益。DEEPSEEK公司融资时,如投资者希望直接持有DEEPSEEK公司股份的,可以通过转让程恩企业持有的股份来完成投资者成为直接股东,这时就会存在梁文峰股份被稀释的风险。因此需要在吸引投资者和股份被稀释之间进行权衡和平衡。不是每个创始人都像梁文峰那样已通过量化交易赚得盆满钵满,大部分创始人需要资金方进行多轮融资,更何况即使有钱如梁文峰,也不时传来DEEPSEEK公司需要增加投入的消息。能否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或其他协议安排,保证创始人的控制地位,最起码是经营决策权,是各方利益的博弈。
3、股权架构不利于公司上市
如果公司上市,就存在将有限责任公司转化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要,并且如果上市公司的股东是公司,其在公司上市后转让股份所得会有较高的所得税,而如果是自然人股东,根据目前的规定,自然人股东在持股时间超过一定期限,则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比如持股超过一年就可以免征20%的个税,很多上市公司的创始人就是这么套现的。所以在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或者公司考虑上市的,公司股权架构必然要进行调整。
04
初创企业股权架构设计的法律问题
及建议
笔者接触过各类拟创业的客户,笔者告知客户,为客户设计股权构架,必须对其创业项目的运营、利润点、创始人情况、未来发展计划进行全面了解,但有些客户认为我这个律师管得真宽,实在是没有必要。有些客户开口就是要考虑未来上市的,就是冲着上市来创业的,也不考虑自己公司能有多大发展;有些客户又想简单化,工商局格式版本,找个中介成立个公司就开干了……如此种种。在企业创设时,不考虑股权架构,不做好风险防范,将来可能面临股东纠纷、创始人陷入债务泥潭等一堆问题,万里之行,始于足下,在企业创立时,必须考虑量身设计股权架构。为此,结合DEEPSEEK公司的股权架构,笔者对主要的法律问题总结并提出建议如下:
(一)创始人脚踏实地与高瞻远瞩同步,构建合理实用型股权架构
初创企业需要考虑到实际情况,公司成立并能运营是基本的开始,因此股权架构不宜复杂;同时要考虑引入资本方、员工股权激励,有时还有资源方包括代持股的情形,所以创始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在保证创始人控股权的前提下,设置持股平台,留有足够空间的股权即可。
(二)要有风险防范意识,隔离个人资产与公司债权债务
创始人在成立公司时应建立有效防火墙。前文已述防火墙的建立,在此不再赘述。
(三)股东合作协议、合伙协议要完善
有些企业股东在创立时,完全就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格式版本来签订合作协议,而格式版本很简单,未能涉及详细的股东的权利义务,创始人之间应签订详细的股东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预防和解决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股东合作协议应包括的基本内容有:公司注册资本金及后续经营资金的投入,如不能投入的解决办法;各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权限包括董事的委派、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股东的股权转让、投票权、分红权、优先购买权,股东的退出机制;公司僵局的解决;利润分配等。
持股平台合伙协议需要明确合伙人份额、进出机制、决策机制等。
(四)章程不格式,建立科学管理制度
合伙协议如果是格式的,通常公司章程也会是工商行政部门的格式版本。但即使合作协议有签订,也有许多创始人不重视公司章程,使用格式版本。实际上公司章程好比一个企业的根本法,公司章程的内容很大程度上体现在了公司的制度是否健全科学,并且公司是否具备独立人格也要依靠公司章程的完善和执行。
股权架构是为了公司经营需要而设定的,不是一成不变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自身股权架构进行评估和调整,能随着公司业务的扩展和融资的进行不断优化,既能有效防范风险,又能确保其与公司发展阶段和战略目标相匹配,平衡各方利益,使得公司能长期稳定发展。
曾祥敏 律师
曾祥敏律师,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财务总监,广州仲裁委员会委员,执业超23年。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并获得经济学学士(金融学专业)及法学学士学位(经济法专业)双学位,后攻读了中山大学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曾律师深耕于公司法等民商事领域,精通国企改制、资产重组、项目投融资、公司并购、股权收购及公司治理中出现的各类复杂多变的问题与纠纷的解决之道。曾律师以涵括法律、金融财务等诸多领域的深厚学识,和对不同市场交易惯例、商业文化与法律环境的谙熟于心,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了出色的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股权重组方案、公司并购评估等多方面、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并屡次帮助当事人妥善化解棘手困难,也代理了多起建筑工程纠纷,取得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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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曾祥敏
编 辑 | 黄晓瑜
审 定 | 朱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