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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不同税率业务,小心从高计税(第4期)
发表时间:2021-04-10
要闻分类:诺臣动态

引言

知名财政学者李炜光曾提出:中国对企业征税过重,可谓“死亡税率”。虽然该观点存在争议,但无可否认,税务成本是企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利润造成直接的影响。因此,合法合理避税,成为每个企业的必修课。

接下来,本律师团队将继续推出“税务讲堂”系列实用干货文章,为各位企业家指点迷津,敬请期待!

上一期,我们讲到关于混合销售的节税技巧。本期,我们所要介绍的兼营,与混合销售有点相似,但性质却不相同。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劳务。混合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整体行为,各项业务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比如卖空调又提供安装服务。

兼营,是指兼有不同税率、征税率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但是各业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比如健身房提供健身场所并销售减肥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在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服务时,只要对取得的收入分别如实记账,就可以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但是,如果没有分别核算,则应当在各项对应税率中从高适用税率

例子:某小型超市销售大米50万元,销售零食、饼干等百货30万元,但是由于收银系统不专业,导致收入没有进行分别核算。该超市可抵进项税额为3万元,应纳增值税是多少呢?

销售大米的适用税率为9%,销售百货的适用税率为13%。由于超市没有分别核算,导致全部销售额均按13%计税。增值税为:

= (50+30)÷(1+13%)× 13% - 3= 6.2万元

如果超市有分别核算,则增值税为:

= 50÷(1+9%)×9% + 30÷(1+13%)× 13% -3 = 4.58万元

增值税减少了1.62万元。

智库律师小贴士

如果您的企业业务涉及兼营,兼有不同税率、征税率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且各业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务必要进行分别核算!

 

 

 

 

供   稿 | 黄文川、颜紫君律师团队

排   版 | 卢嘉欣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朱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