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办理医疗纠纷案件过程中,总会接到不少咨询:在医疗纠纷中是否由医院来证明自身不存在过错,医疗案件是否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包括笔者在学生时代复习司法考试的时候,关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的这一印象都是非常深刻的。但现在笔者要告诉大家,这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时代已经过去。本文就对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进行简要分析。
一、“举证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的含义
而举证责任倒置,通常是指在特殊的案件中,把原告本应该承担证明责任由被告承担,如果被告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承担败诉的风险。
二、2002年4月1日开始,医疗损害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医院对不存在过错和与患者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三、《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对医疗案件“举证责任倒置”所带来的变化:谁主张谁举证
2017年12月14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进一步明确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应当由患者承担证明责任。
同时《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也规定了: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这是对特殊情况下直接推定医方存在过错的规定。
因此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关于医疗损害的举证责任在于患方,而采用的归责原则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特殊情况下过错推定原则。
四、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中患者承担举证责任的主要方式:申请医疗损害鉴定
鉴于医学的专业性,患方往往无法自己拿出证据证明医方存在过错,那么对于医疗损害案件,患者完成举证责任的方式往往是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由鉴定机构对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与患者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参与度大小进行鉴定。
在此刘芳律师也分享一个办案的经验,在代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建议在立案之时就提交医疗损害鉴定申请,原因主要在于举证期限,鉴于民事审判程序的日益规范,若没有提前提交鉴定申请,法官可能会就举证期限的问题进行训诫。
综上所述,目前关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是由患方承担举证责任,而患方承担举证责任的方式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
刘芳律师 |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撰 稿 | 刘 芳
排 版 | 刘蔚贤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刘雅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