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会议再次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和个体户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部分,在现行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也就是说,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以内,由实际税负5%降至2.5%。
【原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0%)。
【新政策】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实际税率为2.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与原政策一致(实际税率为10%)。
【示例】
A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21年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
实行新政前: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5%+(200-100)*10%=15万元。
实行新政后:
缴纳企业所得税=100*2.5%+(200-100)*10%=12.5万元。
【法律提示】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均可享受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政策。企业应当充分利用政策优势,提早进行规划,合理降低经营成本。另外,对于不符合政策中规定的小微企业条件的,应咨询专业人士进行合适的税务筹划,切忌使用非法手段骗取优惠政策。
供 稿 | 张扬律师团队
排 版 | 卢嘉欣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张 扬